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加强南京地区地下文物的保护和管理,遏制盗掘和非法买卖文物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精神,现将我市加强地下文物保护和严厉打击盗掘、非法买卖地下文物的违法犯罪活动等事项通告如下:
一、一切考古发掘工作,必须履行报批手续;发现地下埋藏的文物,未经文物行政部门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发掘。
二、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在地下文物埋藏区施工,建设单位应事先报文物行政部门,并由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勘探。
三、在建设工程和生产活动中发现地下文物,应立即停止施工和生产,保护现场,并及时向文物行政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私自藏匿,哄抢、捡拾地下文物;不得阻挠文物行政部门履行依法保护文物的职责。
四、地下文物属于国家所有。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和制止破坏文物的行为;对保护文物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举报电话:市公安局: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