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物局关于做好文物商店文物商品经营活动管理的通知
京文物〔2022〕1533号
各文物商店:
为依法规范我市文物商店文物商品经营活动管理,维护正常的文物经营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文物商店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二、依法设立的文物商店应随时接受市文物局及相关执法部门的检查,文物商店设立场所变更以及专业人员聘期截止前应及时向市文物局申报续聘或变更备案。
三、文物商店不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不得设立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不得销售国有文物(国家允许的除外),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来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的文物,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流通的文物。
四、文物商店购买、销售文物,应记录文物的名称、图录、来源、文物的出卖人和买受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以及成交价格,并于销售文物后三十日内报我局备案。
五、文物商店如存在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以及销售文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记录或者未将所作记录申报备案等行为,将由市文物局责令限期改正,并由相关执法部门予以处罚。
六、各文物商店务必切实做好文物商品购销经营管理工作,诚信经营,坚决杜绝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特此通知。
北京市文物局
2022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