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文物古建筑的自身内在的价值或其绝对价值在于历史的、艺术的和科学的价值。那么被人们忽视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则属于文物古建筑的外在价值或相对价值。
(一)文物古建筑的社会价值
社会价值是人自身通过实践活动来满足社会或其他人在精神和物质方面所做的贡献。文物古建筑的社会价值就是就是文物古建筑本身对社会的影响,即对物质上的和精神上的两种影响。从物质层面上讲文物古建筑具有科研价值,即我们能够通过对古建筑科学技术的研究了解当时社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与科技水平,文物古建筑还能够产生经济效益,这种经济效益主要体现在旅游上,旅游不仅可以发展地方经济,还可以提升地方形象;从精神层面讲文物古建筑不仅影响我们的精神世界,也影响我们的社会行为,它已经成为社会群体心理的组成要素。
因此,社会群体一旦对文物古建筑形成成熟完备的价值观,这将直接影响到国家或社会的建筑遗产的发展,从而提高人们对国家的归属感或对各民族的认同感。由于文物古建筑的社会价值没有精确的量化标准,而且社会群体的阅历、文化程度都不尽相同,由文物古建筑中所体现出来的社会价值和情感价值的内容也会不尽相同。文物古建筑的这种社会或情感的价值已逐渐成为古建筑遗产保护的新观念之一。古建筑遗产也为我们的精神世界提供丰富的源泉。比如圆明园,首先会让人们联想到八国联军进北京,对圆明园造成的破坏,从而激发人们的民族责任感和爱国主义情怀。
(二)文物古建筑的经济价值
古建筑就我们城市发展来说,往往对它的价值认识存在着一种偏差,一般的注重其内在的价值即历史的、艺术的、科学的价值,总会忽略其产生的经济效益。有学者指出:“一个不容置疑的事实是:艺术品和艺术所产生的效应,除了知识活动、发展文化和赢得他人尊重的一种生活方式的传播外,同时还是一种经济来源,这一点是得到普遍承认的。”[1]文物古建筑的经济价值主要体现在其使用价值和旅游开发等方面,它的开发和利用可以带动地方经济的发展。
文物古建筑社会价值的形成可以提高地方知名度,和可以给相邻地段带来增值。旅游业的开发带动其他产业链的发展,比如商业、服务业等。旅游业多以门票的形式直接实现其经济价值,由此带动起来其它效益则是一种间接的收益。直接实现的经济效益则是有限的,是可以估算的。间接地收益是无限的,不可估量的。如洛阳古代建筑带来的经济价值非常可观,每年大约有4000万人次国内外旅游者去洛阳参观游览,具统计仅仅2013年,洛阳市全年共接待旅游人数8608万人次,实现旅游总收入485.02亿元。如此庞大的人口规模,如此客观的经济收入数字,既是文化的消费者,又是文化的传播者,这是洛阳文化产业做大做强的重要条件。这旅游所带来的间接收入是无法估量。
三、文物古建筑的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的关系
(一)古建筑的内在价值远远超过了外在价值
这一类文物古建筑大多属于国家级重点保护对象,或者是因为这类古建筑应用到的科学技术无法复制,或者是因其文化内涵丰富,艺术价值巨大,无法比拟。如果在继续使用或开发,会严重破坏到文物古建筑的保存和遗留,并且会加速其老化或损毁。这一类建筑只能对其保护而不能充分利用,或者只能变换其原有的职能,而降低了其实用价值。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之间不成比例关系。
(二)文物古建筑的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都很高
这类古建筑一方面其内在价值为外在价值带来可观的收入,通过外在价值体现出其内在的价值,一方面通过其使用价值来实现经济效益。因此,文物古建筑的保护和利用并不是一对矛盾体,也可以是相辅相成的。对于这类古建筑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再加以开发和利用,使其外在价值的实现得到最大化。
(三)文物古建筑的内在价值相对小于其外在价值的实现
这类古建筑在大中小城市也不乏少见。这类古建筑本身所蕴含的历史价值或艺术价值或科技价值相对较小,内涵也不深远,品味也不高。甚至不被看做历史文物保护对象,但人们却看到了它的使用价值。如古城保定的东大街和西大街的建筑风格从元代一直延续到现代,其建筑风格均有不同年代的体现,它能够反映出保定发展的历史,也能看出各年代建筑文化的缩影,而到现代被改成了商业街。
它的外在价值远远超过了其内在价值。多年来人们一般的把文物古建筑的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独立对待,这是对古建筑传统的理念的错误观。经济的发展对建筑的发展有推动作用,建筑也是为人们服务的。建筑的发展对人们的生活有着巨大的影响。建筑是一种文化精神,也是一种经济来源,其本身存在着双重价值—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