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迁安市青少年活动中心及科技馆项目已由迁安市行政审批局以迁行审投资审字【2020】76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迁安市教育局,建设资金来自财政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名称:迁安市青少年活动中心及科技馆项目总承包
2.2建设地点:迁安市河东片区
2.3建设规模及建设内容:项目位于迁安市河东片区,滨湖支路与惠昌大街交界路口处,用地面积为25125.83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24753.43平方米,其中地上主体建筑青少年活动中心及科技馆建筑面积为24399.94平方米,地下建筑(含消防水池等附属设施)353.49平方米;配套建设道路、绿化、停车场、给排水、供配电等基础设施。
2.4计划工期:493日历天(其中设计工期30日历天)。
2.5质量标准: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满足现行相关设计规范及相关技术标准要求;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合格;
2.6招标范围:总承包单位应负责完成以下工作内容:
2.6.1施工图设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按照现行设计规范及招标人的要求,完成该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各阶段的全部设计工作。
(2)按照相关行政审批部门的审核意见,不断完善各设计阶段的设计成果直至最终满足送审要求。
(3)根据审图部门提出的建议进行修改,并取得审图合格证。
(4)提供施工所需的技术标准和施工图纸。
(5)完成该项目施工、竣工验收及质量保修阶段的相应服务工作。
2.6.2施工总承包:按设计文件完成工程的全部施工内容(不包括设计的室外给水、热力工程施工,但需配合给水、热力施工单位的施工)。
2.6.3工程竣工验收:承包人完成工程的全部内容和缺陷修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经甲方批准后进行施工验收。
2.6.4合同范围内需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承包方应按规定完成报送、行政审批。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2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或独立法人组成的联合体),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设计、施工总承包能力,同时具备以下资质:
施工资格要求: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三级(含)及以上资质,
3.2.2投标人拟派设计负责人须具备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资格或具备注册建筑师资格;施工技术负责人要求同项目经理资格,可由项目经理兼任。
3.3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2)联合体成员家数不超过2家,须有符合上述资质的单位组成联合体参加投标;
且各方应具备所承担招标项目工作内容的相应资质条件,联合体牵头人负责整个合同
(3)联合体成员各方均须为在中国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营业执照);
(5)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7)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为此,联合体各成员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都应在合同协议书上签署并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