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
围绕建设烟台历史文化名城,深入挖掘我市的历史文化内涵,在详细调查的基础上,对具有代表性的、突出我市历史文化名城特色的重点保护地段、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景区和周边环境进行全面地保护。通过高起点规划,建设历史文化精品工程,展示滨海城市特色,树立烟台历史文化名城形象,进一步提高我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城市建设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是以历史文化街区、优秀历史建筑为保护和建设重点,并对其建设控制地带进行环境综合整治;二是充分论证,科学规划,严格按规划实施,一次到位,不留遗憾;三是在保护文物古迹和历史文化街区的同时,整体保护烟台市的历史文化环境、自然环境和生态环境,并加以继承和发扬,逐步形成点、线、面相结合的综合保护体系;四是合理确定保护内容与范围,正确处理保护与利用、保护与发展、继承与创新的关系,使城市建设协调发展。
二、实施计划
根据保护和建设内容的不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建设工程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单体建筑的保护,一类是历史街区、历史文化景区的保护。两类保护工程同时展开进行。
(一)单体建筑的保护。
范围为五区范围内的所有优秀历史建筑和文物保护单位、历史街区内的单体建筑。
1.方案编制与规划时限。单体建筑修缮方案编制及施工由建筑产权和使用单位负责,按规划要求委托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编制。(1)对建筑质量较好的只需进行保养维护,按原貌做出修缮、粉刷方案。方案编制时间为7月10日-8月10日,工程完工时间为9月30日。(2)对建筑结构有问题的危房,需要进行抢险加固的,年底前做出加固方案,明年上半年完工。(3)对重要的建筑需在建筑勘测基础上重点修缮。建筑使用权或产权归单位所有的,要在年底前做出修缮方案,明年上半年完工;使用权及产权归个人所有的,要在今年下半年之前做出修缮方案,明年年底前完工。(4)建筑环境需要治理的,一并做出周边环境绿化、美化方案。(5)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及优秀历史建筑的修缮,需按国家文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建筑修缮方案编制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组织有关专家对方案进行审查、论证。如需修改设计,要尽快反馈。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建设办公室可协助使用单位委托设计,费用由建筑使用单位负担。
2.保护和建设要求:(1)建筑修缮及环境治理方案确定后,由市建设局组织实施。包括督促检查、施工监理、施工队伍资质审查、施工质量检查和验收,并将工程进展情况报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工程总体完工后,由市建设局牵头,会同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专家进行综合验收。(2)对因随意改变原建筑使用性质或使用不当而造成建筑损坏,又不按保护规划要求进行修缮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无力按规划要求进行修缮的,采取产权或使用权置换的办法,由市房管局统一收回。(3)对于特色住宅、民居,原来独户,现在多家合用的,可采取疏散居民、适当改善设施、产权或使用权置换等办法进行保护,与历史街区整体改造同步实施。
(二)历史街区、历史文化景区的保护。
历史街区、历史文化景区的保护,由管理、使用单位负责。根据不同情况,分期分批进行。各区都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重点保护工程。市里确定的重点保护工程见《烟台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建设重点工程一览表》。各责任单位要按统一进度要求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包括工程建设步骤及投资预算。各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在7月底前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重点工程实施方案报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保护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历史资料调查、提出保护要求。历史资料调查由市文化管理部门负责,要明确保护内容,包括文物古迹和传统文化部分,提出重点保护的范围。规划部门负责提出保护规划设计要求。
第二阶段:编制规划设计方案。规划方案一般采取招标的形式,邀请国内高水平规划设计单位参加,经评审确定中标方案。
第三阶段:工程建设阶段。各责任单位要列出工程实施计划,包括工程进度、资金筹措及工程建设保证措施等。市建设局负责工程建设的协调工作。
三、强化措施
这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建设活动涉及面广、时间长、任务量大、标准高,而且有些保护和建设工程还面临资金紧张、技术力量薄弱等困难,组织实施难度很大。各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必须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狠抓落实;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必须全面动员,全员参与,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建设活动的各项工作任务。
(一)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保护和建设历史文化名城工作,由市规划局牵头,市文化局、建设局、城管局、房管局等有关部门参与。为了搞好这次活动,市里决定成立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建设领导小组和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家委员会。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建设和实施等方面要充分听取社会各界和专家学者的意见,集思广益,把专家咨询建议纳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建设的各个工作环节,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建设走向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的轨道。
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建设的政策法规和重要工程项目,统一管理、协调有关部门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全面负责这项活动的组织协调。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家委员会为咨询机构,由建筑、规划、文物、历史等方面的专家和市民代表组成。各级、有关部门都要成立相应的工作班子和工作机构,并指定具体工作人员负责,切实把这项活动深入开展起来。
(二)要加大宣传力度,动员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积极参与保护和建设历史文化名城活动。
各级、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各种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进行多形式、多层次、全方位的宣传发动,使保护和建设历史文化名城活动家喻户晓,人人尽知,在全社会迅速形成浓厚的保护和建设历史文化名城活动氛围。要按照“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思路,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的作用。要密切联系群众,在做好宣传工作的同时,认真做好居民的思想工作,争取市民的大力支持和积极参与,形成社会各界和市民齐上阵,人人关心、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三)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协调,配合联动。
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根据责任分工,认真研究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和方案,精心组织实施,把任务层层分解,逐项落实,切实把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对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牵头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有关部门要积极参与和配合,真正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步调一致,联合行动,形成保护和建设历史文化名城的强大动力,确保把每一项工程建成精品,建成代表全市形象的标志性工程。要建立健全定期督查调度制度。市政府将不定期召开督查调度会,听取各区、各单位和有关责任单位的保护和建设历史文化名城的情况汇报,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也要对保护和建设历史文化名城活动进行督导、检查。要严格依据国家、省、市有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确保名城保护和建设活动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