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阶段进口环节税率设置成为一道在文物回归道路上的高门槛,使本可通过市场渠道回流的文物被挡在门外。目前,对100年以上的文物进口免交关税,对100年以内的文物根据材质课征3-14%不等的关税。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对进口货物(包括文物)征收17%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影响文物通过市场回流的主要因素是增值税的税率。因此,建议对100年以上中国文物进口(进境),比照对古旧图书的课征办法,实行“0”增值税率。理由如下:
第一,古旧图书亦为文物,是文物的一个类别,在进口增值税上对文物和古旧图书实行同样税率情理皆通,属于法规适用的延伸。不属于另辟范畴。若担心文物概念宽泛,可具体化为古字画、玉器、青铜器、金银器、漆器、牙角器等。
第二,对文物实行增值税“0”税率,减收因素影响不大。据中拍协的统计,近五年中2011年文物艺术品拍卖交易额最高,为550亿元人民币,当年拍品中入境拍品的交易额占20%,按17%纳税为11亿元。此后的几年纳税更低。实现税收不多,但带来的影响是明显的,2011年入境拍品占比为20%,2015年入境拍品只占2%,五年间下降如此之快,不能不说是在高税率下的一种市场反应。从另一角度看,如果调整为“0”税率,入境文物增加,会带动运输、保险、仓储、修复等相关产业的发展,辐射作用会大于减收因素,也是对税源的涵养。
第三,对文物实行增值税“0”税率,是对拍卖企业的扶持。目前,成批量的海外文物进境,除少数购买者自己收藏,多为国内拍卖企业在海外寻找文物,然后接受持有人委托回到国内拍卖的。增值税只能由拍卖企业(入境方)缴纳。尽管增值税为抵扣税,但由于文物在拍卖市场上价格形成不同于一般商品,完全由买方对拍品的价值预期决定,等于增加了拍卖方的风险。因此,调整进口环节增值税对于拍卖市场的持续稳定规范发展将起到重要作用。(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理事长励小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