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公布《北京市历史建筑规划管理工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促进历史文化保护传承。
据了解,2019年至2021年,北京市共分三批次公布1056栋(座)历史建筑。这些历史建筑时间跨度达700年、覆盖全市11个区,承载功能多样,建筑风格多元,是北京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北京市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相关法规、政策要求,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制定本《规程》。
《规程》共八章、二十六条,适用于北京市历史建筑的规划管理相关工作。历史建筑类型包括合院式建筑、近现代公共建筑、工业遗产、居住小区和其他建筑。尚未纳入历史建筑保护名录,但已获得市级及以上认定的工业遗存或区人民政府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的工业遗产、挂牌保护院落、名人旧(故)居等参照执行。
《规程》坚持保护第一,明确分类管控底线。根据保护利用过程中干预程度的不同,将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措施分为日常保养、维护修缮,以及确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不具备维护修缮条件而实施的原址复建、迁移和拆除。并界定以上各类保护行为边界和底线要求。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做好历史建筑维护修缮、原址复建、迁移、拆除过程中的文字、图纸、照片、录像等档案资料记录、整理和电子化工作,并将有关设计、施工、竣工过程中相关档案资料及时报送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馆。
根据历史建筑的特点,《规程》区分了保护部分和更新部分。其中,涉及维护修缮和原址复建的,应当最大程度地保护其真实性,对于确因合理利用需求进行更新的部位,可通过分隔、联通、转换内部或外部空间适度满足使用要求,允许使用新材料、新技术和现代设计手法,但应当与历史风貌协调,并尽可能消隐、弱化处理。
《规程》严格对标《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要求,规范规划审批流程。在维护修缮时,如保护设计方案不改变建筑使用性质、建筑规模、建筑外轮廓、院落布局或建筑主体结构的,可推出简化审批措施,提高效率。同时,明确应慎重决策,组织专家对必要性、真实性、协调性进行评审,通过“多规合一”协同平台会商研究,必要时报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
《规程》强调,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应当遵循规划引领、分类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鼓励在保护历史建筑核心价值的前提下开放利用,通过使用功能优化满足现代使用需求、促进历史文化保护传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