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我省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文物资源十分丰富,是历史文物大省。进一步加快发展我省文物博物馆事业,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好文物资源,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建设西部文化强省的重要内容,是不断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的重要保证。现就进一步加快我省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切实落实“五纳入”切实抓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宣传贯彻和落实工作,将其纳入普法教育计划之中,采取各种措施,使各级各部门和广大干部群众知法、懂法、守法,在全社会树立起保护文物人人有责的观念。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国发〔1997〕13号)的要求,采取切实有力措施,落实“五纳入”要求,即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省级财政2003年较大幅度增加了文物保护专项经费,今后将随着财政收入增长增加对文物保护的投入。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当地财力安排文物保护专项经费,将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当地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从2003年起,“五纳入”没有落实的地方,将不安排省级文物保护专项经费,并取消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项目资金的申报资格。国有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事业性收入,应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二、健全文物管理机制,加强文博队伍建设
文博工作是一项政策性、业务性很强的工作,健全机构,稳定队伍,增强素质,直接关系文博事业的兴衰成败。各级政府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认真落实文物管理机构和充实必要的工作人员,市(州)、县(市、区)文物管理工作要做到有编制、有人员、有经费。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切实帮助文物部门和文博工作人员解决工作和生活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为文博工作队伍稳定和整体素质提高,提供良好环境和必要条件。要努力探索一套适合文博事业发展规律的人才培养制度,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解决人才短缺问题。对一些特殊的文物保护技术、文物修复传统技艺、文物鉴定、古建筑和石刻修复等,要坚持“馆校结合”、“师承制”等多种方式,解决后继乏人的问题。要注重培养和引进各类急需人才,特别是既懂行业管理、经营管理,又懂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省文物行政部门要建立全省文博专家信息库,协助审查重大工程项目方案和规划、工程、陈列、安全防护及考古发掘方案。
对少数民族地区、偏远地区的人才培养要实行倾斜政策,不断优化专业队伍的分布和年龄、知识结构,提高全省文物工作的保护和管理水平。积极探索适应我省文博事业发展的管理体制和竞争机制,充分发挥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和各基层文博单位的主观能动性。大力支持、鼓励志愿者参与文物保护事业。
三、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关系
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尤其是旅游业发展中,我省文物资源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按照既有利于文物保护,又有利于经济建设和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原则,妥善处理好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关系,把文物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一要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基本建设的关系。文物行政部门要牢固树立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意识,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应坚持以配合基本建设为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发挥提前介入的职能。进行大、中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凡因进行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需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建设单位在工程预算批准后,应主动配合文物行政部门做好前期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建设部门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要征求文物行政部门意见。
二要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城市建设的关系。各级政府在编制和调整城乡规划、旧城改造、房地产开发、交通道路建设中,要加强对文物古迹、文化遗址、古墓葬区等文物单位以及历史文化名城标志性建筑及其周边环境和传统街区的保护。各级城乡规划部门要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和历史文化街区、地下文物埋葬密集区和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并将其作为城乡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各类城乡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要征求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
三要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旅游发展的关系。文物是旅游业的重要载体,旅游是发挥文物功能的重要渠道。合理利用好文物资源将为发展我省旅游支柱产业发挥重要作用。旅游发展要严格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其活动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文物部门要有精品意识,集中力量打造三星堆遗址、金沙遗址等一批精品,为我省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四、加强管理,切实保证文物安全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有效保护、加强管理的前提下,合理利用文物资源,充分发挥文物的社会教育、历史借鉴和科学研究功能,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协调统一。要严厉查处因单纯追求经济利益而破坏文物的做法,不得以转让、抵押、承包、出租等方式将文物保护单位交由企业经营,不得擅自改变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体制。凡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的维修和建设项目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履行相应的报批手续。
必须加强对濒临毁坏的重要文物古迹和馆藏文物的抢救维修和修复。要统筹规划、讲求实效,抓好全省的文物抢救工程,重点支持亟需抢救且有利于打造文物旅游景区的文物保护单位和项目。
加快推进完成文物保护单位“有专门机构或专人管理、有必要的保护范围、有标志说明、有记录档案”的“四有”工作,到2004年底完成全省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有”工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世界遗产的申报和保护、管理工作,有关市、州政府要深入调查研究,了解遗产资源保护情况,制定相应的有效保护措施。
加强文物的对外交流工作。充分利用我省文物资源优势,积极开展对外文物交流与合作,广泛争取国际组织、友好国家和海外华人、港澳台同胞对我省文博事业的了解和支持,以文物为媒介,让世界了解四川,让四川走向世界。
各级政府特别是文物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文物安全工作,加大投入力度,加强安全防范基础设施建设,采取技防与人防相结合,层层建章立制。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是文物行政执法的主体,公安、工商、海关、文物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严厉打击破坏、盗窃和走私文物的违法犯罪活动。公安机关应在重要的文物保护单位、文物收藏单位以及文物犯罪活动多发地区加强防范,必要时可设立专门的公安派出机构。文物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文物市场的管理,规范文物拍卖活动。
五、加快建立具有四川地方特色的博物馆体系
博物馆是实现文物合理利用的重要场所。要加快推进“四川博物馆”建设,把“四川博物馆”建成具有鲜明特色和独特风格的国家级大型博物馆。各地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具有地方特色、专业特色的博物馆建设,力争在我省形成以“四川博物馆”为龙头,市、州博物馆为主体,其他形式博物馆为补充的多层次、多门类的博物馆体系。各地要采取切实措施改善博物馆、纪念馆的文物保管条件,提高陈列展览水平,增加各级各类博物馆、纪念馆的安全防范能力。充分发挥博物馆、纪念馆的宣传教育作用,使之成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成为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科学研究基地。
六、切实加强革命文物和少数民族文物工作
切实加强对革命文物特别是红军文物以及少数民族文物工作的领导和统筹规划。从2003年起,在文化事业发展费中安排一定经费,重点用于红军文物和少数民族文物的调查、征集和抢救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