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物考发〔202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和旅游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提升考古遗址保护管理水平,推进国家考古遗址公园高质量发展,我局组织修订了《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管理办法
国家文物局
2022年3月15日
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考古遗址的研究阐释和保护利用,规范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的管理,有效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考古遗址公园,是指以重要考古遗址及其环境为主体,具有科研、教育、游憩等功能,在考古遗址研究阐释、保护利用和文化传承方面具有全国性示范意义的特定公共文化空间。
第三条国家文物局负责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的评定管理工作,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考古遗址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创建和运营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国家文物局支持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的建设。对于在经济社会文化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国家考古遗址公园,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条考古遗址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开展可行性论证,评估考古遗址条件、地方经济社会条件及管理条件等,科学、审慎创建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给予政策、经费和用地保障。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考古遗址,可向国家文物局提出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立项申请:
(一)已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二)文物保护规划已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布实施;
(三)具备考古和研究工作计划;
(四)具备符合文物保护规划的考古遗址公园规划;
(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专门管理机构。
第七条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的立项申请由考古遗址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经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国家文物局。
第八条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立项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符合第六条所列条件的相关材料;
(二)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九条经审查符合条件者,由国家文物局批准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立项。
第十条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创建过程中,涉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须按相关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国家文物局批准立项的考古遗址公园,符合以下条件,考古遗址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提出国家考古遗址公园评定申请:
(一)所有自然或人为因素造成的考古遗址损害或破坏行为已得到控制或纠正;
(二)各建设项目的审批手续齐全;
(三)所有建设项目均符合考古遗址公园规划;
(四)考古和研究工作计划有序实施,出版考古报告等研究成果;
(五)已向公众开放,或已具备开放条件;
(六)无重大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考古遗址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交国家考古遗址公园评定申请,经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国家文物局,国家文物局按照《国家考古遗址公园评定细则》开展评定工作。评定合格者,由国家文物局确定为“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修编国家考古遗址公园规划、变更或扩展建设项目,须按原程序上报。
第十四条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的专门管理机构负责公园的日常管理及运营,须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履行文物保护职责;
(二)实施考古遗址公园规划;
(三)建立健全相关管理规章制度;
(四)提供良好的卫生、服务、消防、救护等公共设施,并不断改善服务质量;
(五)在规定时限内向国家文物局提交年度运营报告。
第十五条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内考古遗址的保护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条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的管理与运营除遵守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外,还应当执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接受文物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实行监测评估、巡查制度。
国家文物局组织开展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年度运营监测评估,发布年度评估报告;或指定专家对国家考古遗址公园进行巡查,组织开展全国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综合评估,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的用途和功能,不得侵占其合法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的用地性质,不得开展任何不利于考古遗址保护的活动。
第十九条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立项后,三年内未开展任何考古研究、文物保护项目和配套设施建设工程的,国家文物局将书面告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整改;一年内仍未整改的,国家文物局将书面告知考古遗址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取消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立项,三年之内不得再次申报。
国家考古遗址公园评定期间,经核实有弄虚作假、行贿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国家文物局取消其评定申请;已评定为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的,撤销评定结果。
对管理和运营不当,监测评估或巡查后落实整改要求不到位,发生责任事故或造成文物损毁,已不具备开放条件的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国家文物局视情节轻重全国通报或撤销评定结果。被撤销评定结果的,三年之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二十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内考古遗址、环境、生态、景观等资源损毁或破坏的机构与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修订《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管理办法》的解读
近日,国家文物局发布了《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管理办法》(文物考发〔2022〕7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文物部门和有关单位更好地理解掌握《办法》内容,国家文物局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您简要介绍一下《办法》制定的主要背景和过程?
答:国家考古遗址公园,是中国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重要创新,充分体现了国际文化遗产保护理念与中国国情民情相结合。2009年,国家文物局在大遗址保护利用工作取得初步成果的基础上,提出“国家考古遗址公园”概念,印发《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国家文物局评定首批12处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和23处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立项单位。截至目前,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已经增至36处,“十三五”期间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累计接待公众1.54亿人次,展现出前所未有的活力和生命力。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将大型古遗址保护利用融入所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兼顾了文物安全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文化服务需求,为国际文化遗产保护领域提供了中国案例和中国经验。随着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的保护利用模式被广泛接受、日益成熟,有必要完善试行的《办法》,更好指导、规范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管理。
2021年,国家文物局启动《办法》修订工作,充分征求有关文物部门、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管理机构、考古机构和专家意见,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不同范围的研讨会、论证会,反复研究、不断修改完善,于2022年初形成修订稿。经国家文物局党组研究决定正式公布,自2022年4月起施行。
问:本次《办法》修订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本次《办法》修订,主要把握以下几点: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文物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特别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十四五”文物保护和科技创新规划》相衔接,提供法规制度保障。二是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基本保持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制度体系的整体框架和基本原则,仅就部分条款进行微调。三是规范条文内容,根据文物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调整、修正涉及行政审批、检查监督等方面的条文表述,符合国家文物局深化改革、简政放权要求。
问:本次《办法》修订有哪些调整?
答:本次《办法》修订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增加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创建前的可行性论证环节;二是要求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立项单位每年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报告建设进展情况;三是进一步明确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成后的监测评估、巡查要求;四是细化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和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立项单位的退出机制。
问:请您介绍一下本次《办法》修订提出的退出机制?
答:退出机制主要针对以下情况:一是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立项后,三年内未开展任何考古研究、文物保护项目和配套设施建设工程,且一年内仍未整改;二是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管理和运营不当,监测评估或巡查后落实整改要求不到位,发生责任事故或造成文物损毁,已不具备开放条件;三是国家考古遗址公园评定期间,经核实有弄虚作假、行贿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
退出机制是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创建、评定、运营全过程管理的体现,也有利于督促和要求相关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管理单位科学建设、依法合规运营,是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管理制度的重要环节。
问:下一步将开展哪些工作?
答:国家考古遗址公园是“十四五”期间国家文物局的重点工作之一。下一步,我们将以《办法》颁布为契机,抓紧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十四五”文物保护和科技创新规划》《大遗址保护利用“十四五”专项规划》任务,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继续加强制度建设,系统梳理、调整国家文物局已发布的国家考古遗址公园规划编制、创建及运营管理、评定、运营评估等方面指南、规程和要求,逐步形成清晰、明确、规范的管理体系;二是2022年评定公布一批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和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立项单位,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丰富多样、更有文化魅力和历史底蕴的公共空间;三是继续支持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创建一流的遗址博物馆,举办专题化、特色化、精品化文旅活动,发挥国家考古遗址公园联盟作用,不断提升公园开放服务水平和文化传播能力;四是规范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年度评估工作,“十四五”期间组织开展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综合评估,进一步了解公园现状,查找问题、分析原因、加强政策保障,确保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健康、可持续、高质量发展,让陈列在广阔大地上的遗产活起来,探索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遗址保护利用之路。
国家考古遗址公园评定细则
一、评定内容
(一)资源条件(150分)
1.遗址价值(40分)
n能够体现中华文明起源和发展的历史脉络,展示中华文明取得的灿烂成就,以及中华文明对人类文明的重大贡献,在全国范围内具有突出代表性,历史、科学、艺术、社会、文化价值重大。
2.公园规模与范围(30分)
n公园范围内必须包含集中体现遗址价值的核心部分、区域及相关内容。
3.区位条件(40分)
n交通可达性(20分)
公园周边交通设施完善,能够比较便利地到达飞机场、火车站、公共汽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具有一级公路或高等级航道、航线直达;或具有旅游专线及交通工具;或具备近期实施的交通规划。
n相关资源(5分)
公园所依托的遗址本体属于或毗邻世界遗产地、历史文化名城、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级旅游区等,能够形成规模效应。
n周边设施(10分)
公园周边具备与其规模、游客容量相匹配的配套住宿、餐饮等服务设施。
n社会经济(5分)
公园所在地区经济发展具有一定水平、发展潜力较大,能够形成地区经济和公园的良性互动发展。公园创建、管理、运营过程中保证社会稳定。
4.基础条件(40分)
n政策支持(10分)
地方政府对公园创建、管理、运营给予稳定的政策支持。
n资金支持(10分)
公园的创建、管理、运营资金状况良好,得到地方政府、企业、个人等各个方面的支持。
n利益相关者支持(10分)
公园的创建、管理、运营在充分听取各方面利益相关者意见的基础上,得到包括政府、专业机构、社会团体、地方社区、当地居民等方面的支持和协助,保持社会稳定。
n土地权属(5分)
公园范围内的土地权属清晰明确,不存在
争议,有相应权属证明文件。
n管理责任(5分)
公园的管理权属、管理机构清晰明确。
*5.环境条件(附加指标,25分)
n空气、噪声、水体等环境质量(15分)
公园周边空气、噪声、水体等环境质量达到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n公共卫生(5分)
公园周边公共卫生条件良好,环境整洁优美。
n景观环境(5分)
公园周边环境植被覆盖率、绿化率高,风貌协调,优美舒适。
(二)考古、研究与保护(200分)
1.考古工作(30分)
n工作基础(15分)
遗址的考古调查、发掘、资料整理、研究等工作已经开展,并取得如发掘简报、发掘报告、资料汇编等系列成果,有一定基础。
n工作计划(15分)
具有完备的考古工作计划,并按计划开展工作,考古工作取得实际进展。根据公园建设进度,及时调整考古工作计划,能够相互协调。
2.文物保护规划实施(20分)
n按照文物保护规划中相关规定逐步实施。
n保护规划强制性内容纳入相应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3.遗址本体保护(40分)
n保存现状(15分)
遗址的物理构造和/或重要特征保存完好。
n保护的科学性(9分)
最小干预、可逆性、可识别性等方面表现
良好。
n保护的全面性(5分)
保护工作覆盖面广,重要遗迹均得到妥善
保护。
n保护的有效性(11分)
保护工程实施确保质量与效果,各种病害因素对遗址的破坏得到较好的缓解和控制。
4.遗址环境保护(30分)
n自然环境(15分)
对遗址周边自然环境进行整治和保护,保持遗址周边环境优美,实现自然环境资源和文化历史资源的协同保护。
n历史环境(15分)
遗址历史环境尚存的,结合遗址对其历史环境进行保护,并在遗址展示中向公众阐释和展示。
5.日常维护与监测(30分)
n制度(10分)
建立并完善遗址日常监测和维护制度,并严格按制度要求落实各项工作。
n设备设施(5分)
具备对遗址进行检测和维护的基本设备,设备应及时维护、定点放置、专人管理,能够随时提用。
n人员(5分)
设置专门的机构或人员负责对遗址的日常监测和维护,相关人员具备相应的文物保护知识和技术。
n记录(5分)
遗址的日常监测和维护工作及时记录存档,档案定点存放,专人管理,能够随时提取查看。
n报告(5分)
围绕遗址日常监测和维护工作建立动态报告制度,随时发现和报告问题,并及时整改。
6.风险防范(20分)
n制度(5分)
建立并完善风险防范制度,包括安防、消防、防疫、防灾、防暴等,编制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培训,严格按制度要求落实各项工作。
n设备设施(5分)
具备基本的风险防范设备及物资储备,设备及时维护、定点放置、专人管理,能够随时提用。
n人员(5分)
相关人员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技术。
n记录(5分)
风险防范工作及时记录存档,档案定点存放,专人管理,能够随时提取查看。
7.研究与成果转化(30分)
n科研支撑(10分)
考古研究及其他多学科研究具有深入性、持续性,成果丰富、综合性强。公园创建期间出版相关考古发掘报告、研究专著。
n成果转化(20分)
研究成果转化的及时性、准确性、科学性、适用性。
*8.研究设施及条件(附加指标,25分)
根据遗址保护及公园的运营情况,设置标本库、资料库、开放实验室、考古工作站(基地)、研学基地、文物数据中心、信息基础平台等保护与研究设施,并酌情向公众开放。能够运用数字化管理和监测、预防性保护设施、技术。
(三)展示与阐释(200分)
1.公园规划实施(20分)
n按照公园规划的相关规定逐步实施,整体进度和计划性较好。
2.展示设施建设(60分)
n馆舍(30分)
展示馆舍如博物馆、陈列馆、体验中心等规模适宜、布局合理、功能适用,与遗址及周边环境协调,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具备服务特殊人群的无障碍设计。
n展陈内容、技术与手段(20分)
展陈内容全面、深入、丰富、与遗址联系
密切。
展示传播技术适宜,具有先进性、创新性。
展陈手段生动活泼、易于公众理解、可读可视性强。
n设施日常维护(10分)
及时进行设施日常维护、巡查,保持设施良好使用状态。
3.遗址现场展示(80分)
n展示策划(4分)
有遗址展示的策划研究,对展示内容、方法、布局等做出详细研究与论证,避免同质化。
n展示内容(12分)
能体现遗址价值与内涵。
能体现遗址的整体性。
展示依据具有科学性,信息来源可靠、数据准确。
n展示方法(16分)
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协调性、生动性、通
俗性。
n展示布局(20分)
系统全面、脉络清晰、主旨明确、重点突出。
n展示流线(12分)
具有良好的科学性、逻辑性、流畅性。
n标识系统(16分)
简洁、环保、设计美观、制作精美;与遗址风貌相协调、布局合理、位置明显突出;内容明确、用词准确;至少两种语言。
4.公众参与(40分)
n考古工地现场及考古设施向公众开放的程度(10分)
n文化活动(10分)
积极举办各种与遗址内涵相关的文化活动,并体现教育性、普及性、针对性,能够寓教于乐。
有专门的机构或工作人员负责策划、组织、实施;每次活动都应及时记录并存档。
n教育活动(10分)
积极举办各种与遗址内涵相关的宣传教育科普活动。
活动类型多样(教育研学、社会培训、公众讲座等),效果显著,持之以恒。
有专门的机构或工作人员负责策划、组织、实施;每次活动都应及时记录并存档。
n社区活动(10分)
积极开展丰富的社区活动,体现广泛性、参与性、层级性,服务不同社区群体。
有专门的机构或工作人员负责策划、组织、实施;每次活动都应及时记录并存档。
*5.延伸展示(附加指标,25分)
n周边展示(12分)
场外及周边展示设施布局合理,规模适度,设计制作精美,与环境相协调。展示内容准确科学、生动易懂。
n远程展示(13分)
能够采用数字化和线上展示、虚拟展示方式,设置远程数字博物馆或虚拟体验中心;公园有专门网站,网站架构清晰、完整,网页制作精美;网站内容丰富、准确、更新及时。网站能够支持两种或两种以上语言。网站具备服务特殊人群的无障碍服务设计。
(四)管理与运营(150分)
1.设施与服务(80分)
n服务设施布局(15分)
游客服务设施根据遗址情况布局科学合理,环境氛围协调,舒适、便利、安全。酌情设立游客服务中心。
n导览设施与服务(9分)
有语音导览等自助导览设备。
有专门的工作人员提供信息咨询服务;提供多语言服务。
有高素质、稳定的讲解员队伍;有两种或两种以上语言的、适合不同观众群体的讲解词,讲解兼顾专业性、科学性、生动性。
n交通设施及服务(8分)
公园游览(参观)路线布局合理、顺畅,出入口、停车场地布局合理,满足人员及车辆出入、停放要求,道路条件便利、安全;园内交通工具清洁环保,提供便利的交通服务;所有设施与遗址及其景观环境相协调。
n公共安全(20分)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通畅,标志醒目;应急照明、救生设施设备完好,有应急医护人员和常备药品、医疗设备,有疫情防控专人和防疫设施设备、物资;危险地段标志明显,防护设施齐备、有效,特殊地段有专人看守。
n公共卫生(6分)
公共厕所布局合理,标识醒目美观,建筑造型协调;设备完好或使用免水冲生态厕所;
垃圾箱布局合理,标识明显,造型美观,与环境协调。
n休闲设施及服务(6分)
游客公共休息设施布局合理,设计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
购物场所布局合理,建筑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购物场所环境整洁,秩序良好;旅游商品种类丰富,特色突出。
餐饮场所布局合理,规模适度,设施齐全,建筑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食品卫生符合相关餐饮服务标准。
n信息服务(6分)
网络、电话、邮政、通信设施布局合理、功能齐全;设备方便使用,线路畅通,收费合理。
网络通信信号畅通稳定,公园内WIFI全覆盖。
n无障碍设施及服务(10分)
能够无障碍到达遗址展示设施及展示场地主要区域;标识或解说系统以及主要服务设施可满足无障碍要求。
2.公园开放效果(20分)
n公益性开放(10分)
定时定期对老年人、军人、学生等团体优惠及免费开放;日常免费、优惠开放制度和措施向社会公示;提供定期免费专业讲解和针对特殊观众群体的讲解服务。
n观众流量(10分)
公园能够有效吸引客流。同时,按照公园规划文本中确定并获批的游客容量对实际参观人数进行总数控制,兼顾遗址保护和公众参观要求。
3.公园管理机构与人员(20分)
n机构(10分)
公园管理机构设置完善、合理,各部门职能明确。
n人力资源(10分)
工作人员数量、专业背景、技术能力与公园规模、工作要求相匹配。
4.公园管理制度体系(30分)
n公共安全制度(10分)
认真执行公安、交通、社会保障、市场监管、应急管理、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制定和颁发的安全法规,建立健全公共安全制度,配备与公园面积、游客接待量相匹配的安防、消防、逃生、医疗等设备和工作人员。
有专人管理相关设备,定期进行检查、维修、更新和补充。
有各项应急预案,专人负责并有相应的物资储备。
n人员培训制度(10分)
培训机构、制度明确,人员、经费落实。
业务培训全面,除各岗位专业技能培训外,还应包括考古、文物保护、遗产管理等相关培训内容。
培训效果良好,上岗人员培训合格率达100%。
n财务管理制度(5分)
公园创建、管理、运营等过程中,财务管理依法合规、制度健全,定期进行第三方财务审计、评价。
n投诉反馈制度(5分)
游客意见征集制度完善,利用互联网、观众留言本、观众调查表等方式定期进行观众调查工作,征求观众意见或建议。投诉制度健全,投诉处理及时、妥善,档案记录完整。
*5.宣传推广(附加指标,25分)
n出版宣传(5分)
重视与公园及遗址相关的印刷、电子出版物的制作和发行,加强对公园的宣传。
n媒体推介(10分)
积极利用平面媒体、广播媒体、电视媒体、网络媒体、新媒体及融媒体等加强对公园的宣传和推广,提高公园的知名度。
n品牌经营(5分)
具有独特的品牌形象并形成外在品牌标志;注册、运用自身的品牌标志,树立独特的产品形象、良好的质量形象、鲜明的视觉形象和文明的员工形象。
n文化产品(5分)
文化产品开发体现公园特色,品种较多,制作精美,品位高、有内涵,产品销售情况好。
二、计分标准
本细则共计800分。其中必要指标分值700分,附加指标分值100分。
必要指标各大项分值分别为:资源条件150分,考古、保护与研究200分,阐释与展示200分,管理与运营150分。
附加指标各项分值分别为资源条件25分,考古、保护与研究25分,阐释与展示25分,管理与运营25分。
详细分值见国家考古遗址公园评定分值框架表。
必要指标得分为600分以上,且单项得分不低于总分值的80%,附加指标总得分50分以上可评定为“国家考古遗址公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