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长沙市地下文物调查、勘探及考古发掘管理工作,增强基本建设工程中文物调查、勘探及考古发掘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计划性与主动性,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请与组织
(一)凡长沙市行政区域内用地面积在20亩以上的大型基本建设工程,以及在各级人民政府划定的文物埋藏区内实施的建设工程,都应进行地下文物调查、勘探。
(二)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报建阶段,应主动向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文物调查和勘探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
1、文物调查、勘探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人名称、建设项目名称、地点、用地规模、投资额及相关证明材料;
2、工程位置地形图;
3、涉及在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范围或建设控制地带进行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交依法取得的相应批准文件。
(三)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工程中的文物调查、勘探工作。位于县(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由所在县(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文物调查、勘探工作;位于城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直接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文物调查、勘探工作。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自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在7个工作日内指定承担文物调查、勘探工作的文物考古单位。
(四)文物考古机构、高等院校或相关科研单位以学术研究、组织教学为目的,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文物调查的,应事先到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五)所有考古发掘工作必须依法履行报批手续。确因建设工期紧迫或文物面临损毁危险等特殊情况的,可在实施抢救性考古发掘工作的同时补办审批手续。
(六)涉外考古发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执行。
二、规范与规程
(一)担负文物调查、勘探任务的文物考古单位,应至少配有一名持国家文物行政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发掘领队证书》的专业人员。承担考古发掘任务的考古单位应持有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田野考古发掘团体资格证》。开展文物调查、勘探及考古发掘活动,应按照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田野考古工作规程》执行。
(二)建设工程中的文物调查、勘探及考古发掘费由建设单位承担。以科研、教学为目的的文物调查所需经费,由组织开展此项工作的文物考古单位、高等院校或相关科研单位自行筹措。非建设项目施工中发现文物或文物遗迹,且面临盗掘、损毁等危险急需进行抢救性发掘的,由当地政府承担考古发掘费。
(三)开展文物调查、勘探及考古发掘活动,文物考古单位工作人员应持证上岗,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不得阻碍和干扰文物调查、勘探及考古发掘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文物或文物遗迹,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如遇重要发现,当地公安机关应协助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保护现场。
(四)在各级政府公布的文物埋藏区内建设用地面积在10亩以下的,文物考古单位原则上在接到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文物调查、勘探工作;建设用地面积在10亩以上20亩以下的,原则上应在8个工作日内完成文物调查、勘探工作;建设用地面积在20亩以上50亩以下的,原则上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文物调查、勘探工作;建设用地面积在50亩以上的,原则上应在25个工作日内完成文物调查、勘探工作。位于非文物埋藏区建设用地在20亩以上50亩以下的,文物调查、勘探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50亩以上100亩以下的,原则上不得超过12个工作日;超过100亩的,文物调查、勘探工作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45个工作日。建设工程中考古发掘时限,由文物考古单位视地下文物遗迹埋藏情况与建设单位共同商定。文物考古单位不得无故延长考古发掘时限。
(五)文物考古单位在文物调查、勘探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文物调查勘探工作报告》,经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提交建设单位。特别重大的建设工程项目,还应编制《文物影响评估报告》。
《文物调查勘探工作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1、文字应包括调查勘探时间、地点、范围、面积、工作过程、调勘结果、主要收获、初步认识和文物保护建议等;
2、图纸应包括建设项目地理位置图、文物点与建设项目的关系图、文物分布图、勘探平面图等;
3、照片应包括调勘工作场景、遗迹、遗物,以及重要文物点的现状、采集的文物标本等。
(六)对新增用地,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对该建设工程的文物调查、勘探情况进行核实,发现未进行建设工程文物调查、勘探的,应当告知建设单位提请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进行文物调查、勘探。
对其他用地,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审定建设工程规划总平面图或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需要审核规划总平面图的)时,应当对该建设工程的文物调查、勘探情况进行核实,发现未进行建设工程文物调查、勘探的,应当告知建设单位提请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进行文物调查、勘探。
(七)担负考古发掘任务的考古单位,在工程实施前,应依据《文物调查勘探工作报告》,编制考古发掘计划,制定文物保护预案,填报考古发掘申请书并逐级审批。考古发掘单位依据发掘计划与建设单位签定考古发掘工作合同。
(八)在考古发掘中发现重要文物或文物遗迹,文物考古单位应立即向当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九)考古发掘结束10个工作日内,考古单位分别向市文物行政部门和建设单位提交《考古发掘工作报告》。
《考古发掘工作报告》应全面反映发掘工作过程和主要收获。内容包括:
1、工程概况、发掘时间、地点、经过、重要发现、保护措施及建议等;
2、工程位置图、考古发掘地点与工程的位置关系图、考古发掘总平面图、重要遗址遗迹图等;
3、考古发掘现场和重要遗迹遗物的照片等。
(十)担负考古发掘任务的文物考古单位,应在考古发掘工作全面结束后三年内编写完成考古发掘报告。
(十一)文物考古单位应加强文物调查、勘探及考古发掘工作中相关信息资料及出土文物的管理。安排专人负责资料整理及出土文物的安全保护,并做好登记造册工作。个人保管的考古发掘资料应在田野考古发掘活动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移交本单位资料保管部门专门保管,出土文物应及时组织清理修复并严格按照规定移交该单位文物保管部门入库保管。考古发掘单位在考古发掘报告编写完成后一个月内,应依法将出土文物及相关资料移交给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
三、管理与职责
(一)长沙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建设工程所涉及的一切文物调查、勘探及考古发掘活动,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具体负责协调管理与组织实施,规划、建设、公安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通知规定履行职责。
(二)故意阻挠文物考古单位开展文物调查、勘探及考古发掘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停止施工处理。
(三)文物、规划、建设、公安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审批职权或不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或者报请上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理:
1、文物考古、科研、教学单位或个人未经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或备案,擅自进行文物调查、勘探及考古发掘的;
2、文物考古单位未按规定办理或补办考古发掘相关手续的;
3、文物考古单位或个人严重违反《田野考古工作规程》进行考古发掘的;
4、文物考古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出土文物、各类标本及相关资料移交手续的。
5、文物考古单位无故拖延文物调查、勘探和考古发掘时限的。
6、未及时提交《文物调查、勘探工作报告》、《考古发掘工作报告》和编写考古发掘报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