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茗饮盛于唐,至南唐始立茶官。”—五著录《宣和北苑贡茶录》
茶马司官署名。宋有都大提举茶马司,掌以川茶与西北少数民族交换马匹。明初于洮(治今甘肃临潭)、秦(治今甘肃天水)、河(治今甘肃临夏)、雅(四川雅安)等州,清于陕西、甘肃皆置茶马司,有大使、副便等官,其职掌与前代同。清初又曾于陕、甘二省置御史专管其事,通称茶马御史。
易马赏番
易马赏番明洪武十五年改令,以河州兼管。三十年曾改秦州为永宁(今四川叙永)茶马司,后复旧。清代于陕西、甘肃、云南等地设置茶马大使,掌茶马交易事宜。茶马司主要职能为“易马赏番”,定期招番互市,严禁通番私易,将每年以茶易马数造册上报朝廷,并把所市马依例分于边卫骑操或苑马寺牧养。《明会典·茶课》:“明制茶课凡中茶有引由,出茶地方有税,贮放有茶仓,巡察有御史,分理有茶马司、茶课司,验茶有批验所。
茶盐司
茶盐司简称“提举茶盐司”、“茶盐司”,别称“仓司”、“庚司”、“庚台”,宋代官署名。主管常平及茶盐事务,与转运司、提刑司、经略司并称监司,为路级机构。崇宁元年以后茶、盐管理机构分合无常,南宋绍兴十五年正式定名。基本职能为掌茶盐之利,以充国库;主钞引之法,据其实绩考核、赏罚茶官;纠劾各种违法行为及考核、奏劾、荐举州县地方官员等。其属官有勾当公事,一般每路置一员,十州军以上的路则差二员,于文臣通判、幕职内选差。
高昂茶利
高昂茶利南宋时,勾当公事一般二员,分主常平、茶盐事,因而又分称“常平干”和“茶盐干”。茶盐司还设主管文字一员,都吏、书吏等,还有职级、手分、人吏、贴司、军曲等吏员,人员一般在一二十人。该司建立五年间年,茶利高达一千万缗,成为当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以茶易马,是我国历代统治阶段长期推行的一种政策。即在西南(四川、云南)产地和靠近边境少数民族聚居区的交通要道上设立关卡,制订“茶马法”,专司以茶易马的职能。沿边少数民族只准与官府(马司)从事以茶易马交易,不准私贩,严禁商贩运到沿边地区去卖,甚至不准将籽、苗带到边境,凡贩私则予处死,或充军三千里以外,“茶马司”官员失察者也要治罪。立法如此严酷,目的在于通过内地来控制边区少数民族,强化他们的统治。这就是“以茶治边”的由来。但在客观上,茶马互市也促进了我国民族经济的交流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