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完善文化市场日常管理,做好文化市场重大突发事件防范,有效处置重大突发事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应急处置坚持“预防为主,果断处置,力保稳定,完善机制”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重大突发事件
1、大型组台演出、涉外演出出现罢演或观众秩序严重混乱;
2、宣扬邪教、台独、破坏民族团结等反动和色情、淫秽音像制品、电子游戏在我省首次发现,或一次发现500件以上;进行含有上述内容的演出;传播有上述内容的网络络信息;
3、一次查获50000盒(张)以上非法音像制品窝点;
4、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中被围攻、殴打发生伤亡;
5、因决策、行政不当,造成10人以上群体上访;
6、文化经营场所发生火灾、坍塌等事故,造成5万元以上直接、损失;2人以上重伤,1人以上死亡;
7、发生区域性疫情,文化经营场所被确定为重点防范场所;
8、文化经营场所发生吸贩毒品、群殴等重大刑事案件;
9、其它有重大社会大影响的事件。
第四条 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组织。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须建立文化市场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分管文化市场领导为同级文化市场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长;各级文化市场管理处室负责人、执法队队长(主持工作的副队长)为同级文化市场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副组长。各级文化市场管理处(科)室、执法队人员为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为文化市场应急处置机动人员。
第五条 文化市场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负责制订文化市场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预防工作;领导并妥善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组织调查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原因,总结经验教训,落实相关措施;负责向社会、有关部门通报事件信息。
第六条 重大突发事件处置。
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地文化市场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接报后,应立即组织人员到现场,了解情况,控制现场,保存证据,采取措施,防止事件蔓延扩大。
对文化行政部门不能独立处置的,应立即请求部门配合协助。
对不是文化行政部门主管负责的,应立即向相关部门移交,并做好配合协助。
对需要连续处置的,要组织力量并安排好值班人员;
对需要相关市、县(市、区)配合的,相关市、县(市区)文化市场管理部门应予充分配合。
第七条 发生第三条 第1款、第5款、第7款事件的,发生地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长、省、市应急处置小组副组长必须到现场;
发生第三款第2款、第3款、第4款、第6款事件的,发生地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长、省、市应急处置小组责任人必须到现场;
发生第三条 第8款、第9款、第10款事件的,发生地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应落实措施,组织力量实施;省、市及发生地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正、副组长应根据情况到现场指挥处置。
第八条 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报告。
各级文化市场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长是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责任人。
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对重大突发事件接报后,应即时以电话向上一级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或处置责任人报告;并根据情况向同级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到达现场后,应立即续报现场情况。
在基本掌握突发事件的情况后,应向上一级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提出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包括:
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及其负责人名称,事件基本情况,损失情况(或查缴处理情况),已采取的措施,准备采取的措施,领导部门指示,相关部门意见和措施。
事件处理完毕后,须向上一级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提交事件处理报告。
第九条 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保障。
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文化市场管理处(科)室、执法队人员应根据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调配,全力做好处置工作;
重大突发事件处置期间,通讯、交通及相关稽查设备应保证应急处置使用需要;发生地县(市、区)、市及省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及处置责任人应保持24小时通讯响应。
应急处置必须费用可先支后批。
第十条 加强宣传,强化社会报告渠道,鼓励群众通过文化市场监督举报电话向文化行政部门报告重大突发事件。
第十一条 对重大突发事件处置不当,造成损失的,追究发生地文化行政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需要赔偿的,依法作出赔偿;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重大突发事件不报、误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按行政失责追究责任,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或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浙江省文化市场应急处置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文化市场日常管理,做好文化市场重大突发事件防范,有效处置重大突发事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应急处置坚持“预防为主,果断处置,力保稳定,完善机制”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重大突发事件
1、大型组台演出、涉外演出出现罢演或观众秩序严重混乱;
2、宣扬邪教、台独、破坏民族团结等反动和色情、淫秽音像制品、电子游戏在我省首次发现,或一次发现500件以上;进行含有上述内容的演出;传播有上述内容的网络络信息;
3、一次查获50000盒(张)以上非法音像制品窝点;
4、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中被围攻、殴打发生伤亡;
5、因决策、行政不当,造成10人以上群体上访;
6、文化经营场所发生火灾、坍塌等事故,造成5万元以上直接、损失;2人以上重伤,1人以上死亡;
7、发生区域性疫情,文化经营场所被确定为重点防范场所;
8、文化经营场所发生吸贩毒品、群殴等重大刑事案件;
9、其它有重大社会大影响的事件。
第四条 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组织。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须建立文化市场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分管文化市场领导为同级文化市场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长;各级文化市场管理处室负责人、执法队队长(主持工作的副队长)为同级文化市场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副组长。各级文化市场管理处(科)室、执法队人员为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为文化市场应急处置机动人员。
第五条 文化市场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负责制订文化市场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预防工作;领导并妥善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组织调查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原因,总结经验教训,落实相关措施;负责向社会、有关部门通报事件信息。
第六条 重大突发事件处置。
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地文化市场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接报后,应立即组织人员到现场,了解情况,控制现场,保存证据,采取措施,防止事件蔓延扩大。
对文化行政部门不能独立处置的,应立即请求部门配合协助。
对不是文化行政部门主管负责的,应立即向相关部门移交,并做好配合协助。
对需要连续处置的,要组织力量并安排好值班人员;
对需要相关市、县(市、区)配合的,相关市、县(市区)文化市场管理部门应予充分配合。
第七条 发生第三条 第1款、第5款、第7款事件的,发生地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长、省、市应急处置小组副组长必须到现场;
发生第三款第2款、第3款、第4款、第6款事件的,发生地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长、省、市应急处置小组责任人必须到现场;
发生第三条 第8款、第9款、第10款事件的,发生地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应落实措施,组织力量实施;省、市及发生地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正、副组长应根据情况到现场指挥处置。
第八条 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报告。
各级文化市场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长是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责任人。
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对重大突发事件接报后,应即时以电话向上一级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或处置责任人报告;并根据情况向同级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到达现场后,应立即续报现场情况。
在基本掌握突发事件的情况后,应向上一级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提出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包括:
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及其负责人名称,事件基本情况,损失情况(或查缴处理情况),已采取的措施,准备采取的措施,领导部门指示,相关部门意见和措施。
事件处理完毕后,须向上一级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提交事件处理报告。
第九条 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保障。
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文化市场管理处(科)室、执法队人员应根据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调配,全力做好处置工作;
重大突发事件处置期间,通讯、交通及相关稽查设备应保证应急处置使用需要;发生地县(市、区)、市及省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及处置责任人应保持24小时通讯响应。
应急处置必须费用可先支后批。
第十条 加强宣传,强化社会报告渠道,鼓励群众通过文化市场监督举报电话向文化行政部门报告重大突发事件。
第十一条 对重大突发事件处置不当,造成损失的,追究发生地文化行政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需要赔偿的,依法作出赔偿;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