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廉政制度:考核官员的“四格六法”

我要发布     发布日期:2024-04-22 11:36:50  来源:皇史宬  作者:海星
核心提示:官员考核是中国古代职官制度和廉政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汉代有“考课”和“上计”,唐代对官员一年一“小考”、三年一“大考”。随着古代政治文明的进步,历代官员考核制度在继承前代基础上不断完善。

  官员考核是中国古代职官制度和廉政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汉代有“考课”和“上计”,唐代对官员一年一“小考”、三年一“大考”。随着古代政治文明的进步,历代官员考核制度在继承前代基础上不断完善。


  明清时期,采取京察、大计制度来考核官员,《光绪朝钦定大清会典》记载“考群吏之治,京官曰京察,外官曰大计”,京察、大计以四格和官员实际工作情况确定考核等次,京察、大计凡入于“六法”的官员要受惩处,这种考核制度称为“四格六法”。


  京察:四格定等次


  京察,主要针对四品以上京官。明代京察初定三年一考,后改为十年一考,弘治年间规定六年一考。清承明制,在官员考核制度上继承了明代成例又有所发展,雍正朝定例为三年一考,此后相沿。清代的内阁、部院衙门各官,宗人府、内务府及礼、乐、医等官均在京察之列,此外地方督抚、盛京五部官员也要通过京察来考核。


吏部之陵寝及盛京各衙门笔帖式京察册



  京察的考核方式由“堂官察其属之职而注考焉”,即由本部门长官对下属进行考核。京察考核等次分三等:“一等曰称职,二等曰勤职,三等曰供职”,评判官员的等次则依据“四格”,即:守、才、政、年。“守”指官员的廉洁操守,有清、廉、谨、慎、平;“才”指官员的才干能力,有长、优、裕、练、明、称、平、中;“政”指官员的政务履职,有勤、优、敏、练、平、中;“年”指官员的年岁,有青、壮、健三种。


  具体考核标准如下:



  守、才、政、年这四项指标在不同时期的顺序是不同的,根据清代五部会典,其顺序变化如下:



  京察中列入称职、勤职、供职三等的官员可以照常供职;三等以外的称为京察四等或应去官员,要视情况受处分。


  除了采用四格确定等次,京察还会根据部分官员的实际工作内容来确定专业考核科目,这种考核办法被称为“无格”。如太常寺所属各坛庙的奉祀等官,要考核其礼仪是否娴熟、行走是否敬谨;鸣赞等官则考核其举止是否安详、音节是否洪畅等。钦天监官考核其数学是否精研。太医院官则考核其是否通晓医理。考核后同样以称职、勤职、供职定一二三等。日常政绩也被作为考课时的客观标准,如内务府都虞司、会计司等处笔帖式,有平日记功、记过之例,“俟京察、军政拣选时,视其有无记过,分别优劣”。


古画中的钦天监观象台



  京察时,被考核官员的主管部门需要填写该员四格和相应的等次考语,并将其上交吏部核查,如有错漏吏部将责令相关部门进行更正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乾隆五十一年(1786年)京察,吏部核查发现:西城兵马司吏目许宣猷系三等四格而考语误填勤职;国子监助教方绪系二等四格而考语误填称职;顺天府司狱王信臣、教授张槐、中书科笔帖式富伦布、恒德均系二等四格而考语误填供职,翰林院检讨刘锡五系二等四格但未填注考语。吏部一面发回令其改正,一面对承办考核的翰林院侍讲蔡廷衡、都察院都事图敏、钦天监五官正兼办助教事务伯启、中书科中书巴本泰、顺天府照磨陈右谦均进行议处,最终以上诸人均按照违令公罪例罚俸9个月。


  大学士管理吏部事务阿桂为遵议翰林院侍讲蔡廷衡等填注考语遗漏错误处分事题本(局部)



大计:考核重实绩


  大计,被考核群体为地方官员,三年一次,由“藩臬道府县递察其属之职”,即地方主官对下属考核之制度。顺治、康熙时期规定大计等次分为卓异、供职两等;雍正朝对大计等次进行了更为详细的划分,第一等仍为卓异,将第二等供职官细分为平等官一、二、三等。


乾隆十六年直隶等五省大计平等官员数目表



  等次被评定为卓异的官员,则需“按其事而书于册”,即记录具体政绩,如无加派税收、无滥用刑法、无盗案发生、无仓库亏空、地方治理有起色等。被评为供职等次的,“皆注考而咨焉,不入举核”,知县以上各官钱粮、仓库方面要注其收管无亏空,居官方面要注其守、才、政、年。


  相比京官考察,地方官员考察除了考察其守、才、政、年四格外,更加注重考察其实际工作情况和取得的工作成绩,将地方官员在钱粮、赋税、社会治安等方面的政绩视作官员治理一方能力的体现。被评定为卓异的官员还会被皇帝召见,获得晋升或是赏赐,如乾隆十九年六月,江西卓异官安仁县知县梅长遇在被召见后,不仅“回任候升”,更被赏赐妆縀领袖补縀朝衣一件以示嘉奖。


  大学士兼管礼部事务陈世倌为赏赐江西安仁县卓异知县梅长遇事题本(局部)



六法:处分有制度


  京察不入三等、大计未达到供职等次的官员有犯“六法”者,要受到革职、降级调用、勒令休致等严厉处分。


  六法最初为八法,即:贪、酷、罢软无为、不谨、年老、有疾、浮躁、才力不及。乾隆四年,将八法中“贪”“酷”二法改为特参,六法之制至此成型。其处分原则是:“不谨、疲(罢)软无为者,革职;浮躁者,降三级调用;才力不及者,降二级调用;年老、有疾者,休致。”


  为确保制度执行严谨,被参处的京官及知县、州同以上外官,均由吏部带领引见,经皇帝亲自确认后才会处分。若发现参处不实,负责考核的官员要被降级,故意捏造事实、构陷报复者还要被革职。


  如乾隆十三年,闽浙总督喀尔吉善参处福建“有干六法官”13名,包括:不谨官4人、罢软官2人、年老官2人、有疾官1人、才力不及官1人、浮躁官3人,题本中详细开列其姓名、官职和劣迹。


  清代闽浙总督府老照片(图片来源:闽都文化研究会)



  举例如下:


  不谨官:建宁府政和县知县陈畴九劣迹:本官性情偏僻,听断错误,不能约束胥役,在外需扰累民。


  罢软官:延平府尤溪县知县郑其偀劣迹:本官才具庸懦,性复懒惰,地方事务毫无整理。


  年老官:汀州府同知徐林劣迹:本官年力已衰,精神耗惰,督缉征粮难以料理。


  有疾官:福宁府学教授聂奕隆劣迹:本官年衰重听不能训士。


  才力不及官:汀州府归化县知县王道劣迹:本官才识钝拙,不谙吏治,难司民牧。


  浮躁官:汀州府永定县学教谕萧大捷劣迹:本官性习轻躁,行动乖张,难以司铎。


  清代的京察和大计是对官员队伍进行考核监督的重要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荐举贤能、裁汰庸劣、澄清吏治的作用,但在实际执行中受限于制度本身的局限和皇帝、官员的态度,也存在着举劾不公、举劾失衡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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