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我要发布     发布日期:2017-10-13 17:44:03  来源: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智慧与文明的结晶,是连结民族情感的纽带和维系国家统一的基础。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共同承载着人类社会的文明,是世界文化多样性的体现。我市广大劳动人民在长期历史发展进程中创造的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如民间舞蹈“井陉拉花”、“藁城战鼓”、“赞皇铁龙灯”、民间美术“辛集农民画”、民间戏曲“丝弦”等等,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集中体现了人民群众的生活方式、思想观念、认识水平、聪明智慧、审美情趣和理想追求,是我市人民世代相传的、宝贵的文化财富,是我们发展先进文化的根基和重要的精神资源,是我市生存发展的内在动力,也是我市文明史的生动写照和历史见证。保护好我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传承历史文明、发展先进文化、建设文化强市,对于弘扬优秀文化传统、增强民族凝聚力、维护民族团结,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战略意义。

  当前,面临着来自全球化和现代化的挑战与冲击,我市与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环境一样,出现了一些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传统文化资源遭到不同程度破坏的现象。一些依靠口头和行为传承的民间文艺、技术、礼仪、节庆、游艺等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后继乏人,一些传统技艺濒临灭绝;许多珍贵实物和资料流失严重。因此,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已刻不容缓。

  二、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方针、原则和目标

  (一)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方针是: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正确处理保护和利用的关系,坚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真实性和整体性,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解、歪曲或滥用。在科学认定的基础上,采取有力措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全社会得到确认、尊重和弘扬。

  (二)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原则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点面结合、讲求实效。并逐步形成依法保护与政策保障相结合,政府保护与民间保护相结合,决策系统与咨询系统相结合,财政投入与社会资金相结合的保护工作机制。

  (三)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目标是:通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石家庄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和保护体系,使我市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珍贵、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并得以传承和发扬。在全社会形成自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基本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网络化、法制化。推出一大批极具特色的优秀民族民间文化,使其成为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活跃因子。

  三、建立名录体系,逐步形成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

  (一)认真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要将普查摸底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性工作来抓,统一部署、有序进行。要在充分利用已有工作成果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分地区、分类别制定普查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调查,全面了解和掌握我市各地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要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各种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建立档案和数据库。

  (二)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要通过制定评审标准并经过科学认定,建立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由同级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三)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认定、保存和传播。要组织各类文化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及专家学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研究,注重科研成果和现代技术的应用。组织力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科学认定,鉴别真伪。经各级政府授权的有关单位可以征集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并予以妥善保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和资料流出境外。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质载体也要予以保护,对已被确定为文物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充分发挥各级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的作用,有条件的县(市)区可设立专题博物馆或展示中心。

  (四)建立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对列入各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可采取命名、授予称号、表彰奖励、资助扶持等方式,鼓励代表作传承人(团体)进行传习活动。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传承后继有人。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保护。研究探索对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完整并具有特殊价值的村落或特定区域,采取动态整体性保护的方式。在传统文化特色鲜明、具有广泛群众基础的社区、乡村,开展创建民间传统文化之乡的活动。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建立协调有效的工作机制

  (一)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建立协调有效的保护工作领导机制。成立由市领导任组长,文化、财政、发改委等有关部门参加的石家庄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文化行政部门与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合力。同时,要广泛吸纳有关学术研究机构、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方面力量,共同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家咨询机制和检查监督制度。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将保护工作列入重要工作议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纳入文化发展纲要。及时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要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明确保护范围、保护措施和目标。

  (二)不断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经费投入和队伍建设。市财政设立“石家庄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保护和研究工作。各县(市)区财政部门也要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财政预算,给予经费保障。特别是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项目所在县(市)区必须安排适当的配套资金。同时,通过政策引导等措施,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行资助。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队伍建设。通过有计划的教育培训,提高现有人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充分利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人才优势和科研优势,大力培养专门人才。

  (三)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广大未成年人进行传统文化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作用。各级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要积极开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和展示。各级各类学校要利用优秀的、体现民族精神与民间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开展教学活动。鼓励和支持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工作进行宣传展示,普及保护知识,强化保护意识,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共识,营造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良好环境和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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