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由永嘉县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发现,而关于他的贪污、受贿部分,由永嘉县审计局在审计工作中发现并移交给检察院。
41岁的潘浩为永嘉县人,2012年10月被任命为永嘉县文物馆馆长,全面主持文物保护、维修、维护、审批等工作。
据悉,以芙蓉古村为代表的楠溪江古村落存留有较完整的宋式村貌、明清建筑及其文化习俗,被专家誉为民居中的“活化石”。2013年,永嘉县委开展“美丽乡村”建设并将多个历史展馆布置在永嘉县岩头镇芙蓉村,永嘉县委多次召开会议并要求文物馆在展馆建设中提前介入。
起诉书指控,潘浩作为文物馆馆长参加上述会议,严重不负责任,未认真审查各个展馆的设计方案,未发现设计方案中的修缮部分存在的问题,也未要求各个展馆建设单位对修缮部分提请审批或进行修改。会后,潘浩也未及时就专家提出的意见督促业主单位进行整改,导致存在多处修缮内容的设计方案未及时得到修正。在施工过程中,潘浩在现场巡查监管时也未能及时发现国保单位被破坏情况并予以制止,建筑施工队在按照设计文本进行施工时对芙蓉村古建筑群造成了不同程度的破坏。
据了解,永嘉县为整改修复遭破坏的古民居,支付了包括整改方案设计费、管理费、工程费在内的百万元以上费用。
文物馆虽然是个“冷衙门”,潘浩却充分玩转手中的权利为自己谋取私利。潘浩在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中,2014年潘浩参与永嘉县岩头镇某宗祠修缮工作时,在该工程顺利通过验收后收受工程负责人李某8万元现金。随后,在潘浩的关照下,李某顺利承包了多项永嘉县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百村千处”点(项)文物修缮工程,并送出5万元“通关费”。
检察机关认为,潘浩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担任永嘉县文物馆馆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产共计14.1万元;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3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刑法,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