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丰富昆明城市文化内涵,加快文化昆明建设,打造博物馆之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管理办法》、《中共昆明市委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充分利用文物资源大力发展博物馆业的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经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审核、相关行政部门批准许可取得法人资格或由昆明市进行挂牌的行业博物馆和非国有博物馆,以及在博物馆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团体和个人。
第二章 指导思想
第三条 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鼓励全市各类博物馆提高服务质量和办馆水平,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
第三章 奖项设置、奖励标准和资金来源
第四条 设立“十佳博物馆奖”10名;“最佳展览奖”1名;“发展博物馆业组织奖”1名;“发展博物馆业先进个人奖”10名。
第五条 奖励标准
(一)年均向公众开放时间在240天以上,观众达到3万人次的行业博物馆和非国有博物馆,均可参与“十佳博物馆”的评选,对于荣获十佳称号的博物馆,每家给予5万元的奖励;
(二)展览活动在全国有一定影响、昆明市辖区内的行业博物馆和非国有博物馆,均参加“最佳展览奖”评选活动,荣获“最佳展览奖”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
(三)积极参加昆明市博物馆业项目宣传推介、组织发展,主动开展博物馆业务培训、馆际交流活动,在各类博物馆举行专题展览并获得良好社会效益的单位和团体,均可参加“发展博物馆业组织奖”评选活动,荣获“发展博物馆业组织奖”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
(四)在推动博物馆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可参加“发展博物馆业先进个人奖”评选活动,荣获“发展博物馆业先进个人奖”的,每人给予2000元的奖励。
第六条 以上奖励,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
第七条 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兴办博物馆项目(含已有博物馆的改造扩容、选址重建、展览更新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展品)在100万元至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投资方5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1万元至1000万元(不含展品)的,一次性奖励投资方1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1万元(不含展品)以上的,一次性奖励投资方20万元。
第八条 鼓励全市社会团体和个人向外引资建设博物馆,对引进市外资金落地建成博物馆的,按照昆明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进行奖励。
第九条 鼓励社会力量对各级各类博物馆进行赞助,所投入的赞助资金、藏品等,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审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可按照该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享受税收等方面的减免优惠。对有突出贡献的赞助方,由政府给予表彰。
第十条 奖励和评选工作所需经费从昆明市文化发展资金中列支。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评审活动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十二条 评审活动由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负责,组织市博物馆业发展奖励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经市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和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批后进行奖励。
第十三条 市博物馆业发展奖励专家评审委员会,由从事博物馆业研究、工作和相关管理部门的资深人员(专家)、主管领导组成。对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专家,一律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四条 《办法》中须经专家评审或认定的事项,由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有关评审或认定事项的标准,由专家评审委员会研究确定。
第十五条 申报时间、程序:
(一)申报时间为评审年的1月至1月30日。
(二)在申报期内,凡符合评奖条件的博物馆、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均可向所在地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进行申报,提供相关申报材料,填写相关申报表格,逾期不再接受申报。
(三)申报期截止后,由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提出候选项目限期上报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汇总,逾期不再受理。
(四)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汇总各县(市)区候选项目后,提交昆明市博物馆业发展奖励专家评审委员会组织开展奖项评审。
(五)评审结果经市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和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组织集中颁奖,兑现奖励。
第十六条 申请奖励的单位如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则取消其获奖资格,追回奖金,并在三年内不得申请本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评审活动于2010年开始进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