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文物商店销售文物的售前审核
行政许可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一、受理
条件:
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有关批准设立文物商店的批准性文件复印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2、请示性文件。内容包括:需要审核文物的类别、年代、数量、来源、地点及预约工作的时间;(依据京文物[2003]524号《关于对文物商店销售的文物进行售前审核的规定》);
3、填报《北京市文物商店售前文物审核表》(暂定名)和需审核文物的清单;要求一式两份;(依据同上);
4、上述材料A4规格制表成册。(依据同上)。
标准: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责任部门:办公室
受理程序: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对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对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填写《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对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填写《行政许可事项受理通知书》,加盖收文章。办公室主管主任批办后,将申请材料转文物保护处审查。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填写《行政许可事项补充材料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5个工作日内未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审查:
标准:
1、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有关批准设立文物商店的批准性文件复印件规范、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2、依据文物法律、法规规定审核。对允许销售的文物,作出标识。
责任部门:文物市场管理处
审查程序: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审查标准进行审查。
对符合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经主管局长批准,核发的准予行政许可的文件转交办公室统一制作正式文件;
对不符合标准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不予行政许可的文件经主管局长批准,转交办公室统一制作正式文件。
审查时限:2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经局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需要听证、招标、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时限内。
三、告知
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行政许可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责任部门:办公室
告知程序:
按照告知标准进行告知。
制发准予或者不准予行政许可的文书。寄发申请人或通知申请人领取。
对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必须将理由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行政许可工作结束后,将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告知时限:10个工作日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