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是在唐末五代时期之后建立起来的王朝。唐末藩镇割据,拥兵自重,司法制度主要是以“军人主狱”为主要原则,这种“以暴制暴”的司法制度导致了很多冤假错案的产生,普通民众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
在结束了这种混乱的社会动荡之后,宋朝在成立之初就想方设法创新律法,以此来保障百姓安居乐业,让国家实现长治久安。“法制立,然后万事有经,而治道可必”,因此宋朝建立以后进行了大规模的立法活动,法律条文涉及社会生活中的方方面面,“今内外上下,一事之小,一罪之微,皆先有法以待之”。
在颁布大量法典的同时,宋朝十分重视官吏的法制教育,在中央设律学,培育专业的法律人才,提高官吏执法水平;还将官员的任用升迁与其法律水平的高低结合起来。神宗熙宁年间规定,凡进士及诸科出身之人都要先考核律令大义或断案,通过之后才能授予官职;选人改官之前也要进行律法考试,合格者才能得到升迁。这些措施充分表明,法制在两宋政治生活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但宋朝统治者认为法律是维护统治的工具,“上执之可以御下,下持之可以犯上也”,生怕民众掌握较多法律知识,会难以“驯服”,从而增加国家的不安定因素。因此,朝廷不允许民间私藏、传播官方法典,并对民事诉讼做了相当严苛的规定,以减少民事诉讼案件;同时宋朝法律繁琐详密,稍有不慎,就会触犯律条,百姓需要熟悉法律的人来帮助自己维护权益。因此民间私办讼学兴起,并发展到了一个较高的水平。
江西是私办讼学较兴盛的地区,当时江西民间有一本名叫《邓思贤》的书,专讲讼法,许多学校都把这本书当作教材进行讲授。乡村一些学校学习诉讼和法律知识的风气也很盛行,以至于“编户之内,学讼成风;乡校之中,校律为业。”“江西州县有号为教书夫子者,聚集儿童,授以非圣之书......皆词诉语。”民间甚至有儿童从小就开始接受讼学教育,这些人学成以后在自身利益受到侵害时,不再用野蛮的武力行为来解决争端,而是更倾向于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因此南宋时期,民间诉讼空前繁荣,显现出“尚讼”风气。为此南宋高宗在绍兴七年还专门下诏进行规范:“访闻虔、吉等州专有家学教习词诉,积久成风,胁持州县,伤害善良,仰监司、守令遍出文榜,常切禁止,犯者重置以法”。然而从现存的地方志记载来看,此举收效甚微。周应合在编纂《建康志》时统计,“诉讼日不下二百”。
没想到宋代的南京城每天竟同时有数百人打官司。宁宗时,江西崇真观女道士王道存与熊氏等十数家争讼地界,轰动一时,由此看来方外之士也不乏健讼者。宋代其他地区的“健讼”之风也不逊于江西,比如婺州东阳“习俗颓嚣,好斗兴讼”,黄山徽州一带“民习律令,性喜讼”,可见宋代民间“尚讼”已不是一州一县的个别现象,而几乎是遍及全国的普遍现象。
民众兴讼频繁,说明宋朝的民众已经具备了较强的法律意识和知识体系,对国家律法体系充满信心和信赖。宋代律法体系建设的种种成就既反映了当时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也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起到了教化民众、维系社会安定、推动历史进步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