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评定标准
国内旅行社质量信誉等级划分与评定的主要依据是《标准》,《标准》分五大项共六十三个细则,从旅行社的各项综合指标到旅行社内部管理、质量、信誉等多方面,多层次对旅行社进行综合评价。《标准》满分为100分,也可能因旅行社的突出表现和重大问题而发生增减。依据《标准》,旅行社在质量信誉等级划分与评定中总得分达到85分(含85分),可评定为“质量信誉3A级旅行社”;总得分在70分至85分之间(含70分),可评定为“质量信誉2A级旅行社”,总得分在60分至70分之间(含60分),可评定为“质量信誉1A级旅行社”(该级别为旅行社质量信誉基本等级)。总得分在60分以下的旅行社,属于“质量信誉较差的旅行社”,作为重点整改和优胜劣汰的对象,不予评定等级。
二、评定范围
评等定级的范围是全省国内旅行社,不包括评定年度未参加年检、或在年检中暂缓通过、不予通过年检的旅行社,不包括评定年度新审批的旅行社。
三、评定机构
省旅游局成立“陕西省国内旅行社质量信誉等级划分与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并设国内旅行社质量信誉等级划分与评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旅游局国内旅游管理处),办公室负责全省国内旅行社质量信誉等级划分与评定工作的组织实施。市(区)旅游局亦应成立相应机构,按省旅游局的职责划分开展此项工作。
四、评定办法
全省国内旅行社质量信誉等级划分与评定工作,由省、市(区)相应机构按省旅游局确定的职责划分进行评定。所有国内旅行社都必须获得质量信誉基本等级的认定,在此基础上,采取旅行社自愿申报晋级和主管机关组织评定相结合的办法。
1、旅行社基本质量信誉等级,即“质量信誉1A级旅行社”的认定。2002年12月31日前经省旅游局批准,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设立的旅行社,根据2002年度旅行社业务年检结果予以认定。凡通过年检的旅行社均可自然获得“质量信誉1A级旅行社”认定,凡2003年元月以后批准设立的旅行社,自批准之日起,经营满一年,经营期间严格遵守《条例》、《条例细则》,无重大质量、信誉投诉,符合旅行社质量信誉的基本要求,设立社向所在市(区)旅游局提出申请,市(区)旅游局予以认定。
2、旅行社质量信誉2A、3A等级的划分与评定。2002年12月31日前登记注册设立的旅行社获得“质量信誉1A级旅行社”认定后,可自愿申报晋级,此后批准设立的旅行社,获得基本等级认定后,可逐级申报晋级,一般不得跃级晋升。
申报晋级的旅行社,依据《标准》,结合旅行社的实际情况,自检、自查,进行划分与评分,并向所在市(区)旅游局报送相关资料和申报质量信誉等级。
3、市(区)旅游局在旅行社自检打分申报等级的基础上,结合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游客意见调查问卷、业务年检进行旅行社质量信誉等级划分与初评。要求对每个申报晋级旅行社均须有评分细则和得分情况说明,初评材料和初评结果报省旅游局国内旅行社质量信誉等级划分与评定办公室。西安、咸阳、宝鸡等优秀旅游城市的评定机构,可直接评定“质量信誉2A级旅行社”其评定结果以及申报3A级质量信誉等级旅行社的初评材料和初评结果上报省局。
4、省旅游局国内旅行社质量信誉等级划分与评定办公室在市(区)旅游局报送的初审材料和初评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全省旅行社业务年检的综合情况,结合省局日常检查和管理的资料、数据,严格按《标准》对每一个申报晋升质量信誉等级的旅行社进行质量信誉等级的划分与评定,确定旅行社最终得分,并提出评等定级意见,报省旅游局评定领导小组审定。
五、公布评等定级结果
1、从2003年开始,省旅游局国内旅行社质量信誉等级划分与评定办公室每年将上年度国内旅行社质量信誉等级划分与评定、复核的结果,包括获得旅行社质量信誉基本等级认定的旅行社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
2、由省旅游局向获评质量信誉等级的旅行社颁发等级证书和标志牌匾。
3、旅行社质量信誉等级可作为旅行社晋级和增加许可经营旅游业务范围的重要条件,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对旅行社分级管理的依据。
4、从2003年开始,参加全国国内旅行社百强社评选,全国行业优秀评选,省级最佳企业评选,凡申报参选的旅行社必须首先获得质量信誉3A级评定。
六、复核
每两年对所有评等定级的旅行社进行一次复核,复核的办法与等级划分与评定办法基本相同。
质量信誉3A级旅行社,在评级后被评选为全国百强旅行社、获全国行业性表彰,则等级复核可缓一年。
市(区)旅游局对旅行社在复核中的得分结果,对照《标准》提出复核意见,省、市旅游局国内旅行社质量信誉等级划分与评定机构,按职责划分,确定复核结果。对分值不能达到已评定等级要求的旅行社,可发出警告、整改通知、通报批评直至降级或取消等级资格的处理。对分值提高,达到新级别标准的旅行社则予以升级。
本办法于二OO三年元月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