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环境下博物馆文物价值开发的法律思考

我要发布     发布日期:2017-07-14 13:55:06  来源:人民网
核心提示:博物馆,是指以教育、研究和欣赏为目的,收藏、保护并向公众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非营利组织。
  博物馆,是指以教育、研究和欣赏为目的,收藏、保护并向公众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非营利组织。

  博物馆坐拥巨量文化资源,如何开发博物馆文物的价值一直是博物馆从业者关心的问题。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信息传播方式的改变,博物馆文物价值的开发渠道拓宽。但是,在开发过程中存在着一些易被忽视的法律问题或者法律风险,从业者不可不察。

  严格来讲,即使是在互联网出现之前,文物价值也一直处于开发过程中,本文中提及的有些法律问题也存在,但是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得博物馆文物价值开发路径拓宽(如数字复制技术的完善使得数字博物馆成为可能),新的法律问题涌现(域名争议),有些旧的法律问题变得突出(公众易获得博物馆文物图片或者名称等信息,商标抢注更为容易)。因此,本文以互联网为背景,对文物价值开发以及在文物价值开发过程中的一些法律思考问题进行论述。

  一、文物价值开发路径

  博物馆文物价值开发不仅包括文物社会价值的开发,也包括经济价值的开发。从社会价值来看,文物价值的开发意味着人民群众更容易接触到博物馆以及博物馆文物,精神文化需求被更好的满足;而从经济价值角度来看,则是指博物馆获得更多的经济收益。

  1.社会价值的开发——博物馆数字化

  传统博物馆的价值在于通过实地参观博物馆,欣赏馆藏文物或者展览文物,获取精神的愉悦与知识的增长,但是博物馆数量、场地的有限以及空间位置的固定始终是博物馆无法最大程度实现社会价值最大化的阻碍。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包括数字复制技术、卫星全景地图、AR(虚拟现实)使得博物馆数字化成为可能,博物馆能以更方便、成本更低的方式为更多人所享受。


  数字化博物馆顾名思义,是指采用技术手段,将实体的博物馆藏品、信息以及所能提供的服务以数字化的形式呈现的在线博物馆。“数字化博物馆是以博物馆物理实体为基础,在信息网络平台上建立的一个信息服务体系。数字博物馆是物质博物馆在数字网络空间的再现和补充,具有网络化、智能化、虚拟化的特点。”

  数字化博物馆的价值不仅得到博物馆从业者的肯定,国家的法律层面及战略层面也对此持鼓励态度,《博物馆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中提出“强化信息技术应用。研究制定博物馆基础信息管理利用要求,加快博物馆信息化进程。加强博物馆网络资源体系建设,搭建博物馆管理公共服务平台,推进数字化博物馆建设,不断提高博物馆管理现代化水平,为公众提供丰富多彩的公共文化信息服务。”

  2.经济价值的开发——文化授权

  通过文化授权方式对博物馆文物的经济价值进行开发,无论是自行开发,还是授权他人进行开发,都是扩大博物馆文化影响力,实现经济价值的理想途径。近年来,故宫文创产品开发取得的成就令人瞩目,在淘宝平台年销售额达到数十亿,可谓是文化授权的良好范本。


  “博物馆文化授权在运行中呈现出一种由授权主体、对象、客体和介质等不同要素织就的生产关系网络。博物馆文化授权通常包括了博物馆艺术授权、图像授权、品牌授权、专利授权和传统技艺授权、出版授权、影音授权等类型。”

  博物馆文化授权以授权合同为核心,包含对博物馆拥有的文化资源多方面的利用。

  二、文物价值开发过程中的法律思考

  1.博物馆对馆藏文物的权利

  博物馆馆藏的大部分藏品已经过了著作权的保护期,博物馆作为代为保管、收藏的专门机构,对于这些已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享有开发、利用的权能。但是博物馆有部分藏品,如一些近现代的名人书信、字画等,仍处于保护期。对于这些文物来讲,博物馆对其任何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使用均需取得著作权人或者继承人的许可。

  在张林英、董沙贝、董沙雷、董一沙诉上海广元艺术工艺品有限公司、中国革命博物馆侵害油画《开国大典》著作权一案中,虽然著作权人董希文创作的油画《开国大典》原作收藏于中国革命博物馆,但是并未将油画著作权转让,中国革命博物馆自然无权未经著作权人擅自与第三方签订合同复制该油画并发行、销售。

  因此,博物馆再进行馆藏文物价值开发前,应首先对馆内文物登记造册,判定哪些文物构成作品,进而判断哪些作品已经进入公有领域,可以自由使用;哪些尚处于著作权法保护期内,需要获得权利人的授权,以免在实际的开发利用中产生争议。

  2.文物数字化成果的著作权归属

  博物馆的数字化以及文化授权,都需将实体的文物进行数字复制,无论是摄影还是摄像,都可能会形成新的作品(摄影作品或者以类似电影摄制方法创作的作品)或者制品(录音录像制品)。博物馆通常会采取两种方式进行数字化,即博物馆自行制作或者委托外部机构。

  如果博物馆的组成部门或者博物馆员工承担数字化的工作,则有可能产生“职务作品”还是“个人创作作品”的争议;如果外部机构实施数字化,则涉及委托创作成果的归属问题。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博物馆数字化并不仅仅是指运用数字技术对实体文物进行复制,形成单独的数字作品或者制品,将作品或者制品进行汇编,还有可能形成汇编作品,开发专门用以展现这些文物的软件还有可能形成计算机软件产品,如移动互联网端的应用程序。

  总而言之无论采取何种方式进行数字化,无论形成什么类型的作品,如果博物馆希望控制数字化成果的著作权,则一定要事先通过委托创作合同、劳动合同、工作说明、规章制度等文件对成果的归属进行明确的约定。

  3.文物拍摄过程中的文物保护

  《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文物办发〔2001〕27号)第三条规定,因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以及其它各种需要而拍摄文物的活动必须履行报批手续。第九条规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和文物收藏单位,必须在接到国家文物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拍摄文物的批件或《文物拍摄许可证》后,方可接待拍摄。

  《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主要是出于文物保护的目的而对博物馆的文物拍摄进行的约束,并不涉及文物拍摄成果的权利归属,但对文物拍摄的合规有着较高的要求,包括拍摄单位的资质要求、承诺书的出具,并规定了法律责任。因此博物馆在拍摄文物或者授权第三方拍摄文物时,须根据《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履行报批手续,遵守拍摄规范,以免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4.未经许可使用文物图片的侵权

  在博物馆数字化没有很普遍、大多数博物馆都禁止拍照的情形下,受制于客观条件的限制,博物馆以外的第三方很难对文物进行拍照并使用。当大量的博物馆馆藏文物形成数字复制品或者出版物后,第三方很容易接触到这些复制件并进行使用。

  第三方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博物馆的文物照片属于典型的侵害摄影作品著作权,对此类事件,博物馆应首先确定该照片的权属(他人作品、职务作品、委托创作作品),如果是职务作品或者委托创作作品,那么博物馆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维权。在2001年审结的一起案件中,故宫博物院主张近800张珍贵文物的照片被盗用,向涉嫌侵权的中国商业出版社提出了126万元的赔偿要求,在庭审中举证该作品属于职务作品,最终法院判决故宫博物院胜诉,中国商业出版社被判赔款65万余元。

  根据媒体2016年的报道,北京故宫博物院出版的《故宫画谱》中,收录了包括《富春山居图》在内的三幅现藏于台北故宫博物院的文物的图片,但未经台北故宫博物院授权。因此,台北故宫博物院11月2日在给当地“立院教委会”的报告中指出,将以“图档涉嫌侵权”的名义对北京故宫博物院提起诉讼。

  互联网时代,图片的获取比以往容易很多。对外,博物馆要关注他人对博物馆拥有的著作权的侵害,并积极举证,主动维权。对内,博物馆要建立著作权利用-授权制度,在使用其他主体享有著作权的照片进行出版、展览、衍生品制作等过程中,应获得其他主体许可与授权。

  5.商标的布局与抢注

  商标作为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记,对文物衍生品的开发至关重要,随着商标注册程序的简捷,但凡可被注册为商标的元素,基本已经被注册殆尽,博物馆领域概莫能外。

  博物馆领域有两类可商标元素最易遭受抢注,一类是博物馆的镇馆之宝的名称及图片,如河南省博物馆的镇馆之宝“莲鹤方壶”曾在2005年被抢注用于酒类商标,直到2014年,经过漫长的经过商标异议、商标异议复审程序以及商标注册程序等,河南省博物馆才拿回了“莲鹤方壶”的商标专用权。另一类则是博物馆的名称或者考古发掘地的名称,例如,2015年,江西南昌海昏侯墓开始发掘,伴随着考古,“海昏侯”、“海昏”等名称成为热门申请商标,目前海昏侯文化艺术品开发公司申请注册的“海昏侯”商标正在驳回复审中。可以想见,如果该商标注册成功,将会对未来海昏侯系列文物的衍生品开发带来极为不利的影响。在另外一些案例中,商标的抢注已经不仅仅影响博物馆经济价值的实现,而是关系到社会评价及文化价值,西安的秦始皇帝陵博物馆的标志“兵马俑”曾被注册用作马桶商标、长沙的岳麓书院也被注册用于烟草商标。

  对于商标抢注问题,博物馆可采取预防与维权相结合的方式,一方面,对于镇馆之宝、博物馆名称、别称等,应进行提前的商标布局,在相关的核心使用类别上进行注册;另一方面,应随时注意监控商标注册信息,对于已被第三方注册的商标,博物馆应迅速反应,通过商标局的异议程序、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异议复审程序、法院的行政诉讼程序进行权利的维护。

  6.博物馆域名争议

  域名作为互联网时代重要的数字财产,对公众接触博物馆有着重要的价值,博物馆在线数字化博物馆、衍生品的开发推广也有赖于域名的准确指引。

  图片描述

  域名作为互联网时代的产物,最具全球化的特征,对于域名争议,有专门的域名争议解决机制,对于域名抢注等归属争议,一般通过专门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适用统一的争议解决规则,如《统一域名争议解决规则》来裁决域名的归属,如设于香港的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就是此类机构。

  2010年,中国紫檀博物馆从whois信息得知,争议域名zitangong.com和紫檀宫.com显示持有者为上海华艺堂,两争议域名均可访问,网站显示上海华艺堂公司网站,遂向亚洲国际仲裁中心提交申请拥有zitangong.com和紫檀宫.com两争议域名的权利。仲裁小组调查取证,被告具有恶意注册和使用该域名性质,最后决定将争议域名移交给紫檀博物馆。

  7.不正当竞争

  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发展有着密切的联系,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某些行为共同予以规范,在有些地方,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知识产权法有益的补充。“有关知识产权的三项传统的法律——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好比是浮在海面上的三座冰山,反不正当竞争法则是托着这三座冰山的海水”

  博物馆在文物价值开发过程中,出现普通民事法律、知识产权法律无法解决的问题时,可试图从反不正当竞争法处寻得保护。比如2017年,引起热议的“山寨兵马俑”一案,显然兵马俑作为两千年前的文物,已经过了著作权法的保护期限,进入了公有领域,西安兵马俑博物馆自然无法以著作权法来维护权益,但是尽管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名称以及作品表现形式可以为任何人自由使用,但是如果这种使用导致混同,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2004年10月,国家博物馆发现被告广州市国之瑰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中国国家博物馆画廊南方营销中心”的名义出售字画,且销售作品的证明书盖有“中国国家博物馆画廊”印章,以侵害名称权、名誉权为由,起诉至法院,并索赔280万元。北京市二中院一审判决广州市国之瑰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停止以“中国国家博物馆”名义或带有“中国国家博物馆”字样的名称进行销售、举办展览等侵权行为,停止使用带有“中国国家博物馆”字样的宣传材料,刊登道歉声明并向中国国家博物馆赔偿100万元。本案中,虽然法院以侵害名称权判决被告败诉并赔偿,但是被告的行为亦属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典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一——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此外,一旦涉及不正当竞争问题,不仅仅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程序维权,许多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是我国相关的行政法律以及行政处罚法调整的对象,如广告法、文物复制拓印管理办法等,博物馆除了民事程序外,也可通过行政投诉、行政程序等来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8.文物衍生品开发

  文物衍生品开发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其实就是上述所有问题的综合,博物馆如果进行文物衍生品的开发,首先应判断文物知识产权权属或者待开发元素的知识产权归属,之后还需要考虑改编、复制、传播过程中产生成果的归属问题,在衍生品的开发、销售过程中,还可能涉及衍生品的商标注册、抢注、侵权、不正当竞争问题。

  总之,在互联网时代,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博物馆文物价值的开发面临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诸多法律问题的考验。博物馆在提前布局、开发文化资源的过程中,迫切需要强有力的法律团队支持,这样才能降低潜在的法律风险,并更好地实现博物馆的文化价值与经济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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