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安徽省黄山市官方获悉:为使徽州古建筑保护具有更强的操作性和法律依据,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于20日表决通过了关于批准《黄山市徽州古建筑保护条例》的决议。条例将于2018年1月18日起实施。
徽州古建筑在中国建筑史上独树一帜,是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留存在古徽州地区的古建筑多如繁星,其中以古民居、古祠堂、古牌坊最具代表性。据安徽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结果,该省保存较为完好的8000多处古民居,绝大多数遍布在古徽州地区。
黄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叶长荫说,近年来,安徽省、黄山市相继出台了《安徽省皖南古民居保护条例》《黄山市古村落保护利用暂行办法》等法规、规章保护徽州古建筑,但在日益复杂的社会经济发展形势下,徽州古建筑保护仍缺乏符合实际和可操作性强的法律依据。
叶长荫介绍,条例紧紧围绕徽州古建筑保护利用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尤其是保护范围不明确、保护责任不落实、资金保障缺失、迁移保护审批不严格、构件流失严重、产权流转不畅、消防安全隐患突出、法律责任缺失等问题,有针对性提出了具体管理要求和禁止性规定,并依法设定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
记者梳理条例发现,其所称古建筑是指黄山市境内建于1949年以前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并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列入保护名录的各类建筑物。
条例提出,对古建筑保护实行名录管理,列入保护名录的古建筑建立档案,设立标志。在古建筑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有损于古建筑保护的其他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古建筑维修要遵循“最小干预原则”。
此外,条例鼓励通过多种方式合理利用古建筑。古建筑被开辟为经营场所的,要提取不低于10%的经营收入用于古建筑的维修、保养和安全管理。
关于产权问题,条例提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合法流转方式取得古民居所有权或者使用权。黄山市政府将整合全市古民居产权集中交易平台,促进古民居产权依法有序流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