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是全国著名革命老区,红色文化遗址范围广、数量多、价值大,影响深远,亟待保护。9月底,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批准了《黄冈市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
据悉,黄冈市目前有近现代红色文化遗存792处,其中已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及子项35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39处,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为43处和370处,尚未核准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有305处。根据点多面广的特点,《条例》将这些尚未核准为文物保护单位的革命遗址遗迹也纳入了保护范围,还规定应成立专家委员会,对革命遗址遗迹进行精准识别,由文物主管部门出具认定报告后列入保护名录,建立革命遗址遗迹数据库,向社会公告。
针对目前基层革命遗址遗迹保护工作存在人员不足、经费缺失、部门协调不充分的现状,《条例》增设了“文物保护员制度”“革命遗址遗迹管护责任人制度”等相应条款,通过制度的合理安排与设计,确保保护工作顺利进行。若革命遗址遗迹发生重大安全紧急情况,威胁到遗址遗迹主体安全,《条例》专门设计了抢救性保护条款,要求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时安排专项资金,对遗址遗迹进行抢救性保护。《条例》还规定,在革命遗址遗迹上粘贴或者刻划、涂污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擅自改变、迁移、拆除革命遗址遗迹,或者未经批准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及建设与遗址遗迹保护无关的建筑物的,由文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