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市文物保护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国发[1997]13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物保护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发[1997]28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十五”期间我市文物保护工作的基本目标根据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十五”期间我市文物工作的基本目标是:进一步完善《长沙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建设规划》;完成全市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抢救维修:完成长沙简牍保护研究中心、贾谊故居二期修复工程、铜官斯兰址博物馆等一批对历史文化名城有代表性的文物设施建设,确立文化名城特色形象;加强博物馆、纪念馆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营造文化氛围,完善城市功能;搞好地下文物发掘工作,形成地下文物保护法制化、规范化机制;合理利用文物,加强文物的产业化开发,发展文物旅游;加强大物科学研究和保护,重点实施漆木器、简牍脱水工作,出版简牍研究等一批文物研究成果书刊;完善文物库房、展厅设施建设,确保文物安全;积极开展文物的对外文化交流活动。各区、县(市)应根据上述目标,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本地文物保护和利用工作基本任务和发展目标,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二、增加对文物保护的投入
各级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级负担”与“逐级配套”,把文物保护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要确保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博物馆、纪念馆(地)人员经费和必需的办公经费,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文物维修保护、文物征集、陈列展览及文物基础设施建设。在进行博物馆、纪念馆、文物库房等文物保护基础设施建设时,有关部门要尽可能地减免各项建设收费。
各级文物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大力发展文化产业。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政策,积极扶持文化产业的发展。文物单位文化产业的收入,主要用于文物保护和利用。
要合理利用文物优势,争取境内外有关方面对文物事业的资助和支持,广泛募集文物保护资金,促进文物事业发展。
三、把文物保护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各级建设、规划部门在制订城乡建设规划时要吸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参加,充分考虑到文物的保护和利用。
要健全和完善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四级文物保护单位网络体系,进一步做好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明确划定保护范围,树立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一门机构和或专人管理。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基本建设的,建设单位必须先征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建设、国土、规划、文化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文物安全和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
要切实加强建设工程中地下文物的保护。文物部门要依法划定地下文物重点埋藏区和一般埋藏区,凡在地下文物埋藏区进行基本建设,应先征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凡在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工程,都要依法进行文物调查、勘探,发现文物的,要及时进行考古发掘。建设单位要依法承担文物调查、勘探和考古发掘经费。
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要突出“楚汉名城、革命胜地”的特色。在城市建设中,城建规划部门要与文物部门密切配合,抢救保护具有传统特色的历史文化街区、地段。要选择一批代表历史文化名城建筑文化的近现代保护建筑纳入城市建筑文化保护体系。这些街区、地段和建筑的拆迁、改造应报建设、规划、文物部门审批。
四、完善文物保护体制
要深化文物保护管理体制改革。要根据文物保护工作社会性强、涉及面广的特点,调整、界定、规范相关部门文物保护的责任,把文物保护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要加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职能,充实文物行政管理人员,加强文物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
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健全文物保护管理机制。文物保护单位和使用、管理纪念建筑和古建筑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应与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签定文物保护责任书,负责文物、建筑的安全和维修保护,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使用。没有设立管理机构的文物保护单位,由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配合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就地组织群众性保护组织,保护和管理文物保护单位。
要建立、健全各级文物保护管理委员会,充分发挥其领导协调职能,研究解决本地区文物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公安、工商、建设、国土、规划、财政、物价、旅游等部门,要严格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文物部门共同做好文物保护工作。要依法加强对文物市场的管理,严厉打击文物走私犯罪等违法行为。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依法没收的文物,在结案后应及时无偿移交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损坏、丢失或出售文物。凡隐瞒不交,或造成文物损失的,依法追究其责任。对依法移交文物的部门,给予适当奖励。
要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保护文物的积极性,动员一切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文物保护事业。
五、加强文物工作的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