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田野考古工作是考古学研究的基础,也是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手段。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确保田野考古工作符合科学要求,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田野考古工作必须服从文物保护的需要。
第三条从事田野考古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本规程。
第二章考古调查
第四条考古调查的任务是发现、确认和研究文化遗存,为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依据。
考古调查应尽量选择避免损伤遗址文化堆积的技术,利用自然科学技术手段进行调查应与实地踏查相结合。
遗址的确认以发现原生文化堆积为准,应注意与地点的区分。
第五条准备工作
1,调查前应对拟调查地区已有考古成果、历史文献、地图、遥感照片,以及地质、环境等相关资料进行收集和分析研究。
2,根据调查目的制订工作方案,包括调查区域、对象、内容、技术方法、人员组成和经费预算等,并做好物质准备。
第六条考古调查的基本内容包括调查对象的位置、范围与面积、堆积状况、年代与文化面貌、环境、保存现状等。
1,测量遗址的地理坐标,并标注在地图上。
2,遗址范围与面积依据已暴露文化堆积的位置,并参照地表散见遗物的分布范围确定,必要时适当辅以勘探手段。
3,遗址的文化堆积状况包括埋藏深度、堆积层次和厚度、暴露的遗迹遗物等。可通过直接观察堆积断面,并综合各观察点的情况进行整体推断,必要时可进行勘探。
4,有选择地采集暴露在断面上的遗物和拣选地表散落的特征遗物,以了解遗址的年代、文化面貌等。
5,调查遗址的现代和古代景观环境。
6,评估遗址保存现状,提出文物保护建议。
第七条考古勘探
考古勘探是考古调查的重要手段之一,提倡各种无损伤探测新技术的研究和应用。勘探结束后,应及时完成考古勘探工作报告。
采用钻探手段进行考古勘探时,探孔应按照“错列”的方式布设,不宜过密,探孔应及时回填。
已局部暴露的城垣、夯土基址等遗迹应慎用钻探手段。
墓葬的钻探一般以探到墓口为宜。
第八条考古调查记录
考古调查记录应包括文字、测绘和影像三种形式,构成统一的记录体系。
1,调查的文字记录包括工作日记、调查记录表、断面记录表、钻探记录表等。
2,采集的遗物必须编号记录。
3,调查了解的遗址范围、堆积断面位置、重要遗迹现象位置、探孔分布位置以及采集区等都要标注在大比例尺的遗址图上。
4,遗址调查中发现的地层断面应测图记录。勘探所获堆积结构、层次、遗迹形状或分布范围等应有图示记录。
5,遗址全貌和重要局部应进行摄影。重要的碑刻、题记等应制作拓片,捶拓必须遵守有关规定,确保文物安全。
6,调查资料应登记、存档,并录入数据库。
7,调查结束后应及时提交调查工作报告和文物保护建议。
第三章田野考古工作中的文物保护
第九条田野考古工作必须服从遗址保护规划和考古工作计划。
第十条考古发掘位置的选择应考虑文物保护的需要。
第十一条考古发掘前必须制订文物保护预案、防灾预案和安全预案,并根据考古发掘情况及时调整。
重要考古发掘项目必须配备专业文物保护人员。
第十二条重要迹象须慎重处置,做好相关记录,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十三条遇有重要发现,应及时上报文物行政部门。
第四章考古发掘单位和领队职责
第十四条考古发掘单位职责
1,指定考古发掘项目领队,监督、检查、指导领队工作。
2,按规定上报考古发掘申请和汇报,做好跨年度或多次发掘项目的衔接工作。
3,负责考古资料的审查、清点、保管和移交。
4,采取措施确保工地安全,及时上报安全事故。
5,及时上报重要发现。
第十五条领队职责
考古发掘项目实行领队负责制。
1,主持制订发掘方案、文物保护预案,组织各项发掘准备工作。
2,按照考古发掘执照许可内容调整发掘方案,主持发掘工作,协调各技术系统的运作,确保各项工作严格遵守本规程。
3,及时完成考古发掘工作报告。
4,及时上报安全事故。
5,及时上报重要发现。
第五章考古发掘
第十六条考古发掘的测绘
1,考古发掘前,应确定三维测绘坐标系统,设置测量基点。坐标系统纵轴一般取正北方向。
2,发掘中所有测点数据的采测,必须包括相对于测量基点的三维坐标数据。
3,根据遗址坐标系统布设探方,进行编号。
第十七条考古发掘的作业方法
1,探方(沟)是发掘作业的工作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每个探方(沟)的发掘。
2,考古发掘一般采用探方法。探方应留隔梁和关键柱。需要了解遗存堆积层位或结构时,可采用探沟解剖。
第十八条考古发掘的原则性要求
1,依据土质、土色、包含物及参考其他相关现象区分堆积单位。
2,完整把握遗迹单位的边界形态。
3,根据地层学原理,依照堆积形成的相反顺序逐一按单位发掘。
4,堆积单位是考古发掘的最小作业单位。发掘过程中,应注意把握堆积间的界面。较大或复杂的遗迹现象,应采取分部揭露的方法,如先发掘二分之一或四分之一。处理大面积层状堆积时,应控制各部分的发掘进度,保持一致。
5,要注意观察、分析和判断遗迹或遗物间的关系,注意控制和协调工作进度。
6,人类活动迹象清楚的活动面是重要的遗迹现象,发掘中应尽量完整揭露,详细观察,多手段记录。
7,发掘完毕后,无特殊原因探方(沟)必须回填,并注意生态环境保护。
第十九条发掘资料采集
1,遗物分人工遗物和自然遗存。人工遗物应全部采集,人类遗骸、动物骨骼一般应全部采集,植物遗存、微植物遗存、贝丘遗址内的软体动物遗骸应进行抽样采集。必要时,遗迹、遗痕也要采集。
2,发掘资料的采集要考虑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3,按堆积单位采集遗物,单位归属不清的遗物单独包装。
4,重要堆积单位的土除留取分析样品外,应全部过筛收集遗物。
5,年代学分析样品、环境样品应按照地层序列采集。
6,脆弱易损遗存的采集、遗痕翻模、壁画揭取、地层剖面揭取、重要遗迹的整体起取等工作,应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
7,所有采集品必须有相应的包装措施和详备的编号记录。
8、抽样采集时需记录抽样方式、采样位置和采样方法。
第二十条发掘记录
1、发掘记录应包括文字、测绘和影像三种形式,构成统一的记录系统。指代单位的符号必须符合相关规范,编号不得重复,给出后不得更改。堆积单位的隶属关系应清楚。
2,文字记录包括工地日记、探方日记、遗迹单位总记录、发掘记录表,以及遗迹编号、影像、资料采集和入库等登记表格。
3,测绘记录包括发掘区总平、剖面图;探方总平面图、四壁剖面图、各层下开口遗迹平面图;遗迹平、剖面(侧视)图。
4,影像记录包括摄影资料、录像资料等,应重视对各种遗迹现象和发掘工作过程的描述。
5,资料汇总与存档
①单个遗迹单位资料汇总。包括遗迹单位总记录,发掘记录表,遗迹平、剖面(侧视)图、细部结构图,遗物及样品采集记录,各类其他形式的记录。
②探方资料汇总。包括探方总记录,探方日记,探方总平面图、四壁剖面图,各层下开口遗迹平面图,单位地层关系系络图,影像、测绘、采样登记表及各类其他形式的记录。
③发掘区资料汇总。包括工地总日记,发掘区总平、剖面图,发掘区地层关系总系络图,影像、测绘及采样记录总表,遗迹编号记录,及各类其他形式的记录。
④上述资料统一存档。
第二十一条在发掘过程中应建立临时库房,并指定专人对发掘物资、出土文物和记录资料等进行管理。
发掘结束后,发掘物资、出土文物和记录资料等应及时清点、核实、移交。
第六章发掘资料整理
第二十二条发掘资料整理工作的主要任务包括:按照一定的技术要求对考古资料进行整理,并建立资料库;同时,运用地层学、类型学方法分析考古资料,确认遗存的相对关系。
1,全面核校发掘期间的记录资料。严禁改动原始记录,如原始记录有误,须另纸勘误。
2,根据原始记录清点遗物,按单位整理、修复遗物。
3,遗物整理的记录有文字、实测绘图(临摹)、影像、拓片等形式。文物标本应制作器物卡片。
4,根据需要对发掘取得的人类学标本、动植物遗存、环境样品、文物标本等及时进行分析和检测。
5,根据类型学原理检验发掘期间对遗迹单位相互关系的判断。
6,按遗迹单位将各种资料整理记录和发掘记录汇总,建立资料库。为便于档案的管理、查询和进一步研究,可建立电子数据库。
第七章发掘成果刊布
第二十三条发掘报告
1,田野工作结束后应及时编写、发表发掘报告,多年发掘的大型遗址应及时发表阶段性报告。
2,考古报告必须客观、真实、全面、系统。
3,考古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遗址的自然地理环境、历史沿革、既往工作历史;发掘工作经过和发掘方法;文化堆积与分期;遗迹与遗物;编写者认识;有关专业技术报告等。
第二十四条考古发掘单位应创造条件,尽可能使公众了解考古工作成果。
第八章发掘资料管理
第二十五条发掘资料管理
1,文字、测绘、影像和实物等各类资料必须由考古发掘单位负责管理,严防损坏和遗失,任何个人不得私自保存。
2,实物资料应与登记表所列项目相符。文字、测绘、影像等资料应与档案袋、登记册所列项目相符。
3,移交和接收各类资料必须履行交接手续,并记录在案。
4,所有实物资料的处置,应在考古报告发表之后,由考古发掘单位提出方案报请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