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我要发布     发布日期:2017-10-09 10:49:16  来源: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核心提示: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05]47号)精神,认真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进一步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特建立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05]47号)精神,认真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进一步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特建立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职能

  (一)拟订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措施和办法,审定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

  (二)协调处理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涉及的重大事项;

  (三)审核“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梧州市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名录》)名单,上报市政府批准公布;

  (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其他工作,重大问题向市政府请示、报告。

  二、联席会议组成成员名单

  召集人:黄上进 市文化局局长

  成 员:庞灿荣 市文化局副局长

  韦 坚 市发改委副主任

  张 勇 市教育局副局长

  梁 洪 市财政局副局长

  韦蔚成 市建规委副主任

  何予生 市旅游局副局长

  黄依合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副局长

  徐洪亮 市广播电视局副局长

  余思坚 市新闻出版局副局长

  秘书长:庞灿荣(兼)

  三、联席会议工作规则和要求

  (一)局际联席会议定期召开例会。根据需要或按照市领导的指示,可临时召开会议。会议议题主要包括:传达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指示精神;研究、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措施和建议;审议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梧州市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名录》)名单。

  (二)联席会议讨论达成的意见要形成会议纪要,印发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会议所决定的事项,按照各成员单位职能,分工负责,具体落实。

  (三)各成员单位要按时参加联席会议,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
 

本文标题: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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