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张勇
国家发展改革委一直非常重视文物工作,自觉把文物保护理念贯彻到经济社会工作的相关领域。“十二五”时期,我委重点开展了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组织实施《国家“十二五”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设施建设规划》,支持包括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在内的国家珍贵文化和自然遗产所急需的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对于规模较大、价值较高且适宜开展公众教育的遗产资源,在做好保护工作的前提下,适当支持展示利用、道路改造等基础设施建设,有效提升开展社会教育、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需求的保障能力。五年累计用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性基础设施的中央预算资金超过40亿元,带动地方政府资金投入达到20多亿元。
二是组织实施“平安故宫”工程相关基础设施项目。先后批准故宫博物院地库改造工程、基础设施改造一期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完成故宫博物院北园区项目建议书的审核意见,已按程序上报国务院。在项目审核过程中,始终严格遵照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功能优先、规模适度、勤俭节约、杜绝浪费的原则,精打细算,用好政府投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是按照《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规范政府审批项目程序。涉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建设项目,始终将取得相应级别的文物部门对建设方案的批复意见作为审批项目的前置条件。2015年,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批示和“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的要求,文物部门审查意见不再作为核准项目的前置审批程序,我委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开展相关修法工作。
四是鼓励引导地方政府合理利用外国政府贷款进行文物保护。对于地方政府利用外国政府贷款进行文物保护的申请,一方面,积极鼓励地方政府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契机,引入国外先进保护理念和技术,倡导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的有机统一;另一方面,严把内容关,引导地方政府合理确定保护建设内容,避免不当保护、盲目开发等造成的建设性破坏。
长期以来,我委与国家文物局保持了充分沟通和密切合作,积极参与文物保护领域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研究制定工作。总结这些年的文物保护工作,我们深刻地认识到:一要充分尊重文物保护的科学规律,始终坚持保护文物的原真性。在编制或审批地区发展规划时,从严审查,未经相应级别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复建文物保护单位,指导地方政府统筹协调文物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二要深入发掘文物的内在价值,服务当代社会,实现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让收藏在禁宫里的文物、陈列在广阔大地上的遗产、书写在古籍里的文字都活起来”,使文物所蕴含的中华民族文化基因与当代文化相适应、与现代生活相协调,构建真正意义上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体系。因此,我委正在会同国家文物局等部门,深入研究文物合理利用问题,拟在“十三五”时期对文物保护利用设施建设进行分类指导,引导科学开展保护利用工作。三要广泛共享文物保护成果。各级各类国有文物,目前主要利用政府资金予以保护,在确定门票价格时应当体现公共产品的属性,采取低票价,一般不应以限制游客流量、保护文物安全为由制定高票价。让当地人民群众都能享受到文物保护成果,才能带动全社会的共同参与,为文物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目前,我们正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包括文物保护单位在内、利用国家资源开展旅游服务的景区(点)门票问题。
加强文物保护、构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体系的工作任重而道远,我们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和李克强总理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入贯彻落实这次会议精神,积极配合国家文物局等相关部门,扎实做好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设施建设规划等工作,稳步推进各类文物资源的保护利用工作,为保护好优秀传统文化、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