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8月2日公布了《西安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在文物考古勘探与发现、利用与社会参与等方面新增了诸多条款,条例从即日起公开征求修改意见。
编制城乡建设规划应符合文物保护需求
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规定,文物保护单位分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一般不可移动文物是指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
鼓励和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知识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意识。市、区县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应符合文物保护的要求,与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相衔接。
公共建设活动前文物部门应组织考古调查勘探
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国有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非国有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非国有一般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应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可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
此外,进行建设工程时,建设单位应事先报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具有考古发掘资质的单位在建设工程范围内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地铁、市政道路、交通设施、公用设施、水利设施等公共建设活动前,建设单位应事先报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勘探。
擅自迁移一般不可移动文物最高可罚50万元
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等占用和使用的不可移动文物,应按照不可移动文物的类型,分别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并与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开发区管委会签订文物保护责任书,接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开发区管委会对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在法律责任方面,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规定,违反条例擅自迁移、拆除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由市、区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开发区管委会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未经批准擅自修缮一般不可移动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