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中医是如何处理医患关系的?

我要发布     发布日期:2023-02-26 09:14:06  来源:网络
核心提示:近几年,频繁的医患纠纷常常登上新闻头条。那么,在古代有医患纠纷吗?肯定是有的。古人处理医患关系为我们留下很多可借鉴和学习的东西。今天就和小编一起来看看古代中医是怎么处理医患关系的。

  近几年,频繁的医患纠纷常常登上新闻头条。那么,在古代有医患纠纷吗?肯定是有的。古人处理医患关系为我们留下很多可借鉴和学习的东西。今天就和小编一起来看看古代中医是怎么处理医患关系的。



  医者做好自我保护


  医患纠纷当然不是现在才有,历史上的事例颇多。古代,如果遇到骄横的权贵,医生生命受到威胁的事例并不少见。但有不少医者会提前做好自我保护的措施。《史记·扁鹊仓公列传》中就有记载“病有六不治:骄怒不论于理,一不治也;轻身重财,二不治也;衣食不能适,三不治也;阴阳并,脏气不定,四不治也;形羸不能服药,五不治也;信巫不信医,六不治也。有此一者,则重难治也。”


  翻译成现代语言就是说有六种情况的病是难以医治的:为人傲慢放纵不讲道理,不相信医生;只重视钱财而不重视身体健康;对服饰、饮食等过于挑剔,不能适应医者的要求,不愿建立健康的生活方式;体内气血错乱、脏腑功能严重衰竭;身体极度羸弱,无法服药或不能承受药力;只相信鬼神巫术,不信任医术。医生遇到这六种情况中任意一种的人,都是无能无力的。



  除了扁鹊的“六不治”观点,汉代的郭玉还提出了诊病“四难”。郭玉奉命为宫里的贵人治病,但疗效不佳,遭到了汉和帝的愤怒诘问,郭玉回说就医家治疗有“四难”:第一难是病人固执,只相信自己,不相信医生;第二难是“将身不谨”,对待自己非常不认真,要钱不要命;第三难是病人身体非常虚弱,不能用药;第四难是病人好逸恶劳,对于医生提出的要求无法遵守,也就是我们现在所说的不遵医嘱。


  而诸如此类的还有“十不治”等,从内容上看大同小异,都是就医疗过程中各种医生难以把握的因素而言,很明确地指出在行医过程中,有哪些人最容易形成医闹事件,实质上也在劝告医者在给人看病时要注意自我保护。


  牢记“医家十要”和“病家十要”


  据说孙思邈到汉中行医,正值瘟疫流行,这里山高路远交通不便,缺医少药,孙思邈在这里施医舍药,救活了不少人。后人为了纪念他修建了药王庙,流传至今。


  药王庙的对联:“坐虎针龙成正果,忠君爱民赴瑶台”,更体现出孙思邈的民本思想。难怪一般营医药的人家都供仰他,就是普通的市井百姓家也有供奉药王的。在陕南不论是佛教庵庙,道家的观,儒家的孔庙都有药王孙思邈的一席之地。


  许多地方特别是在农村,医生和教师是最受尊敬的人,直到现在老百姓都会自觉地还清欠药店的钱,赖谁的账也不赖医生的账,这就是对医生的尊敬,是医患关系里体现出患者的诚信。


  明代有个叫万全的儿科医生,他坚守一个信念,对待患者,一视同仁。竭诚尽智,悉心诊疗。他也要求患者信任医生,配合治疗,不要朝秦暮楚,甚至找借口刁难医生。他认为,医患之间要相互信任,密切配合才能得到更好的医疗效果。


  有一次,一个和他曾有矛盾的胡姓人,来求他给自己的独生儿子看病。原来,他自觉与万全不合,就请了几个人为儿子看病,但效果不好,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才来求万全的。万全不顾个人恩怨,悉心诊治,因久病缠绵,刚有好转,那胡姓患者救子心切,就换了医生。但万全不走,要等新医生开出方子,他看了以后才决定走与不走。


  他掌握这病儿的病情,胡家只此独子,治病心切也在情理之中,医生的职责就是为病人治病,仅此而已。不管他如何误解,误会自己,但救治病儿重于一切。果然,新来的医生处方不当,万全力阻服用但胡家不听,结果服药后病情急转直下,命在旦夕。无奈,胡家又去请万全,经万全悉心诊治,患儿逐渐恢复了健康。这个例子充分说明,医患关系是多么的重要。历史上有不少名医大家,他们都十分重视医德的修养和业务功底的精湛。



  医学家徐春甫就时常告诫弟子,学医就得专心致志,做到至诚至精。要修礼仪讲义德,医者为人看病是人命关天,必须要做到专于心,精于勤。


  明代名医龚廷贤,是《寿世保元》一书的作者,他在书中反复强调搞好医患关系和保证医疗效果的重要性。他认为,作为医生,存仁心,治病救人是第一要务,不能受人施治影响,不能受个人好恶、关系好坏、钱的多少影响。作为医生,他要求患者选对医生,紧密配合,治疗过程中按医生的吩咐服药。他还把医患关系编了一首医家十要和病家十要的歌谣。


  医家十要是:“存仁心,通儒道,精脉理,识病原,知运气,明经络,识药性,会炮制,莫妒忌,勿重利”。


  病家十要是:“择名医,肯服药,宜早治,绝空房,戒恼怒,息妄想,节饮食,慎起居,莫信邪,勿惜费”。


  这些在今天也仍有参考价值。


  纠纷发生后,调查事实,保证公正性


  回到古代,唐朝以前,医患纠纷处理和农村“家长里短”的事情处理方式差不多,多由民间有声望的人进行调解,最终“私了”。


  自唐代开始,对于医疗纠纷进行立法,律法上有专门的条文。到了明清,处理医疗纠纷进一步细化,已出现第三方鉴定。如规定:“责令别医辨验”。而且社会民众的法律意识渐已觉醒,在发生医疗纠纷后,首先想到的就是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


  依上所言,从古论今,医患纠纷从来不是什么新鲜事物,医患关系也从来都是复杂和多层次的。


  尽管社会背景不同,医患模式迥异,古代医者圣贤言论及文献所倡导的“精于业,病为本”,换作现在语言即是“济世为怀,救死扶伤”,这在任何时代都不会过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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