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可移动文物”的六种认识误区

我要发布     发布日期:2017-05-24 10:31:24  来源:新京报  作者:华新民
核心提示:“不可移动文物”指的是有文化价值的历史建筑,而我这里所指,并非单体建筑而是“大文物”的概念,即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作为整体的它们都应被视为“不可移动文物”。如今许多“大文物”,却成片地被新建的水泥楼群或生造的仿古街区取代,面临着集体的消亡,形势非常险峻。
  “不可移动文物”指的是有文化价值的历史建筑,而我这里所指,并非单体建筑而是“大文物”的概念,即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作为整体的它们都应被视为“不可移动文物”。如今许多“大文物”,却成片地被新建的水泥楼群或生造的仿古街区取代,面临着集体的消亡,形势非常险峻。

  对“不可移动文物”,无论是希望保护的,还是反对保护的,都存在着认识误区,大致有以下六种。

  需要修复的绝不单是木料与砖瓦,而是召回散去了很久的魂

 
  第一种误区

  把老房子单纯看成建筑

  需要修复的绝不单是木料与砖瓦,而是召回散去了很久的魂。

  把老房子单纯看成一处建筑,而忽略了老房子里的沉香,听不到那一代又一代人留在屋子里的声音,更完全没注意到这老宅是始终有主人的,而且他们大部分是普通人:教师、工人、工程师、医生、商人、手艺人等。人,尤其是房主人,才是一处建筑的核心,而当屋子和院落里沉淀着几代人的感情时,它就被赋予了神圣。

  因此,保护——需要修复的绝不单是木料与砖瓦,而是召回散去了很久的魂,是撮合一个家族在这座建筑里的团圆,是帮助他们重筑久违的宁静生活。实现这一点,其实并不难,关键是相关行政部门能树立严格的法制观念和调整自己与市民的关系——恢复公仆的位置。同时,也需要社会能从另一个视角看待老宅,要知道这里首先是一个家,一个有着爷爷、奶奶、爸爸、妈妈和孩子的家。

 
  第二种误区

  忽略了现在的房主人

  名人家族也是正常的公民,拥有作为公民而应该享受的权利,包括财产权和隐私权。

  忽略了现在的房主人,却记住了曾经的主人的名字,只因为后者是社会精英,其曾经的居所现在就被视为名人故居,作为某座城市的“文化资本”。但问题是,很多名人故居是其本人的私产,而大部分后人却有家不能回。

  例如,坐落在北京东堂子胡同4-6号的中国卫生防疫先驱伍连德故居,现仍被作为“公房”管理着,而伍连德孙女屡次写信要求回家却得不到答复。上海的那些尚未清退给名人家族的私家花园,或者与伍宅一样成为“七十二家房客”的居住场所,或者在房客被安置他处后作为“爱国主义基地”等向游客开放,或者被房管部门精心打扮一番后擅自卖到了市场上。

  这样一方面挂牌来表示对名人的尊重,一方面却占着名人家族的东西不予归还甚至转手渔利,这不能叫“尊重”。在这里,我所说的还只限于现存的名人故居,更不用提那些近年丧身在推土机下的老宅——对社会,失去的是城市的记忆和文化的遗产,而对名人本身,无论其与居所的关系是拥有产权还是客居,这种灭绝踪迹的做法,也谈不上是对名人的“尊重”。

  偶尔,我也能看到正确对待名人故居及名人家族的态度,如北京西四北三条的程砚秋故居,仍为程家私产并由程家人居住着,同时墙外挂着牌子,向路人显示它的存在;如南京边营街的王伯沆故居,虽仍属于王伯沆教授后人私产,但自愿向社会开放,也无可指摘。

  在法国巴黎,也有众多名人故居,但其中极少对外开放,一般都是政府在墙外挂一个牌子,显示某某在某一个年代在此居住过。这已足以令巴黎人自豪和令游客满足了。名人故居,重要的在于它的留存。名人家族也是正常的公民,拥有作为公民而应该享受的权利,包括财产权和隐私权。

  因此,无论是被拆毁、被占有,还是地方政府越俎代庖把仍在法律上属于私人的名人故居(被长期代管和经租的)擅自开辟为纪念馆等,都不可取。

 
  第三种误区

  把历史街区视为“沙漠”

  在交易发生的那一刻,交易双方已经是把历史街区视为“沙漠”了。

  把历史文化街区的土地贬为称斤论两并且是无主的地皮,而无视地面上整体的文物价值、历史价值、业主的财产权利和人们对故乡的情感,动辄以其地理位置“寸土寸金”来评论,进而“谅解”在这些区域的房地产开发,认为这是“经济发展”的大势所趋。

  根据这种认识,似乎世间的一切都应以钞票和权势衡量,不再有其他的价值,更不用去尊重任何法定的个体权利。举牌、敲锤,一条条已经剃光或计划剃光的古街巷,就这样被交易了。一方面,那么多人在惋惜被拆毁的老建筑,另一方面又有很少人对这一宗宗土地交易质疑,这是最不可思议的。

  事实上,在交易发生的那一刻,交易双方已经是把历史街区视为“沙漠”了,而如果在交易之后的若干年内这里还未变成“沙漠”,就会被列在“闲置土地”的名单上。为此,受到警告的开发商,必须要尽快纠正“错误”,即尽快完成新一轮的拆与建。

  “闲置”两字真是道出了深层次的奥妙,在一些被列入“闲置地”的地方,我走近时明明看到了人与建筑依然存在、一缕缕的炊烟和孩子们的欢笑声、房主人手中的产权本和上千年的文化沉淀,而这一切都被视为不存在或不重要,一切都随时可能被一笔抹去。

 
  第四种误区

  保护古宅与改善民生有矛盾

  依照法定权利各就各位,结果是所有人的生活都改善了,原生态的古街巷也保住了,皆大欢喜。

  认为保护古宅与改善居民生活条件有矛盾。这里出现的是多层次的误解,源于缺乏对每一处古宅的历史梳理。

  谁是它合法的主人?哪一年在政府机关登记的?现在的居民哪一些与产权有关系,哪一些没有?无产权的居民分别是在哪种背景下进驻古宅的,现在到底该借助哪一笔资金改善生活?宅院中的哪些建筑属于违章建筑,哪些是正式房屋?

  对前者,如在北京,人们其实已经有部分现成的证据,即1949年至1952年的房地产登记公告,它们曾公布在当年的《人民日报》和《新民报》日刊上,现在还可在网上查询。

  对后者,则是两个版本的院落产权蓝图。第一个显示的均是规规矩矩原汁原味的四合院,第二个显示的是塞满违章建筑的“大杂院”,自“文革”开始陆续野长在老宅院落里的“黑屋”,居然在上世纪80年代被正式画了进去,更于近期试图以“尊重土地现状使用情况”的荒诞理由把它们确定下来。实际上,正是这第二个无任何法律依据和规划许可的蓝图,在阻碍四合院的保护和居民生活的改善,并人为地制造出了两者之间的矛盾。

  为走出此困境,首先就应废除第二个蓝图,其次是依照法定权利各就各位:房管局是“房屋管理局”而非“房屋所有局”,应恢复本来的职能;没有享受过房改的无房户,主要为未清退私房里和上述“黑屋”里的外来住户,应按照房改文件享受雇佣单位或国家财政提供的住房,如依照相关文件承诺的面积,条件似乎胜于“拆迁补偿”;多年流离失所的合法业主回归家园,并依第一个蓝图恢复家园。

  如此运作,结果是所有人的生活都改善了,原生态的古街巷也保住了,最后是皆大欢喜。

 
  第五种误区

  “打造”历史文化街区

  什么叫历史文化街区?首先是普通民众的生活之所,先有了人,才出现了房子。

  认为历史和文化可以拍脑袋在一时间“打造”出来,而不知这是数千百年的积淀而成。于是,可以见到很多城市在制定拆除古街区后的种种再造计划:“打造”文化产业区、艺术休闲区、养生餐饮区等,如此便扼杀了原本自然形成的充满古朴情调的生活场所,扼杀了千姿百态的人性,切断了历史的文脉,消灭了城市记忆,更毁灭了原住民深爱的故乡,使他们成为永远浪迹天涯的孤儿。而如此“打造”出来的区域,又无一不是令人生厌的仿古影视城。

  什么叫历史文化街区?这里首先是普通民众的生活之所,先有了人,才出现了房子。国外的历史城市或历史街区也供游客参观,但都一律有居民在里面正常生活,游客只是附带的,轻轻走过而已,谁也不会为这些游客的观光专门制造出一个个空壳仿古建筑博物馆,谁也不会为方便游客的停驶车辆而推倒一座座古迹。同时,在如此“去真造伪”之后,那些慕古城镇之名远道而来的游客,一旦发现自己竟误入了一座“影视城”,也会感到受骗,再也不会回来。

 
  第六种误区

  以沾洋气为荣

  历史文化街区整体是不可移动的文物古迹,不光是某一个单体建筑。

  基于有些人头脑中深深的民族自卑感,看不起自己国家的文化,以沾洋气为荣,把建设国际大都市或国际小都市捧为业绩,满马路上都是贴着洋标签的水泥森林,恨不得站在自己的土地上,又最好看不到自己的祖国。

  这种自卑感和低声下气,时时侵蚀着年轻人的心灵。由此形成的恶果是,人们再也看不到自己城市的文化符号,再也闻不到熟悉的味道,再也见不到自己的邻居,再也听不到家乡的语言。革命式的“城市换新颜”后,人们忽然间感觉置身于异乡,被抛进了瞎子阿炳的“二泉映月”的那种悲怆。一位宁波的网友写道:我生在宁波,本来也想死在宁波,但它却在我之前先死去了。

  以上种种道理,其实早已写在《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里了:“本准则适用的对象通称为文物古迹。它是人类在历史上创造或人类活动遗留的具有价值的不可移动的实物遗存,包括地面与地下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近现代史迹及纪念建筑、由国家公布应予保护的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以及其中原有的附属文物。”

  这里表达得很清楚:历史文化街区整体是不可移动的文物古迹,不光是某一个单体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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