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九六六年以来,我国考古发掘工作有了新的发展,出土文物已在国内外产生了一定影响。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有些县(市)发掘古墓葬,没有遵照法令规定,履行批准手续;有的单位到外省进行发掘,既未按规定报批,也不通过当地文化部门。特别是,在发掘过程中,某些单位不按照考古发掘的科学要求办事,只顾单纯“挖宝”,以致破坏了出土文物的科学性和历史价值。为了加强对考古发掘工作的管理,现将一九六四年国务院批准的《古遗址、古墓葬调查、发掘暂行管理办法》重新印发,并提出以下几点说明和补充,请参照执行。
一、《古遗址、古墓葬调查、发掘暂行管理办法》中,凡规定报原文化部的,一律暂时改报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
二、凡不是配合基本建设进行的考古发掘,都必须征得当地省、直辖市、自治区文化局同意,报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会同中国科学院审核批准。
三、凡在基本建设工程范围内配合工程进行的考古发掘,应由省、直辖市、自治区文化局组织力量进行。一般县(市)不经省、直辖市、自治区文化局同意,不得自行发掘。
四、每项发掘都必须严格按照考古学的要求,做好测绘、照相等科学记录工作,取得完整的资料,认真进行科学研究,事后写出科学发掘报告。
五、必须坚决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保护文物图书的几点意见》,严禁以搞副业生产或其它名义乱挖古墓葬、古遗址。
六、除在发掘现场为宣传党和国家的文物政策、向群众进行历史唯物主义教育举办的临时小型展览外,各县(市)一般不必举办固定的出土文物展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