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新农村建设工作中,应注意加强文物保护,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都应认真履行保护文物的义务。
二、在制定村镇规划时应注意保护好古村落,充分体现古村落的历史文化特点,坚持人与历史文化环境和谐、协调发展,保持和发扬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制定村镇规划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要参加审定。
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其设计方案应报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再办理工程报批手续。
四、对古建筑、古民居进行维修时,应注意按照“修旧如旧”的原则进行修缮,不得随意拆除旧的建筑材料,采用新的建筑材料;不得改变原有文物的真实性,更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确保其所蕴涵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的完整性。
五、在进行工程建设或者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地上或者地下出土文物时,应当立即保护现场,并报告本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对地下出土文物不得哄抢、私分、藏匿。
六、要将第三次全省文物普查所取得的成果与新农村建设结合起来,走过场的县区要进行补课,做到摸清家底。
七、在新农村建设中,不但要注重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还要注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要做好民间流散文物的调查与征集工作,使文物得到全面的保护。
保护和利用好祖国的珍贵文物,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各地在新农村建设中要把文物保护工作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使文物保护工作成为全社会每一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