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规定,盗窃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应当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如所盗窃文物无法确定文物等级的,亦按照盗窃的文物价值定罪量刑。
《解释》明确了故意损毁文物“情节严重”的情形:造成五件以上三级文物损毁的;造成二级以上文物损毁的;致使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严重损毁或者灭失的;多次损毁或者损毁多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的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解释》规定,出售或者为出售而收购、运输、储存“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的,应当认定为“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而倒卖三级文物或交易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倒卖二级以上文物的、倒卖三级文物五件以上的以及交易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解释》明确,涉案的文物价值根据其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价格证明认定明显不合理的,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或鉴定意见、报告认定。(罗书臻)
转自《人民法院报》,《解释》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文物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