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物局关于加强馆藏文物管理的补充规定

我要发布     发布日期:2017-10-23 09:33:36  来源:北京市文物局
核心提示:为加强对北京地区馆藏文物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及其他相关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为加强对北京地区馆藏文物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及其他相关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地区注册博物馆(包括公立博物馆、民办博物馆)及其他国有文物收藏单位。

  一、馆藏文物的管理与建档

  1、博物馆及其他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必须设立专门的保管部门或配备专职保管人员负责藏品库房的管理工作;保管人员是藏品管理的直接责任人,管理藏品总登记帐的人员不得同时兼管藏品库房。

  2、博物馆及其他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必须建立藏品总帐、分类帐及藏品档案,并积极开发和使用计算机藏品管理系统;藏品一经入馆,必须立即登记入帐;

  3、博物馆及其他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应建立各项藏品保管工作制度,做到制度健全、账目清楚、鉴定确切、编目详明、保管妥善、查检方便;博物馆主管领导应定期对文物的保管及库房安全进行检查;注册博物馆的藏品管理制度汇编应报北京市文物局备案;

  4、博物馆及其他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藏品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二、三级;馆藏文物须经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或北京市文物鉴定委员会鉴定分级;

  5、经鉴定已确定级别的文物需制作填报统一印制的《藏品档案》,一级文物一式三份,其中上报国家文物局、北京市文物局各一份备案,二级以下文物(含二级)一式二份,其中上报北京市文物局一份备案;《藏品档案》应按要求逐项制作、填报,做到齐全详实,并包括藏品照片及拓片等内容,如有缺项应予注明;

  6、民办博物馆收藏的文物,其所有权仍归私人所有,但列入馆藏的文物也应经过国家或北京市文物鉴定委员会鉴定定级,分级保管。未经履行注销手续的已入帐文物,原则上不允许调离本馆。

  二、馆藏文物的借用

  1、公立博物馆及其他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要借用馆藏文物的,应当上报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其中馆藏一级文物的借用须经国家文物局批准,二级、三级文物的借用须向北京市文物局备案;

  2、民办博物馆及其他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需要借用公立博物馆及其他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的,应当上报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馆藏一级文物的借用须经国家文物局批准,二级、三级文物的借用须报北京市文物局批准;

  3、馆藏文物的借用,需由文物借出单位向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去向、用途及补偿方式,借用文物的数量、等级,并附双方意向书或协议书草案,文物目录、现状说明及照片,文物损坏或丢失的责任及赔偿办法,提供接收方的背景资料,包括单位性质和情况简介;

  4、文物借出单位必须优先保证本馆基本陈列的完整性,不得因文物的借用破坏本馆现有基本陈列的展示内容;

  5、文物借用单位应具备科学保护所借文物的基本条件及安全措施;一次借用三级以上文物的数量不得超过20件套;

  6、馆藏文物的借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在此期间由文物借用单位负责文物的安全,文物借出单位应定期检查文物保护状况,一旦出现问题立即终止合同。

  三、馆藏文物的拍摄

  1、博物馆及其他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因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新闻宣传等需要拍摄馆藏文物的,应当上报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其中馆藏一级文物的拍摄须经国家文物局批准,二级、三级文物的拍摄须经北京市文物局批准;

  2、馆藏文物的拍摄,需由申请拍摄单位或文物收藏单位向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原因、用途及补偿方式,文物数量,并附文物目录、拍摄方案,双方意向书或协议书草案,明确知识产权问题、资料使用范围及违约责任,并提供申请拍摄单位的背景资料,包括单位性质和情况简介;

  3、文物拍摄需在本馆内进行,不得出馆;拍摄工作不得在文物库房内进行;应制定严格的文物保护措施及操作规程,不得对馆藏文物造成损害;

  4、文物拍摄过程必须由本馆工作人员全程监护,每次提用一件,文物的操作、摆放、移动均由博物馆专业人员进行;非本馆工作人员不得接触所拍摄文物。

  四、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

  1、进行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应当上报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其中馆藏一级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须经北京市文物局审核后报国家文物局批准,二级、三级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须经北京市文物局批准;

  2、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需由文物收藏单位向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原因、用途、数量、等级,文物现状说明及照片,并附文物修复、复制、拓印方案及其论证报告;由外单位承担此项工作的,需提供对方的背景资料,包括单位资质和情况简介;

  3、丝织品、纸制品、陶制品等质地及入藏时有多处破损修复而成的易损易碎的珍贵文物,原则上只允许进行用于文物保护目的的复制、拓印;

  4、修复、复制、拓印工作方案应以科学、合理、保证文物安全、不改变文物原状为原则;

  5、在修复、复制、拓印过程中,文物收藏单位应全程监控并定期检查文物状况。

  五、修复、复制、拓印馆藏文物资质

  1、从事修复、复制、拓印馆藏文物工作的单位,必须持有北京市文物局颁发的相应等级的从业资质证书;

  2、从业资质证书分为A、B两个等级,持有A级资质证书者可从事馆藏珍贵文物(一、二、三级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工作;持有B级资质证书者仅可从事馆藏一般文物(未上级文物及参考品)的修复、复制、拓印工作;

  3、申请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A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①有取得副高、正高级文物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三名以上,且具备从事文物修复、复制、拓印工作经验五年以上(从事文物修复等工作20年以上的老技师可视为具备同等资格);取得中级文物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五名以上,且具备从事文物修复、复制、拓印工作经验三年以上;

  ②具备从事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所需的场所和技术设备;场所需具备文物安全保护条件;

  ③国家、北京市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从业条件;

  4、申请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B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①有取得副高、正高级文物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一名以上,且具备从事文物修复、复制、拓印工作经验五年以上(从事文物修复等工作20年以上的老技师可视为具备同等资格);取得中级文物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三名以上,且具备从事文物修复、复制、拓印工作经验三年以上;

  ②具备从事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所需的场所和技术设备;场所需具备文物安全保护条件;

  ③国家、北京市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从业条件;

  5、申请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向北京市文物局提出书面请示,并附如下材料:

  ①相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职称证书、个人工作简历及技术专长介绍、以前所承担完成的主要业绩说明;

  ②本单位有能力从事修复、复制、拓印文物的种类或范围;

  ③从事文物修复、复制、拓印工作的场所介绍;

  ④从事文物修复、复制、拓印工作的技术设备说明;

  ⑤国家、北京市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从业资格证明。
 

本文标题: 北京市文物局关于加强馆藏文物管理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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