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北省长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今年6月1日起实施。《条例》的出台是贯彻落实2019年7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长城、大运河、长征国家文化公园建设方案》的重要举措,为依法推进长城国家文化公园建设、加强长城保护传承利用、阐释长城价值弘扬长城精神,着力解决长城文化价值发掘和保护工作中存在的短板和弱项提供了有力法律支撑。
长城是举世瞩目的杰出建筑和无与伦比的文化景观。河北长城资源丰富,是长城国家文化公园重点建设区,现存从战国到明代不同历史时期的长城总长2498.54千米。河北长城数量众多,年代跨度大,建筑形制多样,文物价值较高,分布范围广,体现了河北长城保护的重大历史和现实意义,同时也凸显出长城保护的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近年来,河北做了大量的长城保护工作,有实践、有成绩、有特点,但长城保护地方法律体系建设和司法实践工作与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民众总体需求相比,仍存在不匹配、不适应、不完善等突出问题。
《条例》共66条,分为总则、长城保护、长城利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长城保护条例》为依据,吸纳了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省市一些好的经验做法,按照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长城的总体要求,规范了完善保护责任、健全保护体制机制、发掘长城利用的文化价值和精神内涵、充实监管方式等方面的内容。突出了实践性,奠定了长城国家文化公园建设的法制基础。在保护利用实践方面,坚持不改变原状、最低程度干预和预防为主原则;在多元治理方面,突出实现“良政善治”理念。突出了时代性,充分体现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以人民为中心”理念。突出了科学性,在规划、安全监管方面、传播体系、价值阐释方面等方面都体现了科学性。
2019年12月,河北省委常委会会议批准《河北省人大常委会2020年立法计划》,在省司法厅指导下,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承担《条例(草案)》编制工作;2020年9月,省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讨论通过后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条例(草案)》审议稿在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第二十次会议上分别进行了第一次审议、第二次审议,并于2021年3月31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获得通过。
下一步,全省文物系统将以《条例》的出台为契机,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同各有关部门一道,全面提升长城保护能力水平,抓好《条例》学习培训和社会宣传以及贯彻落实,共同推动新时代全省长城保护工作取得新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