泱泱华夏五千年历史,有着辉煌的物质文明,在960万平方公里的土地上也埋藏着数以亿计的历史遗物。有的是在大的建设中发现,有的是在小的挖掘中出土,尤其是在古代朝代建都的地方,比如陕西、四川、江苏、北京等地挖到地下文物的几率就相当的大。近些年来,农民在自家的宅基地、土地、祖坟挖到“宝物”的事件在全国各地已经屡见不鲜,也引发了社会大众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首先搬出法律来解释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毫无疑问,宅基地本身的所有权就是国家所有,自然挖到的宝物就属于国家。
但是,并非所有文物就必须归国家所有。有以下符合条件的就可以不用归国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6条就规定,“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法律允许私人拥有文物。
2。依法继承的文物也可以属于私人所有,上交与否全凭自愿。
3。能够拿出足够证据证明文物归其所有或者是祖上所遗留的文物就应该归公民所有。
因此,如果你能证明你在自家宅基地挖到的宝物属于自己所有或祖上遗留的,那就不用归国家。比如2011年,江苏省淮安市汪氏六兄妹认为在他们祖宅宅基地下埋藏的新出土古钱币是祖传文物,应归自己所有,将当地博物馆诉至法院,得到了两级法院两审支持,取得了文物共同所有权。
陕西旬阳县石门镇王家坪村村民在自家宅基地用挖掘机施工的时候挖出来一罐银元宝,总共25个,但当地文管所要将出土物收走鉴定,但村民觉得是祖先留下的遗产,两相争执中,文管所收走23个,给村民留了2个。
陕西省兴平市一村民最近在整理宅基地准备盖新房时,在院中挖出一个钱窖,里面有古钱币459公斤,经文物主管部门人员初步确认,钱币为王莽时期货币。最后上交到国有博物馆保存。
还有就是自己家的祖坟,在迁移的过程中发现其中有陪葬的物品,可以请文物部门进行鉴定、考证,看是否属于文物。如果属于文物,就归国家所有;如果只是属于一般的陪葬物品,就归其法定继承人合法继承。
可见,收归国有的出土文物只能是“无主文物”。如果能证明文物“私有”证据,那不一定就归国家了。当然上交国家是有一定的奖励的。不过,聚土网土地流转小编认为大家还是要遵守法律规定,毕竟从保护文物的角度看,文物本来就不属于某一个人的(家传文物除外),放到博物馆才是保护文物,才是对历史的尊重。况且,文物犯罪在我国量刑非常重。也没有必要去将这些占为己有,因为即使你占了,你也卖不出去,即使卖出去了,也不不到价钱,就算卖到好价钱了,也许你的后半生就是铁窗生活了。
因土地所有权的不同,各国对于捡拾文物的归属权与处置各不相同。看看国外对挖出的宝贝的态度是什么?
美国:想挖就挖,按比例分配
美国,“想挖就挖,按比例分配”。在美国,私有土地所有者拥有的不仅是土地,还包括土地下的矿权,这极大地鼓励了美国人自己开采勘探,走上致富道路。
英国:归发现者和土地所有者
按照英国1996年制定的《宝藏法》,任何在该宝藏出土地点所发现的其他物品——不论其由什么材料制作,都可以被划入“宝藏”之列。通常,这些宝藏最后会由大英博物馆或者当地博物馆收藏,只要博物馆按市场价格向发现者和土地所有者购买即可
法国:归发现人和土地所有人
法国民法典第716条规定,埋藏物的所有权属于在自己土地内发现之人,如埋藏物系他人土地内发现时,其半数属于发现人,半数属于土地所有人。
日本:归发现人和土地所有人
日本民法第241条规定,埋藏物在依特别法进行公告后六个月内,其所有人仍不明时,发现人即取得其所有权。但是,于他人物内发现的埋藏物,发现人与其所有人折半取得其所有权。
德国:归发现人和土地所有人
《德国民法典》第984条:长期被隐藏以致不再能查明所有人的埋藏物被发现,且因该发现而被占有的,所有权的一半由发现者取得,另一半由该埋藏物被隐藏于其中的物的所有人取得。
瑞士:归发现人和土地所有人
瑞士民法关于埋藏物发现制度的规定,埋藏物的所有权归埋藏物的包藏物所有人享有,而发现人仅有报酬请求权,发现人可以依法要求获得埋藏物价值二分之一以下的报酬。
西班牙:可获得文物价值一半的现款补偿
西班牙1980年代颁布的《历史遗产法》第44条规定,具历史遗产特征的所有物品和物理遗迹,无论是在发掘、土建工程发现的,还是意外发现的,发现人在发现之日起30日内应通知政府主管部门。发现人和发现物所在处的土地主人,有权获得发现物价值一半的现款补偿。
希腊:可获得文物价值一半的奖赏
希腊《古物法》第7条规定:“任何人经合法聘用在国家、市政府、社区、寺庙或教区的土地上工作,并在此土地上发现了古物,如果在两周内向最近的考古部门报告了这一发现,将获得所发现古物价值一半的奖赏;如果他在该期限内没有报告发现的情况,而在两周之后两个月之内报告,则不给予任何奖励;如果在两个月之后仍不报告的,他将被处以两周以上,6个月以下的监禁”。
意大利:奖励不超过文物价值的四分之一
1939年6月1日意大利议会通过的《关于保护艺术品和历史文化财产的法律》,第48条规定,任何人如果偶然发现文物,“应当立即报告有关机关,并设法暂时保护这些物品。偶然发现物的持有者因看管和迁移被发现物而承担的费用,由国家教育部偿还”。第49条规定:“被偶然发现的物品归国家所有。国家教育部应给予发现者现款或发给部分被发现物,以作为奖励。在任何情况下,奖励不超过被发现物价值的四分之一。对于在其间发现上述物品的不动产的主人,也应当给以同样的奖励。”
埃及:酌情奖励
埃及《文物保护法》第24条规定,“任何人如偶然发现可移动文物,或不可移动文物的一部分和若干部分,要在48小时内就近向行政机关报告,并负责保护文物,直至有关机构前来接收。如未如期报告,则以未经许可持有文物论处……偶然发现者由文物委员会酌情奖励”,意外发现文物者48小时内未向政府申报的话,处以一年到五年刑期和罚款。
叙利亚:给予适当奖励
叙利亚《文物法》第35条、36条规定:“任何人如偶然发现可移动文物,须于24小时内向最近的政府机构报告,并负责保护文物。任何人得知有可移动文物被发现,亦须立即报告当局……行政机构应给予适当奖励,但超过一千叙利亚镑的奖励必须得到‘文物委员会’批准”。意外发现文物者必须通过政府机构批准才能获得超过7美元的官方补偿,但24小时内未向政府申报的要处以一个月到五年的刑期。
(来源:新浪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