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田野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精神,加强田野文物保护工作,严厉打击文物犯罪活动,结合我市实际,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建立健全文物安全工作责任制。各县、区政府要提高对田野文物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文物保护的责任感、使命感,把田野文物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层层签订责任书,把文物安全责任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对由于责任制不落实、工作不到位而发生重特大田野文物被盗、被破坏事件的直接责任人,要给予严肃处理。
二、加强宣传,完善田野文物保护机制。各级文化、文物、公安、司法、工商、广播电视、教育等部门要广泛开展文物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文物保护知识,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文物保护观念。通过“文物保护宣传月”、开办“文物保护专栏”等多种形式,加强对文物保护工作的宣传。各县、区政府要不断探索有效保护田野文物的新方法、新措施,在保证必要的保护机构和编制的同时,还要配备必要的交通和办公设备,建立健全文物保护员制度,落实文物保护员报酬,制度应急预案。要进一步完善群众和专业队伍相结合的文物保护机制。
三、加大文物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文物犯罪活动。各县、区政府要将打击文物犯罪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实行标本兼治。公安、司法、文化、文物等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密切配合,严厉打击田野文物犯罪行为。对已发生的田野文物被盗或破坏案件,要组织力量抓紧破案。
四、做好档案等基础工作,切实履行田野文物监督管理职责。各县、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接到通知后立即对本辖区内的田野文物进行调查登记,做好档案资料等基础工作。同时,对那些不利看管、在原地确实无法保护、可以搬离现场保管的石刻等文物,按程序报批后可将其运到安全的地方集中保管。
五、为将田野文物保护工作落到实处,各县、区政府即刻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市政府将组织市直相关部门于2005年4月初对各县、区田野文物保护工作进行督察。对工作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市政府将对其进行通报,由此引发重特大田野文物被盗、被破坏事件的,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