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出国(境)文物展览包装工作规范化、科学化,保证文物地赴国(境)外展出过程中安全无损,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文物展品”,是指出国(境)文物展览中所展出的经文物部门注册、登记、确定级别的文物。
第三条 展品包装工作的要求是:结构合理、坚固耐用、拆卸方便、复位容易、美观简洁、一目了然,适合集装箱(车、飞机)装载,适于长途运输。
第四条 凡经国家文物局批准的出国(境)文物展览的展品必须按照本规范要求进行内、外包装。
二、包装单位和人员
第五条 举办出国(境)文物展览的单位,必须指定专门的从事文物展品包装工作的单位或由专人负责包装工作。
第六条 国家文物局认定有能力的单位可以从事专门的文物展品包装工作。从事包装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国家文物局(或由国家文物局指定的培训机构)举办的专业技术培训班培训,并经考核获得资格证书后,方能从事文物展品包装工作。
第七条 包装工作人员应热爱本职工作,爱护文物,具有强烈的责任心。
第八条 未经国家文物局特别许可,外国团体、法人、自然人不得在文物展览单位从事文物包装工作。
三、包装技术
第九条 包装材料的选用
(一)制作内、外包装箱均应使用目前国际通用的复合木质材料为板材,如多层板、夹心板等。禁止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原木为材料。
(二)内、外包装箱的防震层应选用质地柔韧、弹力好的高度密吹塑板及泡沫塑料为材料。
(三)填充物应以海绵、各种密度的聚氯板和高密度聚苯板等为材料。禁止使用旧报纸、卫生纸、纸屑、锯末、麦秸、砂土等作为填充材料。
第十条 外包装箱制作要求
(一)常规式外包装箱的制作要求
外包装箱应具有坚固性及较强的防震、防冲撞、抗压和防水性能。
1.尺寸规格:。按照运输方式不同,外包装箱的尺寸规格可分为空运、陆运两种。
空运外包装箱的尺寸规格:(长×宽×高 单位cm)(1)157×105×160
(2)157×105×80
(3)79×105×80
陆运外包装箱的尺寸规格:(长×宽×高 单位cm)(1)不超过1190×220×225
(2)不超过590×220×225
2.箱体材料:多层板
3.箱内壁防震层厚度应达2-5cm,防水层所使用的塑料布应在0.05mm以上。
4.箱外表显著位置要有防倒置、防雨、易碎标识并标明箱号。
5.外包装箱与内包装箱之间应用防震减压的填充物填实,不得留有空隙。
6.外包装箱表面不应该有突出的锁扣等装置,以避免箱体移位时发生拉挂等现象,影响箱体安全。
(二)直接式外包装箱的制作要求
直接式外包装系指一些份量较重(如大型石雕、陶塑、青铜器等)、体积较大(如屏风、宝座、家具等)的展品,需直接装箱运输。直装式外包装箱的制作要求与常规式有所不同。
1.尺寸规格:应视展品的具体大小而定。但箱体的尺寸要比展品至少大出5-10cm,以便防震层的制作。
2.箱体材料:多层板。
直接式外包装箱应特别注意板材的选用,尤其是份量较重的展品,应选用质地坚实、承重力强的板材,复合板的厚度应达到1.2-2cm.必要时可用木方作框架、横撑加固。避免发生包装箱变形,破损等现象。
3.直接式外包装箱的防震层要加厚,四周及顶面应达到3-5cm,底面应达到7-8cm.
4.其他要求与常规式外包装箱相同。
第十一条 内包装箱(盒)制作要求
1.尺寸规格:内包装箱(盒)的尺寸应视展品的大小而定。
2.箱体材料:多层板,或达到国际标准的瓦楞纸板。
3.防震层:由于内包装箱的防震层直接接触展品,所以防震层材料应选用细密、柔软、弹性好的中密度吹塑板为宜。
4.根据展品需要,箱(盒)内应放置防虫剂、干燥剂等。
5.对于箱内结构复杂的内包装,须附装箱示意图或在箱体表加注警示性文字。
第十二条 几种常用的包装方式
(一)悬空减震法:箱内立支架,将展品置于支架上架空,然后固定于其上。
(二)捆扎法:先将两块多层板做成直角形框,将展品放置其上,用带子把展品捆扎在背板上。
注意底板和背板均应粘贴较厚防震层,背板的防震层还应依照嚣物的形状镟挖出大致凹槽,增大接触面,以便增加固定效果。
(三)点式固定法:在箱内壁选两组对称点,粘贴高、中密度吹塑板块,以使展品固定于箱中。
(四)紧压法:选定若干个受力部位,用包裹海绵或粘贴绒毡的木方将物体紧压、固定于箱体上。
(五)镟挖法:依照展品的形状,在较厚的中密度板、海绵板上镟挖出凹槽,将嚣物放置其中,使之不移位。
此种方法适用于小件玉嚣、瓷嚣、金银嚣,以及形状不规则的展品。
第十三条 展品包装程序
(1)第一步 根据展品的质地、形状、大小,制作内包装箱(盒),包括制作箱体、箱内防震层等。
(2)第二步 展品外面可根据需要包裹一层绵纸,以起到保护嚣物表层、增加防震、防止移位的作用。注意不得使用报纸、牛皮纸等。
(3)第三步 选用适当的包装方法将展品固定于内包装箱(盒)内,直接式展品则直接固定于外包装箱内。
(4)将若干个内包装箱(盒)码入外包装箱盒内。
(5)填实空隙,固定、封箱。
四 包装质量监督
第十四条 国家文物局可指定或委托有关单位为文物展品的指导、检查和质量监督单位,对出国(境)文物展览的展品包装进行质量检查,符合本规范要求的,方可出国(境)展览。
第十五条 凡违反本规定进行操作,而使展品存在不安全隐患的,一经查出,即令其重新包装;对仍达不到规范要求的,则禁止其出国(境)展览。
第十六条 对不采纳检查人员意见,或弄虚作假而使不合乎包装规范的展品出国(境)展览,并导致展品损伤或损毁、给国家造成损失的,要追究单位责任人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给予处罚,情节严重者,应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