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文物局管理的干部。
二、国家文物局任命的司、处级国家工作人员,任命后进行宪法宣誓。已参加过宪法宣誓的国家工作人员,交流担任同一级别职务时,不再参加宪法宣誓。
三、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四、国家文物局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仪式,由国家文物局主要负责同志或主要负责同志委托的负责同志监誓,由分管人事工作的负责同志或受分管人事工作负责同志委托的人事司负责人主持。
五、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举行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宣誓人进行宪法宣誓时,着装应当整洁、得体。
六、宣誓仪式一般采取集体宣誓的形式,根据国家文物局任命国家工作人员情况及时分批举行;根据需要,也可采取单独宣誓的形式。
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面向国旗或者国徽站立,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在领誓人身后整齐站立,面向国旗或者国徽,右手举拳,跟诵誓词。
领誓人由国家文物局人事司确定。
七、宣誓仪式公开举行。
八、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