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城市领导对于所在城市中的文化遗产价值和保存状况几乎一无所知,或出于片面追求城市化速度,或迫切积累任职的政绩,或只盯住眼前的经济利益,将成片的历史街区交由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改造,过度商业化的运作、大拆大建的开发方式,往往造成传统空间、生活肌理及其历史文脉的割裂,导致城市记忆的消失。而一旦文物保护与经济利益构成冲突,无论行为是否触犯法律,也不顾专家学者如何呼吁,一些城市领导总会千方百计利用权势,使历经千百年的珍贵文物从人们的视野中消失。特别是出现法人违法案件时,地方政府或领导出面为破坏文物者说情的现象并不鲜见。
地方各级政府本是文化遗产保护的主体,负责打击和纠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违法犯罪行为,但在错误政绩观的影响下,有些地方政府置“红线”和“底线”于不顾,法人违法情况相当严重。相对于个体犯罪来说,法人违法尤其是政府机
关法人违法的破坏性极强,在行政指令和经济利益的左右下,文化遗产往往会遭到毁灭性的破坏,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对比经济和民生方面的立法进程,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立法进程相对落后,法律、法规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也有待提高。当下,应该研究建立重大文物违法案件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在文物保护领域的责任,明确规定领导干部违反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追责规定,对于地方政府不履行文物保护法定义务,甚至法人违法破坏文物的违法违纪行为,应像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保护一样,严肃追究地方政府的政纪责任。
(作者系全国政协委员、故宫博物院院长)
(来源:人民政协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