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文物出境展览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随着中外文化交流日益普及,文物出境展览也越来越多。为了确保文物安全,《条例》规定,文物出境展览,要在6个月前提出申请,在外展期不得超过一年。
这一《条例》进一步严格了文物出境展览的管理制度,要求展览承办单位在举办展览前6个月向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如展览中一级文物展品超过120件(套),或者一级文物展品超过展品总数的20%,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条例》规定,一级文物中的孤品和易损品禁止出境展览,未曾在国内正式展出的文物,也不得出境展览。如文物出境展览期间,出现可能危及展览文物安全情形的,原审批机关可以决定中止或撤销展览。
2.从事考古发掘条件不能含糊
考古发掘责任重大,各项条件不容含糊。《条例》对从事考古发掘单位的资质条件作出具体规定,人员、设备、场所均有要求。
这一《条例》规定的考古发掘单位资质条件包括:有4名以上取得考古发掘领队资格的人员,有取得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有从事文物安全保卫的专业人员,有从事考古发掘所需的技术设备,有保障文物安全的设施和场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条例》还规定,从事考古发掘项目的单位,要在发掘完成后的30天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结项报告,3年内提交考古发掘报告。
为确保出土文物的国家所有权,《条例》还明确规定,考古发掘单位在提交考古报告后6个月内,将出土文物移交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国有的博物馆。
《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对配合建设工程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应当予以协助,不得妨碍考古调查、勘探、发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