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在国外城市建设长期的发展与演进过程中,十分重视对历史古建筑及街区的保护,将其看作是可供人们欣赏的艺术品。而我国的古建筑保护在经过不断完善之后,虽已形成了以文物保护为中心内容的单一保护体系形成阶段、增添历史文化名城为重要内容的双层次保护体系的发展阶段以及重心转向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多层次保护体系的成熟阶段。但与国外相比,还有不少可以借鉴的地方。
一方面,在保护方法上强调古建筑保护的完整性、修缮的原状性。即要最大限度地保存文物建筑的原有部分,尽量避免增添和拆除,只采取必要的措施,使用具有可逆性和可识别性的保护方法等。对历史街区的保护,一些国家一般采取规定保护区的策略,在保护中采取经济、社会和综合措施,充分利用尚有一定历史价值的老房屋加以修整、改造,使内、外居住环境得到根本改善。
如日本古城京都仿照我国唐朝时期的洛阳和长安城规划布局而建,一直以来都褒有“东方传统文化博物馆”的美誉。几百年来,京都的自然环境和城市结构始终如初,而且借助分区的方式,将城市分为自然和历史风貌保护区域、市中心新旧和谐混合区域、城市新功能区域三个部分,使古建筑和城市建设也巧妙地融合在一起。而如今讽刺的是,我国的建筑师想要研究唐宋时期的古建筑时,反而要到日本的京都去才可以。
另一方面,在保护体系上实现立法、集资、管理的三位一体模式。即是在政府的引导下实现与社会团体和广大民众的协力合作。就法律而言,欧洲的一些国家不仅在宪法中对古建筑的保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还为此制定了专项的法律。而我国只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对古建筑的保护略有提及。
就资金投入而言,一些国家为减轻国家压力,努力扩宽思路,成功地引入了私人团体对古建筑的投资。此外,就管理而言,不少国家都很重视对民众的宣传,鼓励民众参与到保护古建筑的工作中来,最大限度地调动起全社会的力量来保护古建筑。就如法国通过设立“文化遗产日”,免费开放作为博物馆的古建筑,并向民众发放古建筑名录,非常有效地宣传了古建筑的保护观念,使位居高堂的古建筑保护事业,顺利地走向实景民众。
由此,我们不难看出,让古建筑真正做到能够融入现代化都市,才是保护问题的根本解决之道。如果只是单纯地通过财力物力的投入,把古建筑保护下来,并没有多少意义,时间久了,好不容易保护下来的古建筑就会被大家遗忘,失去它的价值,很可能就会消失在不经意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