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明年1月1日起,建筑市场全面实行信用管理

我要发布     发布日期:2017-12-22 11:47:32  来源:网络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住建部日前印发了《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要求从2018年1月1日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国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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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住建部日前印发了《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要求从2018年1月1日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国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遵照执行。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

  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

  是指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以及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注:主体既包括企业,也包括个人)

  信用信息

  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1.基本信息:是指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工程项目信息、注册执业人员信息等。

  2.优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获得的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表彰奖励等信息。

  3.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这些信用信息的公开期限有什么要求和区别?

  1.基本信息长期公开;

  2.优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3年;

  3.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具体公开期限由不良信用信息的认定部门确定。

  该《办法》将实行“黑名单”制度,哪些情形会被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1.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

  2.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

  3.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4.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此外,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参照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对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加强监管。

  列入“黑名单”会面临什么样的处罚?

  1.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在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依法给予限制。

  2.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将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作为评优表彰、政策试点和项目扶持对象。

  3.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将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通报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还有其他的评价方式吗?

  根据《办法》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开展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工作。鼓励第三方机构开展建筑市场信用评价。

  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主要包括企业综合实力、工程业绩、招标投标、合同履约、工程质量控制、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优良信用信息及不良信用信息等内容。

  信用评价有什么用?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在行政许可、招标投标、工程担保与保险、日常监管、政策扶持、评优表彰等工作中应用信用评价结果。

  如何分工?

  1.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制定建筑市场信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指导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2.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本地区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认定、采集、公开、评价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并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推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
 
标签: 建筑

本文标题: 住建部:明年1月1日起,建筑市场全面实行信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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