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05)2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等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文化空间。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历史发展的见证,又是珍贵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化资源。我市广大人民群众在长期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的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湖湘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广大人民群众智慧与文明的结晶。保护和利用好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对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长沙,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加强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我市的文化生态发生了巨大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越来越大的冲击,生存状况堪忧。一些依靠口授和行为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失,许多传统技艺濒临消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后继乏人,大量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珍贵实物与资料遭到毁弃或流失,随意滥用、过度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象时有发生。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已经刻不容缓。
二、采取有效措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一)全面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要将普查摸底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性工作来抓,在充分利用已有工作成果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积极发动群众,组织开展对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调查。整个普查工作要争取在2006年完成,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市和区、县(市)两级名录体系。
(二)推动保护试点工作。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一项新的工作,要采取试点先行、以点带面的方式循序渐进。要在普查的基础上,选择具有独特历史文化价值、特色鲜明、处于濒危状态和工作基础好的项目作为试点。如:长沙湘剧、长沙弹词。试点要针对该门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特点、现状,制定保护标准和具体保护措施。通过试点,摸索出不同地域、不同层面、不同门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经验,探索出符合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的新思路和新办法,并在认真总结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在全市全面展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三)建立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要重视建立以人为核心、科学有效的传承机制,采取各种方式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团体)进行传习活动。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传承后继有人。
(四)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认定、保存、传播和合理利用。要组织各类文化单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专家学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研究。注重对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认定,制定专门保护方案。经长沙市人民政府及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授权,市群众艺术馆、市图书馆、市博物馆及各区、县(市)文化馆、图书馆和文管所等可以征集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并予以妥善保管,防止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和资料流失。市群众艺术馆、市图书馆、市博物馆及各区、县(市)文化馆、图书馆、文管所等公共文化机构要积极开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和展示,有条件的区、县(市)、部门可设立专题博物馆或展示中心,鼓励民间团体、社会组织和传承人,建立专题博物馆收藏和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对具有一定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要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进行合理开发利用。
三、落实有关责任,提供可靠保障
(一)发挥各级政府的主导作用,建立协调有效的保护工作机制。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成立长沙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市文化局为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牵头部门,要切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规划、评审和管理工作,加强对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指导。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建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局、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旅游局、市工商局、市知识产权局、市规划局、市广电局、长沙晚报集团、市文物局等部门以及市文联等群团组织要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参照市里的作法,采取相应的措施,做好各项工作。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广泛吸纳有关学术研究机构、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方面力量共同参与。要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家咨询机制和检查监督制度。
(二)加大投入,建立完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投入机制。市财政从2006年起安排保护工作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各区、县(市)也要将保护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同时要制定吸纳社会资金的优惠政策和措施,逐步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投入机制。
(三)加强宣传。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媒体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宣传,提高市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队伍建设。要充分利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文化机构,通过有计划的教育培训,建设一支业务素质好,年龄和专业结构合理的人才队伍,建立完善的人才培训体系。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规范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和评定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间文学、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即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如歌圩、庙会、传统节日庆典等)。
第三条 建立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目的:
(一)推动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与传承;
(二)尊重和彰显有关社区、群体及个人对湖湘文化的贡献,展示我市人文传统的丰富性;
(三)鼓励公民、企事业单位、文化教育科研机构、其他社会组织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四)落实《长沙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有关要求;
(五)为文化产业发展提供文化资源。
第四条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评定工作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实施。
第五条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项目,应是具有重要价值的民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或文化空间;或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具有典型意义;或在历史、艺术、民族学、民俗学、社会学、人类学、语言学及文学方面具有独特价值。
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长沙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二条规定重点做好下列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收集、整理、申报、保护工作:
(一)湘剧、花鼓戏、长沙弹词、长沙评书、长沙渔鼓、长沙山歌、木偶戏、皮影戏、民间故事等地方文学艺术;
(二)湘绣、湘菜、石雕、陶艺、剪纸等传统工艺;
(三)老字号、百年名校等;
(四)民俗风情等。
对申报项目评审时注重下列标准:
(一)具有突出的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
(二)具有在一定群体世代传承的特点;
(三)在当地有较大影响;
(四)符合以上条件,且处于濒危状态。
第六条 申报项目须提出切实可行的五年保护计划,并承诺采取相应的具体措施,进行切实保护。这些措施主要包括:
(一)建档:通过搜集、记录、分类、编目等方式,为申报项目建立完整的档案;
(二)保存: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手段,对保护对象进行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并积极搜集有关实物资料,选定有关机构妥善保存并合理利用;
(三)传承: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等途径,使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后继有人,能够继续作为活的文化传统在相关地区尤其是青少年当中得到继承和发扬;
(四)传播:利用节日活动、展览、观摩、培训、专业性研讨等形式,通过大众传媒和互联网的宣传,加深公众对该项遗产的了解和认识,促进社会共享;
(五)保护:采取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以保证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智力成果得到保存、传承和发展,保护该项遗产的传承人(团体)对其世代相传的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所享有的权益,尤其要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解、歪曲或滥用。
第七条 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各级行政部门等可向所在行政区域文化行政部门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项目的申请,由受理的文化行政部门逐级上报。申报主体为非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申报主体应获得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授权。
第八条 区、县(市)文化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筛选、评估、论证,经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后,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报。市直属单位可直接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报。申报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项目将在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中产生。
第九条 申报者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报告:对申报项目名称、申报者、申报目的和意义进行简要说明;
(二)项目申报书:对申报项目的历史、现状、价值和濒危状况等进行说明;
(三)保护计划:对未来五年的保护目标、措施、步骤和管理机制等进行说明;
(四)其他有助于说明申报项目的必要材料。
第十条 传承于不同地区并为不同社区、群体所共享的同类项目,可联合申报;联合申报的各方须提交同意联合申报的协议书。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合格的申报材料提交评审委员会。
第十二条 组建“长沙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委库”。评委库人员由市文化行政部门有关负责人和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承担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评审和专业咨询。评委库由30人组成。评委库中的评委每届任期四年,可连任。每次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主任由市文化行政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委员在评委库中随机抽出9-11人担任。
第十三条 评审工作应坚持科学、民主、公正的原则。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进行评审,提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推荐项目,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媒体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推荐项目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10天。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拟订入选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名单,经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每两年批准并公布一次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第十八条 对列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项目,各级政府要给予相应支持。同时,申报主体必须履行其保护计划中的各项承诺,按年度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实施情况报告。
第十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列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项目进行评估、检查和监督,对未履行保护承诺、出现问题的,视不同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除名处理。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