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武夷山景区的保护管理,促进风景名胜资源永续利用,建立武夷山景区保护管理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协调委员会”)协调机制,根据《福建省武夷山景区保护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94号)第六条规定,制定本规则。
一、协调委员会组成和办事机构
省政府设立武夷山景区保护管理协调委员会,协调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省建设厅,负责办理日常事务。
二、议事范围
在武夷山景区保护管理中,下列事项经协调委员会协调议定:
(一)制定或提出武夷山景区保护管理重要的综合性法律、规章和政策;
(二)实施对景区社会经济、居民生产生活和游人游览有重大影响的保护管理措施;
(三)审议对景区风景资源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景区内建设项目;
(四)其它需要由协调委员会协调解决的事项。
三、议事原则
(一)依法协调的原则。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福建省风景名胜区管理规定》、《福建省武夷山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福建省武夷山景区保护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以及经批准的武夷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是协调委员会作出决定的主要依据。
(二)促进景区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按照“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加强风景名胜区的保护管理,促进景区的可持续发展。
(三)集体决策的原则。协调委员会在主任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建立集体决策制度。
四、议事程序
(一)协调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根据本规则确定的议事范围提出待议事项,报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其中属武夷山市人民政府提出待议事项的,由南平市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协调委员会。
(二)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议事内容,提出会议方案及相关建议,报协调委员会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审定。
待议议题涉及多个成员单位职责、需综合协调的,召开协调委员会全体会议,全体成员参加;待议议题只涉及部分成员单位职责、只需个别协调的,召开协调委员会专题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参加。
(三)经协调委员会主任同意召开会议,协调委员会办公室一般应提前五个工作日将会议议程、待议事项的相关材料送达参会成员单位。
(四)协调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主持,专题会议由协调委员会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或待议事项提出单位向会议汇报议题的基本情况、相关依据及建议方案,由参会人员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
(五)经与会成员协商一致,会议主持人作出决定;与会成员争议较大的,主持人可以决定暂不作出决定,待进一步组织专家咨询、论证或摸清情况后,再上会审议。
(六)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起草会议纪要,由协调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审签后印发。
(七)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跟踪会议纪要的落实,南平市人民政府对协调委员会确定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职责
(一)就待议事项提出会议方案、组织专家咨询、论证或进一步调查的建议,报协调委员会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审定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协调委员会会议的各项会务工作,包括提前向协调委员会成员提供待议事项相关资料(含待议资料,相关法规、政策、规划依据,专家咨询、论证意见等);在协调委员会会议上介绍待议事项情况、相关依据,提出建议方案;作好会议记录,起草会议纪要,经协调委员会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审定后,印发各成员单位;
(三)督促落实协调委员会会议确定的事项;
(四)负责协调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联络;
(五)承办协调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务。
六、其他要求
(一)协调委员会成员应按规定参加协调委员会会议,确实无法参加的,应提前请假并委托他人参加会议,与审议议题有关的成员单位必须参加会议。
(二)提交协调委员会决策的议题涉及专业技术问题的,应先经专家咨询、论证,提出意见或建议,专家咨询、论证意见作为协调委员会决策的依据之一。
(三)根据审议议题的具体情况,会议可通知武夷山景区管理机构、有关部门代表及专家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代表根据会议议题安排,向参会人员说明有关审议议题的背景、过程和技术等方面情况。
(四)各参会人员必须提前熟悉审议项目的有关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认真参与审议并明确发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