励小捷:文物保护不能没有社会力量的参与

我要发布     发布日期:2017-08-23 09:21:18  来源:光明日报
核心提示:我们所说的“社会力量”,主要是指政府之外的所有机构和个人,就文物工作来说可以界定为文物系统之外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这其中的社会组织,是在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组织;三类社会组织中,我们又偏重后两类,即基金会和民间组织。

   这是一群富有理想的人,一群充满情怀的人,一群极具毅力的人。他们想为自己、为国家、为子孙留下更多的文化遗产,为延续中华民族的文脉尽一份绵薄之力。11月3日,他们中的150位,汇聚在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与光明日报合办的“更多参与、更好保护——首届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论坛”上,就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及文保社会组织的发展进行了深入研讨交流。


  记者:基金会和本次论坛都是大力倡导“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这里所说的“社会力量”包含哪些?


  励小捷:我们所说的“社会力量”,主要是指政府之外的所有机构和个人,就文物工作来说可以界定为文物系统之外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这其中的社会组织,是在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组织;三类社会组织中,我们又偏重后两类,即基金会和民间组织。


  社会力量参与的必要性


  记者:文物保护工作是我国各级政府的法定职责,由政府承担主要责任;而国家的文物由政府主管、主导的体制在国际上也是通行的。为什么还要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呢?


  励小捷:因为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有其不可忽略的必要性。


  我国文物资源浩若烟海,保护任务重如泰山。而文物博物馆系统的行政、事业机构设置与承担的繁重任务很不相称。从机构设置看,全国省局中只有四个正厅级的文物局,14个单独成立机构的副厅级文物局,还有13个加挂文物局牌子的文化厅内设机构。全国2853个县中单设文物局的很少,大部分为文广新、文广旅或文广体局,由一位副局长兼管文物工作,还有近三分之一的县没有行政管理部门,由县博物馆、县文管所代行文物行政职能。还有一部分县连一个文管所都没有,大量基层一线管理留白。


  再看从业人员队伍情况,截至2015年年底为14万6千多人,结构比重上,多数人员集中在省市文物部门、文保事业单位和博物馆,而基层文管所、县博物馆的人员很少,并且结构不尽合理,专业人员比例很低。简言之,我国文物资源的结构是一个正金字塔形,而我国文物管理技术队伍的结构是一个倒金字塔形。


  资金投入的情况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主要由中央财政支持,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省财政支持,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经费也由本级财政负责,对市县重点项目有的省会给一定的支持。大量的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即普查登录文物点,责任在县,但多数难以落实经费,不能进入县级预算。近年来,省级政府对文物保护越来越重视,文保经费投入比较大,国保、省保的保护状况相对比较好,问题最多的是低级别的不可移动文物,就是11万余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以及近64万处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由于地方财力有限,且差距很大,许多文物资源丰富的县同时也是贫困县,因此保护投入难以保障,相当多文物保护状况极差。


  记者:那如果国家解决了缺钱缺人的问题,社会力量参与保护是不是就不需要了?


  励小捷:不是的。


  人民群众是文物创造与保护的主体。我是谁、我从哪里来、要到哪里去?这个人类思考的终极问题,都与文物保护传承有关。


  山西拥有占全国70%的元朝以前的古建筑,遍布在晋东南的乡村,这些建筑早已失去原有的功能,也不便用于开发。但是800年了,那里的老百姓世世代代守护着它们,有的地方还成立了村民理事会,承担保护的职责。英国北部城市纽卡斯尔市,有一座逾百年的墓园,那里长眠着北洋水师的五位故勇,他们是1887年去英国接船并接受培训时病故在他乡的。一百多年了,他们的墓碑倒塌断裂,情景凋零。正是我们的留学生向使馆反映了情况,当地的华人组织主动提出要与我们基金会共同搞募捐修缮墓地。


  这些事例说明,文物遗存及其所蕴含的历史文化价值,可以让一个地方、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每个人,找到一种血脉相连的东西,一种归属感、认同感乃至自豪感。所以,参与文物保护的社会力量,并不单纯是一个被需求的客体,而是要积极参与的主体,参与者觉得他不只是付出而且还有获得,不只觉得是乐善好施而且觉得是自己的责任与义务。


  社会力量参与的可行性


  记者:在目前的国情下,社会参与文物保护有没有可行性呢?


  励小捷:当然有!


  记者:您如此强烈的信心,源自哪里?


  励小捷:第一,中央支持。自2005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颁发、印发了一系列法规文件,都强调社会参与的重要性,并从不同角度对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提出要求。今年3月8日下发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对社会力量自愿投入资金保护修缮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可依法依规在不改变所有权的前提下,给予一定期限的使用权”。同时,针对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意见提出“利用公益性基金等平台,采取社会募集等方式筹措资金,解决产权属于私人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维修的资金补助问题,使文物所有者和使用者更好地履行保护义务”。这些法律法规和文件指示都显示,党和政府大力支持和倡导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这是进一步推进社会参与工作的最重要的保证。


  第二,民族传统。中国文化中历来就有乐善好施、扶危济困的优良传统,以个人资产修桥、铺路、造庙等被视为善行义举。


  第三,实践基础。建国初期,以张伯驹为代表的一批大藏家将用身家性命在战火中保存下来的珍贵文物捐献国家;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面对“推土机”的威胁,越来越多的人关注文物保护,据理力争、检举爆料,唤起社会和有关部门的重视,挽救了一大批文物的生命。这些都显示了公众参与文物保护的巨大热情。


  第四,国际惯例。在公众参与机制较为完善的发达国家,如英、德、意等国,社会民众及形态各异的社会组织百多年来一直积极参与到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促进了遗产保护制度的完善。这些国家的经验表明,对历史文化遗产的有效保护,有赖于全体国民文物保护意识的培育,而社会予以公民组织的公共利益表达,势必进一步推动政府产生更大的责任感,作出更加迅速、公正的回应。


  记者:虽然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文物保护的可行性已具备,但要真正付诸行动,还有一些困难和障碍。比如,尽管关心文物保护的人越来越多,但整体看,社会公众的文物保护意识还不够强,民众参与保护的自觉性不高,还属于小众。


  励小捷:确实是这样。


  可行性是指具备一定的主客观条件的基础和发展趋势的逻辑,但还不等于现实性。目前文物保护的社会参与刚刚上路,渐成风气,发展时间不长,参与经验不多,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要求相比、与传承中华文明的文物保护事业需要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


  除了你说的,还有其他因素。比如,文保领域的社会组织特别是民间组织尚在发育中,大多数自身实力不强,人才短缺,结构较为松散,稳定性差;针对文化遗产的公益捐赠在整个公益慈善捐赠中所占比例还很少,没有成为应有的一个类别,也缺少以文化遗产保护为主要捐赠方向的大企业和企业家;此外,尚未形成公众参与文物保护的法规保障和有效机制,程序性权利缺失,公众参与的权益缺乏认可和保护,存在一定的制度性障碍。所以说,社会参与文物保护的进程会加快,影响力会扩大,但是道路不会平坦也很漫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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