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做好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根据中央、省和泰安市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意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它既是历史发展的见证,又是珍贵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化资源。我市具有深厚的文化底蕴,富有灿烂多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好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市的文化生态发生了巨大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了越来越大的冲击。一些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濒临消亡,面临着实物和资料的毁弃或流失、传承后继乏人、过度开发破坏等问题。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已成为当前一项刻不容缓的任务。
二、切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指导方针,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点面结合、讲求实效”的原则,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逐步建立起较为完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使我市珍贵的、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并得以继承和发扬。
(一)认真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搞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是有效保护和继承发扬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础。从今年开始,用2年时间,在全市范围内进行一次非物质文化遗产全面普查。通过普查,了解和掌握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情况及存在问题。在普查过程中,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多种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全面的记录,建立档案和数据库。普查工作的具体方案由市文体局制定。
(二)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代表作名录体系。按照有关规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科学、严谨的评定,建立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由市政府批准公布,并报泰安市政府备案。2008年底前我市将确定首批保护名录,以后每2年评审公布一批。申报评定工作由市文体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三)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认定和保存。对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科学认定、鉴别、分类,逐项制订和落实保护方案,征集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并进行妥善保管。防止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和资料流出境外。
(四)建立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对列入保护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采取命名、授予称号、表彰奖励、资助扶持等方式,鼓励代表作传承人(团体)进行传承活动。通过社会教育、学校教育,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传承后继有人。开展命名民间艺术之乡、创建民间传统文化之乡等活动,加强对传统文化生态保护较完整的村落或特定区域的动态保护。
三、加强领导,建立协调有效的工作机制
(一)成立肥城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大事项。广泛吸纳有关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同时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咨询机制和评审、监督制度。
(二)各乡镇(办事处)要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程,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规划,明确保护范围、措施和目标,并认真付诸实施。要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投入,通过宣传引导,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给予资助。
(三)市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机构要积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和展示,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广大未成年人进行传统文化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推动社会发展、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附件:肥城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刘 岩(副市长)
副组长:李东风(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人防办主任)
武心国(市文体局局长)
成 员:雍彦明(市发展改革局副局长)
张衍峰(市教育局副局长)
刘玉英(市财政局副局长、市财政监督局局长)
李英湖(市建设局工委主任)
师法萍(市林业局副局长)
陈方海(市民族宗教局副局长)
李明国(市旅游局副局长)
张树民(市广播电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文体局,武心国兼任办公室主任,杨淑贞任办公室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