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博物馆协会章程
(2007年8月24日在维也纳[奥地利]通过)
国际博协章程官方版本为法语版,其他语种译文均源自法语版本。涉及国际博协有关章程事项的官方正式表述请参考法语版本。
简介
国际博物馆协会(以下简称“国际博协”)章程为该组织的基础文件。该文件由国际博物馆协会的内部规则及道德准则界定及构成。
国际博协的行为必须立足于诚实、公平、相互尊重以及为国际博物馆行业服务的原则。
国际博协宗旨如下:(1)促进博物馆的建立、发展及专业化管理;(2)增进对博物馆的性质、职能及作用的认识与了解。
博物馆及博物馆专业人员必须服从和遵守国际博协确立的职业道德准则。国际博协组织不同博物馆之间及博物馆专业人员之间的合作与互助。国际博协代表、增进并传播博物馆学及其他与博物馆学的学术研究和(或)博物馆管理及运转有关的知识和原则。
第1条 名称、法律地位、办公地点、持续年限及财政年度
1. 名称。本组织名称为国际博物馆协会(以下简称“国际博协”)。该名称及简称的使用仅限于该组织及其成员授权,并为该组织及其成员利益服务。
2. 法律地位。国际博协成立于1946年,是一个依据法国法律(1901年社团法)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非政府组织。该组织与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UNESCO)保持着官方联系,并担任联合国经济与社会委员会的咨询顾问。
3. 办公地点。国际博协的注册办公地点位于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楼(1 rue Miollis,75732 Paris Cedex15, France)。办公地点可按照执行委员会的决议变更。
4. 持续年限。国际博协的存续期应是无限期的。
5. 财政年度。每个财政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该年12月31日。
第2条 任务及目标
1. 使命。国际博协是博物馆和博物馆专业人员的国际性组织,致力于保存、延续及向社会传播包括现在的和将来的、有形的世界的自然遗产和文化遗产。
2. 目标。国际博协为博物馆活动设立了职业和道德标准,通过全球网络及合作项目为博物馆活动提出建议、推动培训、推进知识进步、提升公众文化意识。
第3条 术语定义
在本章程中,凡采用的首字母大写的下列术语应适用本条定义之含义,单数或者复数的含义相同。
1. 博物馆。博物馆是一个为社会及其发展服务的、非营利的常设机构,向公众开放,为研究、教育、欣赏之目的征集、保护、研究、传播、展示人类及人类环境的有形遗产和无形遗产。
2. 国际博协认可之机构。执行委员会经征求咨询委员会意见后,可认定具有博物馆部分或全部特征的其他机构。
3. 博物馆专业人员。博物馆专业人员包括所有在博物馆运行及管理等任何方面受过专业培训或具有同等实践经验的、根据第3条第1款和第2款所定义之博物馆的或具有博物馆资格之机构和对博物馆活动有益的培训研究机构的全体工作人员,以及遵守“国际博物馆道德准则”、为博物馆服务,且并未参与任何推销和经营博物馆及博物馆服务所需的商品、设备及服务的独立人士。
4. 有良好信誉的会员。有良好信誉的国际博协会员是指满足本章程第4条第2款规定的条件,申请成为国际博协会员已获批准,并按照执行委员会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年度会费(应纳费用)的人(或者机构)。
5. 国家。为建立国家委员会而言,“国家”被定义为属联合国成员或联合国所属任何专门机构成员,或为国际法院规约缔约方的自治国家。
第4条 会员资格
1. 会员。博物馆、国际博协认可之机构、博物馆专业人员以及其他被认为对推进博物馆事业有益的个人或团体均有资格成为国际博协会员。
符合会员资格条件的所有个人应向国际博协表明他们希望成为会员,并且认可、遵守国际博协博物馆道德准则,并填写会员资格申请表。
鉴于国家法规和国际准则,任何(以买卖赢利为目的)经营文化财产,包括艺术作品、自然标本和科学标本的个人或机构(包括其雇员),均不应获得国际博协会员资格。参与可能导致利益冲突活动的任何个人或者机构无资格成为国际博协的会员。
2. 会员资格的获准。国家委员会应尽快把新成员的申请表和年费呈递至国际博协秘书处。
只有本条下列第3款所规定的荣誉会员才能免予审查程序。其候选资格由执行委员会在全体大会上提出,最后由全体大会以简单多数决定是否授予其会员资格。
3. 会员分类
i.个人会员——根据本章程第3条所规定的在职或退休的博物馆专业人员,或鉴于其经验或其曾为国际博协提供过专业服务的个人,均可成为国际博协个人会员。
ii.团体会员——博物馆或符合博物馆之定义的其他机构。
iii.学生会员——参加博物馆相关学术课程者可由国家委员会提议成为该类会员。
iv.荣誉会员——对国际博物馆事业或国际博协做出特殊贡献者。
v.赞助会员——出于对博物馆及博物馆之间国际合作的兴趣而向国际博协提供财力支持或其他方面支持的个人或机构。
4. 会员资格之终止。国际博协会员可自愿退会。国际博协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执行委员会可以决定终止其会员资格:
i. 因专业身份的变化;
ii. 违背专业人员职业道德准则
iii. 出现严重违背国际博协目标的行为;
iv. 在被正式告知应付年度会费后,仍未能缴纳会费。
第5条 年度会费
1.会费的数额及缴纳。国际博协的任何个人、团体、学生及赞助会员应按照执行委员会提出的和全体大会批准的额度缴纳年度会费。
执行委员会须每年公布下一年年度会费数额。国家委员会须在6月30日前把会费呈递至秘书处,并由秘书处在下一个月内开出收据。
2. 会费有效期。年度会费有效期为缴纳年度的公历年周期。
第6条 会员权益
1. 会员卡。有良好声誉的个人会员可获得一张会员卡,凭卡可享受国际博协规定的特别权益。
2. 参与选举的权利。有良好声誉的个人会员及有良好信誉团体会员的代表有权参与选举:(1)进入执行委员会(参见第14条第5款);(2)成为咨询委员会的主席或副主席(参见第14条第3款);(3)代表国家委员会、国际委员会或地方性组织的选举。
3. 指定代表。团体会员可指定3人作为其在国家委员会、国际委员会、全体会议及全体大会。
4. 学生参与。学生会员可参加国家委员会及国际委员会的活动,亦可出席全体会议及全体大会,但没有国际博协职位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5. 特殊地位。荣誉会员和赞助会员享受会员的权利和利益,但不可被选举担任国际博协任何职务。
第7条 投票权
1. 权利。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在全体大会及执行委员会之选举的投票权在第10条的第2、3、6款做出了规定,第14条第5款就咨询委员会会议涉及的投票事宜做出规定。表决期间,出席会议的会员最多只能代表一个委托人。
2. 委员会投票。国家委员会或国际委员会有权指定该委员会的5名成员(个人会员或指定团体会员代表)代表该委员会对提交全体大会表决的事项进行投票。
3. 附属组织投票。一个附属组织有权指定3名会员(个人会员或指定团体会员代表)代表该组织对提交全体大会表决的事项进行投票。
4. 无投票权会员。学生会员、赞助会员和荣誉会员不具有国际博协全体大会的投票权。
第8条 国际博物馆协会的组成
i. 全体大会
ii.执行委员会
●主席
●两位副主席
●司库
●一般(普通)
iii. 咨询委员会
iv. 国家委员会
v. 国家联络员
vi. 国际委员会
vii. 全体会议
viii.地区性组织
ix. 附属组织
x. 秘书处
xi.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国际博物馆协会博物馆信息资料中心
第9条 管理机构
国际博协通过会员行使主要职权。
执行委员会由官员和在全体大会上选举产生的一般(普通)会员组成,负责国际博协的管理工作。
咨询委员会由国家委员会、国际委员会、地区性组织和附属组织的各位主席组成,其在国际博协活动中代表其成员进行咨询。
第10条 全体大会
1.职权。全体大会是国际博协的立法机构。
2.成员。全体大会包括所有个人、学生、赞助和荣誉会员以及团体会员指定代表。依据第7条第1、2及3款规定,只有个人会员以及国家委员会、国际委员会和附属组织指定的团体会员代表具有国际博协全体大会上表决权。
3.会议。常规全体大会——全体大会每年至少在咨询委员会年度会议期间召开一次常规会议。
全体大会常规会议的法定人数是出席会员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的具有表决权的会员的半数以上(每位会员的代表人数在程序规则中做了规定)。如果达不到这一法定人数,全体大会应于24小时之内在同一地点再次召开会议。届时无论出席会员人数多少,全体大会均有权审议。常规全体大会的决议由出席会员以简单多数的方式表决。
常规全体大会对执行委员会提出的会员资格申请条件的变更之提议进行决议。
常规全体大会对执行委员会人员进行选举(第11条第1款和第14条第5款)。
常规全体大会在一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对上一年的财政情况表决。
全体大会将每三年召开一次会议。根据本章程第20条规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应和三年一届的全体会议一致。
非常规全体大会——执行委员会在主席的建议下可以召开一次非常规全体大会,审议通过修订章程及审议执行委员会和/或咨询委员会、国家、国际委员会和/或地区性组织和附属组织提出的重要事项。非常规全体大会的决议由出席会员和代表会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多数决定。
非常规全体大会有权修订本章程的所有条款。
与会者名单——每次全体大会的出席会员和代表会员出席的代表应在出席者名单上签名。大会主席应审阅出席者名单,确保其准确性。
会议记录——每次大会讨论和决议的报告应由秘书长准备并交由大会主席批准。副本和摘要的电子版或打印版应发给会员。
会议记录包括会议时间、地点、会议议程、会议模式、出席会员及代表会员的姓名、提交讨论的报告及文件、发言摘要和附带投票结果的决议文本。
4.大会的正式邀请。
执行委员会确立全体大会议程并在会议召开前至少30天发出通知。全体大会地点在巴黎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1rue Miollis, 75732 Paris Cedex 15, France)召开或者在正式邀请函中另行通知的其他地址召开。
(1)在全体大会召开前至少30天,秘书长应致函所有国际博协成员邀请其参加大会。
(2)在《国际博协通讯》或国际博协网站上发布相应的公告。
正式邀请函包括大会的日期、时间、地点以及大会议程。
5. 主席的职权。
国际博协主席主持全体大会。如果主席不愿行使此职能,应由两个副主席其中一位主持。
6. 投票表决。在全体大会的会议上,特别是在执行委员会委员的选举期间,每个国家委员会和国际委员会有权委派5名选举会员(个人会员或团体会员代表)代表其对全体大会决议问题进行表决。同样,每个附属委员会有权按照同样的条件委派3名选举会员(个人会员或团体会员代表)代表其对全体大会决议问题进行表决。
第11条 执行委员会
1.组织。执行委员会是国际博协的决策机构。该机构由9至15名当选会员组成。咨询委员会主席是执行委员会当然成员。
执行委员会委员由常规全体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执行委员会事务处成员及一般(普通)成员在选举通过的条件下,可以连任两届。执行委员会一般(普通)成员可以继续被选为事务处官员。任何人不得连续担任执行委员会委员超过四届。
国际博协主席主持执行委员会会议。当主席无法完成其任期时,执行委员会将以简单多数选出一位副主席代理主席职务直至下届选举。当副主席的职位出现空缺时,执行委员会将以简单多数选出一位一般(普通)成员代理副主席职务直至下届选举。一般(普通)成员代理副主席职务的时间不得与其被选举任职的时间冲突。当一般(普通)成员不能完成其任期时,该空缺职位应保留至下一届选举。
执行委员会当选成员不得在国际博协担任其他任何职务,除非执行委员会特别授权。
2.会议。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常规会议。其中一次会议应在年度常规全体大会期间举行,在相同的时间、地点。
3. 委员会职责。执行委员会应确保国际博协之有效管理。
委员会负责监督国际博协各种资源(财政、人员、人才、技术)及其发展。
委员会负责维护国际博协名誉、国际尊严及公共形象。
委员会建议会费数额,由全体大会审议。
4. 法定人数及多数。委员会会议的法定人数应为全体成员简单多数。
执行委员会以简单多数原则做出决议。
5. 委员会。在执行委员会批准的条件下,国际博协主席可任命常设委员会、任务组和工作组,并规定它们的职责。
如果没有得到执行委员会主席再次任命和执行委员会的批准,常设委员会、任务组及工作组成员资格将在三年一届的全体大会选举后的下一年终止。
第12条 执行委员会事务处
执行委员会事务处包括:
ⅰ.一位主席
ⅱ.两位副主席
ⅲ.一位司库
执行委员会主席在三年一届的全体大会上选举产生,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第二届,其第二届任期为三年。主席代表博物馆和博物馆专业人员为作为国际组织的国际博协活动设定其战略方向。主席在所有民事活动中代表国际博协。主席可代表国际博协与第三方签署协议。主席召集并主持执行委员会及全体大会的会议。
两位副主席在三年一届的全体大会上选举产生,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第二届,其第二届任期为三年。副主席负责实施主席指派的职责及任务。副主席应协助主席,并在主席无法行使其职能时,代理主席召开并主持会议。
司库在三年一届的全体大会上选举产生,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第二届,其第二届任期为三年。司库与秘书长一起负责制定国际博协财政政策指导方针,并呈递执行委员会审批。司库应定期审核国际博协的财政收支,并定期向执行委员会和咨询委员会汇报。
执行委员会事务处(由官员组成)可处置紧急状况,并制定临时解决方案。事务处所采取的行动应尽早向执行委员会全体成员报告,并对紧急状况和所采取的措施做出解释。
第13条 账目审计
在年度会议上,执行委员会应委任一名有资质的人员或组织担任国际博协的审计,并确定其薪酬。
被委任为审计的人员或组织应就国际博协的账目编制年度报告。
第14条 咨询委员会
1.组织。咨询委员会是国际博协的咨询机构。咨询委员会包括国家委员会、国际委员会、地区联盟及附属组织的主席(或他们委派的代表)。
2.咨询委员会的职能。咨询委员会就任何有关国际博协方针、规划、程序及财政事宜向执行委员会和全体大会提出建议,对国际博协章程提出修订案。咨询委员会对执行委员会提出的,涉及国际博协重大利益的活动及事宜提出意见。咨询委员会的活动应呈递全体大会在下一次会议审批。
3.官员。咨询委员会的主席和副主席应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咨询委员会官员可以连任两届。
咨询委员会主席应召集并主持该委员会会议;并成为执行委员会的当然成员及国际博物馆协会的选举官员;此外,他还是所有地区联盟的理事会当然成员。
4.年度会议。咨询委员会每年应至少在执行委员会会议期间在同一天同一地点召开一次常规会议。
5.执行委员会候选人。国际博协执行委员会官员及普通成员仅由国家、国际委员会提名产生。每份提名表格应附加一份由国家或国际委员会主席及提名委员会理事会成员代表签署的信函,确定该候选人已被认可。
6.委派代表投票。咨询委员会委员(除主席)在委员会会议上可以由国际博协另一位会员代表其投票,一名会员最多只能代表一名其他会员投票。
7.法定人数和多数。咨询委员会会议的法定人数应达到出席会员和会员委派代表的总数的百分之五十(50%)。如果达不到这一法定人数,咨询委员会应于24小时内在同一地点再次召开会议。届时无论与会会员人数多少,咨询委员会均有权进行审议。咨询委员会之事宜应由与会会员及会员委派代表以简单多数做出决定。
第15条 国家委员会
国家委员会应由定居该国内的全体国际博协会员组成。国家委员会经执行委员会授权,代表博物馆及博物馆专业人员的利益,并组织国际博协在该国的活动。国家委员会活动应遵守《国家委员会规章》的规定。
第16条 国家联络员
如果一个国家没有设立国家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可指定一位居住在该国的国际博协会员作为该国的国家联络员。
第17条 国际委员会
国际委员会由执行委员会授权,执行计划和活动,同时,作为具有相似科学及专业兴趣的国际博协会员之间联系的一个渠道。国际委员会活动应遵守《国际委员会规章》的规定。
第18条 地区联盟
地区联盟由执行委员会授权,作为该地区国家委员会、博物馆以及博物馆专业人员进行信息交流和合作的论坛。地区联盟的活动应遵守《国际博协国家委员会地区联盟规章》的规定。
第19条 附属组织
执行委员会可授予由至少三分之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博物馆专业人员或博物馆组成的国际组织附属组织身份,前提条件是该组织一年内至少有一半会员成为国际博协会员。附属组织的活动应遵守《附属组织规章》的规定。
第20条 全体会议
1.三年一度的会议。国际博协应每三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
2.决议。全体会议应对全体大会上讨论和审议的问题提出决议。
第21条 秘书处
1.作用。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国际博协其他工作人员共同组成,是国际博协的业务中心。秘书处评估、实施国际博协活动规划、处理会员资料、记录及管理财政以及保护、提升组织的身份地位。
2.运作。秘书长是国际博协雇用的首席执行官,在国际博协之有效率及有效力的管理、国际博协组织及秘书处日常运作所需资源、国际博协利益的提升以及与其成员、委员会、任务组和工作组的沟通工作方面执行委员会负责。日常事务方面,秘书长直接向国际博协主席报告。
第22条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国际博物馆协会博物馆信息中心
1.职能。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 国际博协博物馆信息中心由国际博协管理。该中心向国际博协会员及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工作人员提供文件及档案的参考咨询服务。
2.工作人员及资源。秘书长负责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 国际博协博物馆信息中心,并提供执行委员会认为该中心运转所需的工作人员及财政经费。
第23条 收入和支出
1.收入。国际博协的经济来源为:
i. 会员缴纳的会费;
ii. 国际博协资产和活动所得收入;
ⅲ.直接收到的资助和私人捐赠,及国际博协基金会的捐赠;
iv. 国际博协根据合同协议提供服务获得的款项。
2.支出。国际博协基金会经费仅可根据符合司库制定的规则并经执行委员会批准的年度预算予以支出。
第24四条 语言
1. 官方语言。国际博协的官方语言为英语、法语和西班牙语,均可在国际博协的会议上使用。
2. 其他语言。全体大会可应用其他语言,所需费用由会员承担。
第25条 政策和程序规则
1. 政策之采用。执行委员会应制定并可修订贯彻本章程规定所必须的政策及规则。
2. 程序规则。全体大会及咨询委员会可制定或修订其自身的程序规则。全体会议应制定其自身的程序规则。
第26条 与其他组织之关系
1.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国际博协应与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保持协商合作的关系。
2.国际博协基金会。国际博协应与支持博物馆协会工作的国际博协基金会保持特殊合作伙伴关系。
3.其他合作伙伴。国际博协可与适当的国际组织建立工作关系。
4.其他组织的参与。国际博协可邀请已与国际博协建立官方关系的国际组织代表参加国际博协的全体会议及其他会议。
第27条 章程生效及修订
1.执行。本章程一经全体大会通过则立即生效。
2.官方文件。自国际博协依据1901年法律在法国注册为协会之日起,本章程之法语文本为官方文件。本章程之所有翻译版本应以法语文本为基础。
在产生诉讼及误解时,章程法语文本应为解释依据。
3.修订案。执行委员会、咨询委员会、国家委员会、国际委员会、地方联盟及附属组织可对该章程提出修订案。
第28条 解散
1.解散权利。国际博协会员可通过特别全体大会之决议解散国际博协。决议须经全体大会出席会员及代表人员的四分之三(75%)多数通过。
依据第10条第4款规定,全体会员必须被正式召集。
2.组织资产。国际博协解散之时,国际博协拥有的全部资产应根据法国1901年社团法律规定,经与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协商后转交至与国际博协目的相同的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