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省级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许可
1、事项名称:省级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
3、许可程序:由秘书处决定是否受理;由文物处负责人审理,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审理意见;由文物保护司负责人审核后报局领导作出审理决定;由秘书处将审理决定送达申请人。
4、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5、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a、省级人民政府的征求意见文件。
b、必须进行该工程的理由说明材料及工程方案。
c、确保文物安全的措施方案。
d、涉及地下文物遗存的,须提供考古勘探发掘资料。
e、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制定的该文物保护单位的具体保护措施;涉及世界遗产的,需提供申报文本或有关说明材料。
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许可
1、事项名称: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
3、许可程序:由秘书处决定是否受理;由文物处负责人审理,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审理意见;由文物保护司负责人审核后报局领导作出审理决定;由秘书处将审理决定送达申请人。
4、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6、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a、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名称及相关证明材料;工程名称、地点、规模、用途。
b、工程位置图和工程设计方案。
c、省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关于该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的具体管理规定和要求;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管理工作的部门对该工程设计方案是否符合该具体管理规定和要求的意见。
d、涉及地下遗存的,应提供考古勘探发掘资料。
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许可
1、事项名称: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
3、许可程序:由秘书处决定是否受理;由文物处负责人审理,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审理意见;由文物保护司负责人审核后报局领导作出审理决定;由秘书处将审理决定送达申请人。
4、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5、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a、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名称及相关证明材料;保护措施名称、理由及主要内容。
b、建设工程选址批准文件。
c、保护措施具体方案。
d、保护措施具体方案中涉及文物保护工程的,应附有我局批准该工程方案的文件。
四、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迁移或拆除许可
1、事项名称: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迁移或拆除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
3、许可程序:由秘书处决定是否受理;由文物处负责人审理,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审理意见;由文物保护司负责人审核后报局领导作出审理决定;由秘书处将审理决定送达申请人。
4、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5、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a、省级人民政府的征求意见文件。
b、必须迁移或拆除文物保护单位的理由及论证评估材料。
c、迁移或拆除文物保护单位的具体方案。
五、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修缮许可
1、事项名称: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修缮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
3、许可程序:由秘书处决定是否受理;由文物处负责人审理,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审理意见;由文物保护司负责人审核后报局领导作出审理决定;由秘书处将审理决定送达申请人。
4、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5、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a、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名称及相关证明材料;工程名称、位置、类别和规模。
b、我局批准该修缮项目设计方案的文件。
六、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的原址重建许可
1、事项名称: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的原址重建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
3、许可程序:由秘书处决定是否受理;由文物处负责人审理,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审理意见;由文物保护司负责人审核后报局领导作出审理决定;由秘书处将审理决定送达申请人。
4、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5、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初审后,向我局提交的材料目录:
a、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的初步审查意见。
b、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受理的全部申请材料。
七、国有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用途许可
1、事项名称:国有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用途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
3、许可程序:由秘书处决定是否受理;由文物处负责人审理,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审理意见;由文物保护司负责人审核后报局领导作出审理决定;由秘书处将审理决定送达申请人。
4、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5、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初审后,向我局提交的材料目录:
a、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的初步审查意见。
b、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受理的全部申请材料。
八、由政府出资修缮的非国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许可
1、事项名称:由政府出资修缮的非国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3、许可程序:由秘书处决定是否受理;由文物处负责人审理,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审理意见;由文物保护司负责人审核后报局领导作出审理决定;由秘书处将审理决定送达申请人。
4、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5、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a、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名称及相关证明材料;受转让、抵押人的名称及相关证明材料;文物保护单位名称、位置及修缮情况;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理由。
b、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具体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c、由出资修缮的政府有关部门签署意见的有关修缮情况说明。
九、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许可
1、事项名称:文物保护工程资质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八条。
3、许可程序:由秘书处决定是否受理;由文物处负责人审理,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审理意见;由文物保护司负责人审核后报局领导作出审理决定;由秘书处将审理决定送达申请人。
4、许可期限:30个工作日。
5、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初审后,向我局提交的材料目录:
a、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的初步审查意见。
b、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受理的全部申请材料。
十、考古发掘资质许可
1、事项名称:考古发掘资质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3、许可程序:由秘书处决定是否受理;由考古处负责人审理,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审理意见;由文物保护司负责人审核后报局领导作出审理决定;由秘书处将审理决定送达申请人。
4、许可期限:30个工作日。
5、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a、《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发掘团体资格申请书》。
b、4名以上取得考古发掘领队资格人员的证明材料。
c、取得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证明材料(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以及代表性学术成果介绍等)。
d、从事文物安全保卫专业人员的名单及简介(专业背景、工作经历等)。
e、从事考古发掘所需技术设备配备情况的具体说明。
f、保障文物安全的设施和场所的具体说明。
g、已开展的有关工作情况报告。
h、申请单位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同意申请的书面材料。
十一、考古发掘计划许可
1、事项名称:考古发掘计划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3、许可程序:由秘书处决定是否受理;由考古处负责人审理,征求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及其他科研机构和有关专家意见,提出审理意见;由文保司负责人审核后报局领导作出审理决定;由秘书处将审理决定送达申请人。
4、许可期限:30个工作日。征求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及其他科研机构和有关专家意见所需时间另行告知申请人。
5、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初审后,向我局提交的材料目录:
a、《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发掘申请书》。
b、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的初步审查意见。
c、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受理的全部申请材料。
十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考古发掘许可
1、事项名称: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考古发掘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
3、许可程序:由秘书处决定是否受理;由考古处负责人审理,征求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及其他科研机构和有关专家意见,提出审理意见;由文保司负责人审核后报局领导审查,形成意见与申请材料一并上报国务院。
4、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征求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及其他科研机构和有关专家意见所需时间另行告知申请人。
5、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a、《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发掘申请书》。
b、考古发掘计划。计划包括项目名称、执行单位、工作时间、内容(含调查、勘探、发掘、资料整理出版)、学术目的、项目的成果方式、经费预算等。
c、由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出具的关于该考古发掘工作可能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造成的各种影响的评估意见。
十三、水下文物的考古勘探和发掘活动许可
1、事项名称:水下文物的考古勘探和发掘活动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七条。
3、许可程序:由秘书处决定是否受理;由考古处负责人审理,征求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及其他科研机构和有关专家意见,提出审理意见;由文保司负责人审核后报局领导作出审理决定;由秘书处将审理决定送达申请人。
4、许可期限:30个工作日。征求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及其他科研机构和有关专家意见所需时间另行告知申请人。
5、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a、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应包括:申请单位的名称及法定代表人姓名,项目简介。
b、勘探或发掘对象的详细介绍,包括名称、时代、具体地点、范围、示意图、照片等内容。
c、前期准备情况,对先前或初步研究的结果进行评估。
d、年度勘探或发掘项目完成时间表。
e、年度勘探或发掘项目的说明和目标。
f、准备采用的方法和技术。
g、经费来源及数额。
h、人员组成情况,每位成员的资历、责任和经验,其中应有不少于4名国家文物局认可的水下考古专业人员。
i、实地考查工作后的分析工作和其它活动的计划。
j、勘探及发掘活动期间遗址的管理和保护措施。
k、安全措施。
l、环境保护措施。
m、出水文物保护的技术准备情况。
n、报告编写、出版计划。
o、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p、由项目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出具的关于该项目可能对当地文物保护产生的各种影响的评估意见。
十四、外国人或者外国团体在中国境内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许可
1、事项名称:外国人或者外国团体在中国境内考古调查、勘探、发掘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
3、许可程序:由秘书处决定是否受理;由考古处负责人审理,征求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及其他科研机构和有关专家意见,提出审理意见;由文保司负责人审核后报局领导审查,形成意见与申请材料一并上报国务院。
4、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征求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及其他科研机构和有关专家意见所需时间另行告知申请人。
5、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a、外方单位负责人致国家文物局的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合作基本构想、研究对象、范围和学术目的等。
b、由中外合作单位双方草签的合作意向书。意向书具体内容包括:
(1)合作意向、范围和目的。
(2)合作内容、对象及研究方法。
(3)外方合作机构的基本情况,主要参加人员的学术经历、研究方向和主要研究成果。
(4)中方参加合作的项目人员组成、分工和项目主持人的学术经历与主要成果。
(5)合作工作计划,合作项目的经费、设备来源及管理方式。
(6)文物的安全保护措施,意外事故的处理及风险承担等。
c、由合作项目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出具的关于该合作项目在当地实施的可行性研究材料。此材料应附有地方外事、公安、安全、军事等部门的意见。
十五、考古发掘单位保留少量出土文物留作科研标本许可
1、事项名称:考古发掘单位保留少量出土文物留作科研标本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
3、许可程序:由秘书处决定是否受理;由考古处负责人审理,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审理意见;由文物保护司负责人审核后报局领导作出审理决定;由秘书处将审理决定送达申请人。
4、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5、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a、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应包括:申请单位名称;申请项目名称、目的及理由。
b、有关考古发掘项目的所有出土文物的目录。
c、拟留作科研标本的出土文物目录及简介。内容应包括文物名称、质地、时代、出土的具体地点、尺寸、完残状况以及照片。
d、考古发掘地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出具的评估意见。
十六、考古发掘领队资格许可
1、事项名称:考古发掘领队资格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3、许可程序:由秘书处决定是否受理;由考古处负责人审理,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审理意见;由文物保护司负责人审核后报局领导作出审理决定;由秘书处将审理决定送达申请人。
4、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5、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a、《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发掘领队资格申请书》。
b、申请人的本科以上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中级以上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证明材料。非考古专业人员需提交国家田野考古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c、1~2篇田野发掘简报和代表性学术论文。
十七、国际合作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文物或自然标本送到境外进行分析化验或技术鉴定许可
1、事项名称:国际合作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文物或自然标本送到境外进行分析化验或技术鉴定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3、许可程序:由秘书处决定是否受理;由考古处负责人审理,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审理意见;由文物保护司负责人审核后报局领导作出审理决定;由秘书处将审理决定送达申请人。
4、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5、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a、申请书(须合作双方共同提出)。申请书内容应包括:申请单位名称;申请项目名称、目的及理由;境外检测机构的情况介绍。
b、出境文物及自然标本清单。内容包括文物或标本的名称、质地、时代、来源、尺寸、完残状况以及照片。
c、国际合作考古调查、勘探、发掘项目的批准文件。
d、考古发掘地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出具的评估意见。
十八、局直属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馆藏文物许可
1、事项名称:局直属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馆藏文物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
3、许可程序:由秘书处决定是否受理;由博物馆处负责人审理,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审理意见;由博物馆司负责人审核后报局领导作出审理决定;由秘书处将审理决定送达申请人。
4、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5、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a、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应包括:借用单位和被借用单位名称及相关证明材料;借用文物的原因、去向与用途;文物建档说明、文物保存环境达标说明;借用文物的补偿方式;借用文物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b、借用文物目录。内容包括文物名称、质地、年代、级别、来源、尺寸、完残状况、文物照片。
c、借用协议。借用协议须包含安全责任条款。
十九、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馆藏一级文物许可
1、事项名称: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馆藏一级文物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
3、许可程序:由秘书处决定是否受理;由博物馆处负责人审理,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审理意见;由博物馆司负责人审核后报局领导作出审理决定;由秘书处将审理决定送达申请人。
4、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5、由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初审后,向我局提交的材料目录:
a、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的初步审查意见。
b、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受理的全部申请材料。
二十、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许可
1、事项名称: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
3、许可程序:由秘书处决定是否受理;由博物馆处负责人审理,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审理意见;由博物馆司负责人审核后报局领导作出审理决定;由秘书处将审理决定送达申请人。
4、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5、由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初审后,向我局提交的材料目录:
a、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的初步审查意见。
b、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受理的全部申请材料。
二十一、已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交换馆藏一级文物许可
1、事项名称:已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交换馆藏一级文物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一条。
3、许可程序:由秘书处决定是否受理;由博物馆处负责人审理,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审理意见;由博物馆司负责人审核后报局领导作出审理决定;由秘书处将审理决定送达申请人。
4、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5、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初审后,向我局提交的材料目录:
a、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的初步审查意见。
b、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受理的全部申请材料。
二十二、馆藏一级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许可
1、事项名称:馆藏一级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3、许可程序:由秘书处决定是否受理;由博物馆处负责人审理,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审理意见;由博物馆司负责人审核后报局领导作出审理决定;由秘书处将审理决定送达申请人。
4、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5、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初审后,向我局提交的材料目录:
a、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的初步审查意见。
b、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受理的全部申请材料。
二十三、博物馆一级藏品取样分析许可
1、事项名称:博物馆一级藏品取样分析
2、依据:国务院文件决定,《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3、许可程序:由秘书处决定是否受理;由博物馆处负责人审理,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审理意见;由博物馆司负责人审核后报局领导作出审理决定;由秘书处将审理决定送达申请人。
4、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5、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初审后,向我局提交的材料目录:
a、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的初步审查意见。
b、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受理的全部申请材料。
二十四、局直属文物收藏单位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许可
1、事项名称:局直属文物收藏单位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
2、依据:国务院文件决定
3、许可程序:由秘书处决定是否受理;由博物馆处负责人审理,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审理意见;由博物馆司负责人审核后报局领导作出审理决定;由秘书处将审理决定送达申请人。
4、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5、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a、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应包括:申请单位名称及相关证明材料;处理的原因和方式;需处理的文物或标本数量。
b、文物或标本目录。内容包括名称、质地、年代、级别、来源、尺寸、完残状况、相关照片。
c、本单位学术委员会或其他有关专家的意见。
二十五、文物商店设立许可
1、事项名称:文物商店设立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3、许可程序:由秘书处决定是否受理;由社会文物处负责人审理,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审理意见;由博物馆司负责人审核后报局领导作出审理决定;由秘书处将审理决定送达申请人。
4、许可期限:30个工作日。
5、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a、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名称及相关证明材料;拟设立文物商店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章程草案、经营文物的种类。
b、有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
c、有5名以上取得中级以上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证明材料。
d、有保管文物的场所、设施和技术条件的证明文件或说明材料。
二十六、文物拍卖许可证核发
1、事项名称:文物拍卖许可证核发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3、许可程序:由秘书处决定是否受理;由社会文物处负责人审理,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审理意见;由博物馆司负责人审核后报局领导作出审理决定;由秘书处将审理决定送达申请人。
4、许可期限:30个工作日。
5、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a、《文物拍卖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b、《文物拍卖专业人员资格申报表》一式三份。
c、《文物拍卖记录表》一式三份。
d、工商部门核发的拍卖经营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e、公安部门核发的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f、有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注册资金的验资证明。
g、5名以上取得高级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文物拍卖专业人员的资质证明等材料。
二十七、文物拍卖标的许可
1、事项名称:文物拍卖标的审核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3、许可程序:由秘书处决定是否受理;由社会文物处负责人审理,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审理意见;由博物馆司负责人审核后报局领导作出审理决定;由秘书处将审理决定送达申请人。
4、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5、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初审后,向我局提交的材料目录:
a、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的初步审查意见。
b、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受理的全部申请材料。
二十八、文物出境许可证核发
1、事项名称:文物出境许可证核发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3、许可程序:由我局指定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北京、天津、上海、广东、江苏、云南、福建、浙江、山西、陕西、河北、河南、四川、安徽、辽宁、山东、湖北,共17个)决定是否受理;由相关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具体审核并作出决定;经审核允许出境的文物,由相关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发给由我局签发的文物出境许可证。
4、许可期限:15个工作日。
5、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a、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b、文物合法来源证明。
c、文物及有关资料。
二十九、文物出境展览许可
1、事项名称:文物出境展览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
3、许可程序:由秘书处决定是否受理;由外事处负责人审理,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审理意见;由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局领导作出审理决定;由秘书处将审理决定送达申请人。
4、许可期限:30个工作日。
5、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a、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应包括:申请机构名称及相关证明材料;拟举办展览的时间、地点、参展文物件数及等级、展览费用情况、人员派出情况;外方合作机构名称及联系方式。
b、外方举办展览邀请信及资信证明。
c、展览协议书草案。
三十、馆藏一级文物拍摄许可
1、事项名称:馆藏一级文物拍摄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3、许可程序:由秘书处决定是否受理;由政法处负责人审理,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审理意见;由办公室负责人作出审理决定;由秘书处将审理决定送达申请人。
4、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5、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初审后,向我局提交的材料目录:
a、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的初步审查意见。
b、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受理的全部申请材料。
三十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拍摄许可
1、事项名称: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拍摄
2、依据:国务院文件决定
3、许可程序:由秘书处决定是否受理;由政法处负责人审理,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审理意见;由办公室负责人作出审理决定;由秘书处将审理决定送达申请人。
4、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5、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a、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应包括:申请机构名称及相关证明材料;拍摄项目名称及目的;拍摄时间及地点;项目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b、具体拍摄清单、工作方案及保证文物安全的防护措施。
c、有关管理部门意见。
三十二、境外机构和团体拍摄考古发掘现场许可
1、事项名称:境外机构和团体拍摄考古发掘现场
2、依据:国务院文件决定
3、许可程序:由秘书处决定是否受理;由政法处负责人审理,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审理意见;由办公室负责人作出审理决定;由秘书处将审理决定送达申请人。
4、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5、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a、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应包括:申请机构名称及相关证明材料;拍摄项目名称及目的;拍摄时间及地点;项目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b、具体拍摄清单、工作方案及保证文物安全的防护措施。
c、有关管理部门意见。
三十三、制作考古发掘现场的专题类、直播类节目许可
1、事项名称:制作考古发掘现场的专题类、直播类节目
2、依据:国务院文件决定
3、许可程序:由秘书处决定是否受理;由政法处负责人审理,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审理意见;由办公室负责人作出审理决定;由秘书处将审理决定送达申请人。
4、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5、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a、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应包括:申请机构名称及相关证明材料;拍摄项目名称及目的;拍摄时间及地点;项目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b、具体拍摄工作方案及保证文物安全的防护措施。
c、有关管理部门意见。
三十四、境外机构和团体拍摄文物许可
1、事项名称:境外机构和团体拍摄文物
2、依据:国务院文件决定
3、许可程序:由秘书处决定是否受理;由政法处负责人审理,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审理意见;由办公室负责人作出审理决定;由秘书处将审理决定送达申请人。
4、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5、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a、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应包括:申请机构名称及相关证明材料;拍摄项目名称及目的;拍摄时间及地点;项目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b、具体拍摄清单、工作方案及保证文物安全的防护措施。
c、有关管理部门意见。
三十五、特殊的珍贵文物及书画、壁画、丝织品、漆器等易损易坏文物的拍摄许可
1、事项名称:特殊的珍贵文物及书画、壁画、丝织品、漆器等易损易坏文物的拍摄
2、依据:国务院文件决定
3、许可程序:由秘书处决定是否受理;由政法处负责人审理,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审理意见;由办公室负责人作出审理决定;由秘书处将审理决定送达申请人。
4、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5、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a、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应包括:申请机构名称及相关证明材料;拍摄项目名称及目的;拍摄时间及地点;项目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b、具体拍摄清单、工作方案及保证文物安全的防护措施。
c、有关管理部门意见。
三十六、外国公民、组织和国际组织参观未开放的文物点和考古发掘现场许可
1、事项名称:外国公民、组织和国际组织参观未开放的文物点和考古发掘现场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3、许可程序:由秘书处决定是否受理;由政法处负责人审理,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审理意见;由办公室负责人作出审理决定;由秘书处将审理决定送达申请人。
4、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5、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a、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应包括:申请机构名称及相关证明材料;参观项目名称及目的;参观时间及地点;项目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b、具体参观计划及保证文物安全的防护措施。
c、有关管理部门意见。
三十七、局直属单位的古建筑内安装电器许可
1、事项名称:局直属单位的古建筑内安装电器
2、依据:国务院文件决定
3、许可程序:由秘书处决定是否受理;由执法督查处负责人审理,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审理意见;由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局领导作出审理决定;由秘书处将审理决定送达申请人。
4、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5、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a、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应包括:申请机构名称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项目及内容、理由;实施工程方案。
b、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意见的复印件。
三十八、局直属单位的古建筑厢房、走廊、庭院等处设置生产用火许可
1、事项名称:局直属单位的古建筑厢房、走廊、庭院等处设置生产用火
2、依据:国务院文件决定
3、许可程序:由秘书处决定是否受理;由执法督查处负责人审理,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审理意见;由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局领导作出审理决定;由秘书处将审理决定送达申请人。
4、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5、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a、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应包括:申请机构名称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项目及内容、理由;实施工程方案;用火规章制度及预防火灾措施。
b、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意见的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