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鼓励生育,古代生三孩会有什么奖励?

我要发布     发布日期:2021-07-06 13:43:25  来源:团结报文史e家  作者:文康林
核心提示:在古代,人口就是财源、兵源,鼓励生育就是强国之策。尤其遇上乱世,生灵涂炭,民不聊生,如何增加人口,就是老大难问题。

  在古代,人口就是财源、兵源,鼓励生育就是强国之策。尤其遇上乱世,生灵涂炭,民不聊生,如何增加人口,就是老大难问题。


  《三国志·郑浑传》记载了建安年间,百姓不愿生养的现状:“天下未定,民皆剽轻,不念产殖;其生子无以相活,率皆不举。”生逢乱世,民风强悍轻浮,不重视生产养殖和财富积蓄,大多得过且过,只注重眼前短利,生了孩子也很难养活,所以很多人不愿生,甚至生了弃养。


  古时候,政府会如何鼓励生育呢?曹魏王朗《劝育民省刑疏》概括得比较全面,“嫁娶以时”“胎养必全”“新生必复”。嫁娶以时,则是鼓励早婚早育,通过提升结婚率来提高生育率;胎养必全,则是政府奖励生育,辅助养育;新生必复,则是免除新生儿父母的赋税和力役,使父母能专心抚育孩子。


▲南宋佚名《百子嬉春图》局部


  奖励生育重赏三孩


  在西周时期,我国就有奖励生育的措施。《周礼》在《地官·大司徒》篇提出,保养生息,养育万民,有六条措施,第一条就是“慈幼”。经学大师郑玄注解道:“慈幼,谓爱幼少也,产子三人与之母,二人与之饩。”可见从西周开始,如果生三孩,国家会配给保姆或乳娘,如果是生二孩,国家会赠送口粮。


  春秋时期,管仲在齐国实施“九惠之教”。根据《管子·入国》记载,“慈幼”被列在第二条,“有三幼者无妇征,四幼者尽家无征,五幼又予之葆,受二人之食,能事而后止。”也就是说,如果生三孩,可以免除母亲的赋役,生四孩全家免除赋役,生五孩,国家配给一名保姆,并提供两个人的口粮,直到孩子们生活能自理为止。


  春秋末期,越王勾践的强国之策,很重要的一点也是鼓励生育。《国语·越语》记载,勾践被吴国打败后,与国人立下誓言:“将免者以告,公令医守之。生丈夫,二壶酒,一犬;生女子,二壶酒,一豚。生三人,公与之母;生二人,公与之饩。”按照越国规定,孕妇分娩前要向政府报告,公家会派医生免费接生。如果是生了男孩,政府奖励两壶酒一条狗;如果生了女孩,政府会奖励两壶酒一头小猪;生三孩,政府配给保姆;生二孩,政府赠送口粮。


  公元85年,东汉章帝发布《胎养令》,“今诸怀妊者,赐胎养谷人三斛。”汉献帝初年,陈国相骆俊赈赡境内百姓,“人有产子,厚致米肉”。百姓生儿生女,很多都以“骆”为名,表达对他的感激之情。


  南朝宋文帝时,散骑常侍沈演之巡行吴郡,赈济灾民,“凡有生子者,日赐米一斗”。齐明帝在建武四年(497年)下诏:“民产子者……赐米十斛。”梁武帝时,任昉在宜兴“禁民产子不举,有孕者辄助其资金。”北朝也有陈规旧制:“生两男者,赏羊五口,不然则绢十匹。”


  唐太宗贞观三年(629年)四月,曾补助正月以来产子的妇人粟一斛。唐宪宗元和二年(807年)诏令,怀孕的妇人每人赐给胎养谷三斛。


  南宋绍兴八年(1138年),宋高宗颁布《胎养助产令》,禁止贫民生子不养,如果确实有养不起的,政府“给钱养之”,另外还每人派发“免役宽剩钱”四千。绍兴十一年(1141年),又规定:乡村之人,无问贫富,怀孕五月可以上报,有专职的县丞负责登记注册,“候生子日,无问男女,第三等已下给义仓米一斛”。宋孝宗乾道五年(1169年),在全国范围内,给贫困孕妇家的补助标准提高,“每生一子给常平米一硕,钱一贯,助其养育”。


▲南宋佚名《秋庭婴戏图》


  元明清三代,对生养三胞胎的家庭都有奖励和相关配套优惠政策。


  明洪武七年(1374年)三月,应天府上元县民史广的妻子李氏一产三男,“给赐钱六千,俾求乳母养之”。五月,嘉兴县民李甲的妻子一产三男,同样赐给钱米,配给乳母。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河南王狗儿的妻子周氏一产三男,“给赐钞十锭,米五石”,成为定制。此后永乐元年、宣德三年、成化十三年,各地出现的一产三男,或者二男一女,官方都“宜循旧例”,“如例”赐给钱米。依据《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康熙二年(1662年)有诏令:“凡一产三男,或男女并产……准给米五石、布十匹。”畜牧民族地区,则等价折算成马牛羊等牲畜,“各蒙古之家,有一产三男俱存者,赏九羊”。


  完善配套优惠政策


  古代除了直接奖励生育,政府也会完善养育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如设立专门的育婴机构,免除母亲、父亲或整个家庭的赋役。


  人口,国之大事,我国很早就设立有育婴机构,专门负责计生“掌幼”“掌孤”工作。《周礼》中有负责“慈幼”的职官,《管子》称,“所谓慈幼者,凡国、都皆有掌幼”“所谓恤孤者,凡国、都皆有掌孤”,说明在春秋时期,诸侯国都设立有掌幼官、掌孤官。秦汉时期,这些职能逐渐合并为州县长官的职责。宋代有官办慈幼局,如果百姓领养孩子,官方会赠送钱粮或配给保姆、乳娘。此后各朝都有慈幼局、育婴堂等机构。


  作为鼓励生育的重要配套政策,还有免除赋税和力役。如上面提到的管仲相齐时的措施,生三孩母亲免除赋役,生四孩全家免除赋役。公元前200年,汉高祖刘邦下令,“民产子,复勿事两岁”,则生了儿子,父亲可以免除两年役使。汉章帝《胎养令》规定,生了儿子,可以免除母亲三年赋役,并免除父亲一年赋役。此后南朝、唐、宋历代沿袭汉朝旧制,都有类似政策。


▲元佚名《同胞一气图》局部


  元代还专门设立有免除生育三胞男胎父母差役的规定。元世祖至元八年(1271年)八月,邓州军户张二的妻子一产生了三男,政府免除了她三年杂役。据《元典章》“一产三男免役”条规定,“今后一产三男者,令本处酌量减免差役”。1273年八月,宝鸡县刘铁的妻子生了三胞胎,根据规定也免除三年赋役。1297年五月,遂宁州军户任福的妻子一产三男,1298年,高邮府宝应县民孙奕的妻子朱氏一产三男,都按此前规定,免除了三年赋役。


  调整性别比降低婚龄


  降低婚育年龄,调整男女比例,也是增加人口的措施之一。


  如《礼记》记载,“古者天子后立六宫,三夫人、九嫔、二十七世妇、八十一御妻。”加上王后121人。汉代《独断》记载,夏商周三代,“天子一娶十二女,象十二月,三夫人九嫔。诸侯一娶九女,象九州,一妻八妾。卿大夫一妻二妾。士一妻一妾。”这种一夫一妻多妾制度,严重占用社会资源,一定程度造成了男女比例失调,宫内宫外男女多怨旷之声。针对这种不合理现象,管仲曾在齐国削减齐桓公的后宫人数,此后历代都有释放后宫的案例。勾践则通过“令壮者无取老妇,令老者无取壮妻”,来平衡适婚男女性别。


  降低婚龄,甚至强制早婚,也能协调性别比例,提升生育率。西周时一度有晚婚的制度,《周礼·地官·媒氏》:“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春秋时代,齐国规定婚嫁年龄为男20岁、女15岁,越国适婚年龄是男子20岁、女子17岁,还有一些朝代将女子适婚年龄降低到13岁,如唐朝男15岁、女13岁可以婚嫁,宋仁宗朝同样规定男子15岁、女子13岁可以婚嫁,明清时期男16岁、女14岁可以嫁娶。


▲北宋苏汉臣《端午婴戏图》局部


  提倡再婚惩罚不婚


  虽然我们的印象中,古代有“一女不侍二夫”“从一而终”的说法,但是在现实面前,实际操作层面并没有那么严格的礼教。春秋时期,政府还会主动做媒“合独”,并解决住房问题。《管子》载:“所谓合独者……取鳏寡而合和之,予田宅而家室之。”三国时代,连年混战,人丁锐减,为了提高生育,谁还在乎是否二婚。曹操、刘备、孙权都娶过寡妇。唐代也提倡“男子娶寡妇、寡妇再改嫁”。


  有奖励生育,也有惩罚不婚的规定,男女到了适婚年龄不嫁娶,将会获罪受罚。如越王勾践规定,“女子十七不嫁,其父母有罪;丈夫二十不娶,其父母有罪。”《汉书·惠帝纪》记载,公元前189年令“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算”是一种人头税,汉初“一算”的税款金额为120钱,如果女子年龄在15-30岁还没嫁,人头税要交五倍罚款,就是720钱,折算成当时粮价,相当于一个成年人一年的口粮。根据《晋书·武帝纪》记载,泰始九年(273年)诏令,“女年十七,父母不嫁者,使长吏配之”。女子到了17岁不嫁,居然要强制婚配。南朝刘宋时,更加严酷,“女子十五不嫁,家人坐之”,女子满15岁不嫁,全家犯法。


  当然古代很多政策,在今天看来是极不合理的,而且还有浓重的重男轻女色彩。我们钩沉典籍,也只是想一窥先人何等重视人口增殖,又是如何鼓励生育。


  除了上述这些措施,要鼓励生育,增长人口,最根本的政策当然还是发展经济、完善配套的惠民制度,使老百姓脱贫致富。像王朗所说,“医药以疗其疾,宽繇以乐其业,威罚以抑其强,恩仁以济其弱,赈贷以赡其乏”,民无饥馑,仓廪丰实,自然人口充实,十年之后,笄者盈巷,二十年之后,胜兵者满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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