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今年开始,1986名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标准将再次提高至2万元。这项补助主要用于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不是生活补助。”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巡视员马盛德在今天召开的文化部第一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提高补助标准,将有效解决部分传承人传习活动中面临的现实困难,对于提高传承人积极性,引导全社会关心重视传承人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据悉,自2008年开始,中央财政开始对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予以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0.8万元,2011年补助标准提高至1万元。
马盛德说,近年来,根据《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央和各地加强了对非遗保护专项经费的管理,自2015年开始,中央直属单位的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的传习活动补助,由文化部一次性直接发到传承人个人账户,“一些地方如湖南、河南等,也已经采取这种方式,或者分期下发的方式,由省财政厅或文化厅直接发给传承人个人。”
“这种方式避免了以往资金周转环节多,下达时间长的弊端,同时也避免发生无故克扣的现象。同时,我们也根据资金管理办法,采取各种措施逐步加强了对拿到补助资金的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履职情况的监管,有的省采取年底提交工作报告、制定传习任务、定期对传承人传习活动进行考核等方式积极督促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履行传承义务。”
马盛德表示,下一步,文化部将按照国务院和中央财政的有关要求,继续做好经费监管工作,确保这项经费发挥最大效用。“我们也将继续积极协商中央财政有关部门,在国家财力允许的恰当时候,进一步提高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传习活动的补助标准,同时希望各地地方财政积极为各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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